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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夫妻一方的信用卡透支另一方有无还款义务?-信用卡压垮婚姻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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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王女士和李先生经人介绍认识,于2013年登记结婚。婚后共同添置了一处房产。后来王女士通过贵州省事业单位考试,在贵州某高校做教师。李先生继续留在淄博本地工作。夫妻两人长期分居两地,感情日渐生疏,互相也不过问彼此生活。直到2015年3月,银行催款人员联系王女士才知道,李先生在婚后办了一张银行信用卡,已透支50多万元,逾期未还款。王女士既不知道李先生何时办的信用卡,也不知道透支的钱款用作何处,现在银行已经联系不上李先生,追问王女士还款。王女士咨询律师,她是否需要替李先生偿还信用卡所欠债务。

律师分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债务原则上为夫妻共同债务,但有三种情况例外:非法债务、约定排除共同债务;一方举债,另一方能够证明并非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1)非法债务,例如赌债或者从事其它违法犯罪活动所欠债务要么不受法律保护,要么应由债务人自己承担。(2)约定排除共同债务一种是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并且这种约定本身可以得到证明;另一种是《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是这种夫妻内部的约定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可以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向另一方追偿。(3)一方举债,另一方能够证明并非用于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性质如何认定>的答复》规定:“在不涉及他人的离婚案件中,由以个人名义举债的配偶一方负责举证证明所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证据不足,则其配偶一方不承担偿还责任。在债权人以夫妻一方为被告起诉的债务纠纷中,对于案涉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认定。如果举债人的配偶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其不承担偿还责任。”将举证责任和立法精神明确,夫妻一方谁提出主张谁举证。如果非举债夫妻一方能够证明所借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还可以产生对抗债权人的效力,不负清偿责任。至于如何证明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规定:“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实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因此,本案中王女士如果能够证明李先生所办信用卡透支款项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无需承担还款责任。但因夫妻二人所购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银行有可能在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查封拍卖并执行李先生所占财产份额。(律师崔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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