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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 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宣判-翠屏清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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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获得法院判决支持。为更好地宣传检察机关公益诉讼职能,该院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渔政部门执法人员及新闻媒体共50余人参加观摩庭审。

庭审当天,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两个检察官办案组,分别以公诉人和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席庭审履行职责。在刑事案件审理部分,公诉人依法宣读起诉书,指控被告曾某、李某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在民事公益诉讼审理部分,由2名检委会委员组成的检察官办案组以公益诉讼起诉人身份,依法履行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举证质证、参加法庭调查、进行辩论并发表意见等职责。翠屏区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合议庭开庭审理此案并当庭宣判。

2018 年6月6日晚,被告曾某、李某某在翠屏区菜坝镇石马村三社岷江段天然水域(系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使用汽车电瓶、升压器等电鱼工具进行非法捕捞,被翠屏区农林畜牧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电鱼渔获物为鲫鱼、翘壳鱼,共计3.3斤。被告曾某、李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在天然水域禁渔期内非法捕捞的行为,对涉案水域渔业资源和生态环境造成重大破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经审查认为,除以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公诉外,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翠屏区人民检察院还应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翠屏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支持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公诉意见和全部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对该案当庭宣判:一、被告人曾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二、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免于刑事处罚。三、被告曾某、李某某共同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2000元及生态损害评估费用2400元。四、扣押在案电鱼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该案是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职能后,翠屏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不仅给破坏生态环境的不法分子敲响了警钟,也为守护好翠屏区的绿水青山、蓝天白云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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