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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南网]
10月20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根据《征求意见稿》,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六项专项附加扣除,纳税人全都符合条件最多可以扣除115200元/年。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此次个税改革的最大亮点,是中国自个税征收以来从未有过的重大突破。”吉林省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张依群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张依群认为,从明年1月1日起,在个税起征点提高到5000元的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六项个人所得税附加扣除,将会大大减轻我国家庭的税收负担,有利于增强家庭的消费能力,调整家庭消费结构,对于加快提高我国人口素质、改善居住环境、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等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而且可以以消费为引导,带动诸多服务业的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发展。
《征求意见稿》规定,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在纳税人本年度综合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本年度扣除不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扣除。根据教育、住房、医疗等民生支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专项附加扣除范围和标准。
根据《征求意见稿》,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和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接受学历、非学历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分别按每年4800元(每月400元)和每年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药费用超过1.5万元部分,可在每年6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方面,纳税人本人或配偶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偿还贷款期间,可以按照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非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纳税人不得扣除。纳税人只能享受一套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扣除。
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方面,住房租金根据纳税人承租住房所在城市的不同,按每年14400元(每月1200元)、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每年9600元(每月800元)定额扣除。
《征求意见稿》指出,纳税人及其配偶不得同时分别享受住房贷款利息专项附加扣除和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
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方面,纳税人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的,按照每年24000元(每月2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年24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年12000元(每月1000元)的扣除额度。纳税人赡养2个及以上老人的,不按老人人数加倍扣除。
张依群表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实施,不仅是我国税制改革向前迈出的关键一步,而且对经济、政治、社会发展也会产生重大影响和积极的促进作用,让百姓以更加轻松的姿态、经济以更加充沛的活力、社会以更加扎实的自信应对国内外更加复杂的不确定因素影响。(包兴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