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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成控股收到证监会罚单
这些投资者应特别留意索赔条件
记者 余以墨
贵州长征天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代码:600112,以下简称“天成控股”或公司)于2018年1月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80009号),对公司2016年年度业绩预告与年度报告业绩披露差异进行立案调查。历时数月,天成控股于2018年11月29日发布公告,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12号)。
根据处罚决定显示,2017年1月25日晚,天成控股发布2016年度业绩预告,称经财务部门初步测算,预计2016年年度经营业绩与上年同期相比,将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1000万元至1500万元之间。但在2017年4月23日晚,天成控股发布2016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2016年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由1000万元至1500万元之间更正为-9700万元。此公告发布后,天成控股股价于4月24日、4月25日连续两天跌停。此后2018年1月11日,天成控股公告因上述原因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而本次行政处罚确认了天成控股在资产置换事项的收益确认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形下,提前确认了资产置换收益,使其2017年1月25日发布的2016年度业绩扭亏为盈公告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的虚假记载行为。
据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介绍,此次天成控股被处罚的事宜属于业绩预告存在虚假记载,导致公司股价虚涨。天成控股在业绩预报中提前确认收益,但最终企业的实际收益不仅没有达到预期状态,反而与业绩预告相差甚远。证监会对天成控股的处罚也透露出证监会对于上市公司业绩预告的监管力度逐渐加强的态度。实际上,天成控股的行为极其容易误导投资者进行投资,与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之受损事实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其实早在2018年10月17日,天成控股就已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8]133号),因此此前若有受损投资和已将所有准备材料准备妥当的,将尽快向法院提交起诉材料立案。
吴律师提出,此次天成控股的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与常见的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的认定可能有所不同,因为天成控股在2017年4月23日发布了2016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投资者可通过此公告知悉天成控股的虚假陈述行为,所以张律师(微信号:tz315-wh)认为,如果投资者在2017年1月26日到2017年4月24日之间买入天成控股股票,并且在2017年4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目前已可正式提起索赔诉讼。并且自天成控股发布2016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之日起,其股价出现了较大幅度的下跌,不少投资者遭受了较大的损失,若有同时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建议尽快寻求专业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支持。
ST仰帆信披违规调查水落石出
股价波动大股民勿错过索赔
记者 费国海
湖北仰帆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武汉国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仰帆或公司,股票代码:600421)于2018年12月10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11号)。早在2014年12月2日ST仰帆已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而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深专调查通字20141055号)。两年后,2016年12月19日ST仰帆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6]109号),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虚假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中国证监会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
2012年5月,ST仰帆设立子公司上海鄂欣实业有限公司(下称“鄂欣实业”)具体开展钢材贸易业务。根据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ST仰帆在2012年年度报告披露的49,188,991.55元营业收入中,有41,151,951.13元为鄂欣实业不应当确认的4笔钢材销售确认收入,该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数据存在虚假。其次,ST仰帆在2013年年度报告披露的111,418,059.50元营业收入中,有16笔共计103,049,142.53元为鄂欣实业不应当确认的钢材销售收入。该年度报告披露的营业收入数据存在虚假。基于上述违法事实,证监会决定对ST仰帆顶格行政处罚,并对其时任高管亦作出顶格行政处罚。
对于ST仰帆的虚假陈述行为,北京市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投资者保护中心的黄律师(020-87658730)分析称,该公司被证监会调查处罚的时间段持续了相当长的一段时间,一方面是因为在ST仰帆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向证监会申请了听证请求,延长了证监会的正式处罚决定之出具时间。另一方面,ST仰帆虚增的营业收入金额较大,并且公司经历了停牌、资产重组等重大事项,增加了调查难度。黄律师表示,在各种虚假陈述的证券责任纠纷案件中,虚增营业收入的行为是最易误导投资者的行为之一,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害也是较其他虚假陈述行为更为严重的。虽然ST仰帆的相关人员因此多次对投资者表达出公司的歉意,但这些行为并未能弥补投资者因此所遭受的财产损失。并且,自ST仰帆被证监会立案调查至其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这个时间段内,ST仰帆的股价经历了较大的波动,所以黄律师(微信号:tz315-wh)认为,如果投资者在2013年2月5日到2016年12月19日之间买入天成控股股票,并且在2016年12月19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股票,目前已可正式提起索赔诉讼。若有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建议尽快寻求专业律师团队提供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