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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峰环境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国泰君安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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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项目类型: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本机构及本人自愿接受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 618 号

法定代表人 杨德红

联系人 张建华

联系电话 021-38676428

021-

38676428

保荐代表人 张建华、水耀东保荐代表人联系电话 021-38676250

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情况 内容

发行人名称 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曾用名 浙江上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000967

注册资本 484,924,403元

注册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人民西路 1818号

主要办公地址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东关街道人民西路 1818号

法定代表人 马刚

四、本次发行情况概述

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临时会议、第二十二次临时会议,公司

201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 [2014] 566号文核准。公司于 2014 年 7 月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式发行股票60,451,597 股,发行价格 7.20 元 / 股 ,募集资金总额 435,251,498.40 元,

扣除发行费用 12,781,563.120元,募集资金净额为 422,469,935.28 元。以上募集资金已于 2014年 7 月 4 日到账,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由其出具《验资报告》(天健验〔2014〕137号)。

五、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阶段

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申请材料提交后,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工作,组织协调发行人与各中介服务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反馈意见出具反馈回复,并与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持续督导阶段

在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勤勉尽责、诚实守信,督导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依照约定切实履行承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及其他义务。保荐机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工作如下:

1、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2、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制度,有

效执行并完善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有效执行并完善防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公司利益的内控制度;

3、督导公司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4、督导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存放和管理募集资金,并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及使用情况发表专项核查意见;

5、持续关注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等事项;

6、对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7、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以书面方式告知公司现场检查结果及提请公司注意的事项;

8、持续关注公司经营环境和业务变化情况,包括对公司基本面影响较大的

经营变化情况,财务状况、重大股权变动情况,管理层重大变化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情况。

六、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本保荐机构在履行对盈峰环境的保荐职责期间未发生重大事项。

七、对上市公司配合保荐工作的说明及评价

在保荐机构对盈峰环境履行保荐工作职责期间,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尽职推荐和证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为保荐机构开展保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设施、现场或其他便利条件并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有效协调公司的各部门配合保荐机构的工作,保证了保荐机构有关工作的顺利进行。

尽职调查阶段,公司能够及时向保荐机构、会计师及律师提供本次发行所需的文件材料,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落;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尽职调查工作,为本次发行的推荐工作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能够根据保荐机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安排保荐机构现场检查工作,向保荐机构提交三会文件、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等文件。

八、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尽职推荐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出具专业意见,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调和核查工作。在持续督导阶段,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根据相关要求及时出具相关文件,提出专业意见。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在履行此次证券发行上市工作职责方面能够做到独立、公正、勤勉、尽责。

九、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在持续督导期间的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格式符合相关规定,信息披露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十、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保荐机构通过审阅相关资料、现场检查等多种方式,对督导期内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情况进行了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截至本报告书出具日公司

2014年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

十一、其他申报事项无。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盈峰环境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署页)

保荐代表人:

张建华 水耀东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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