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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FOF指引》解读-270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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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对《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FOF指引》解读-270028》主要内容是270028,2016年9月23日,中国证监会对外公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证监会公告[2016]20号,以下简称“《FOF指引》”),这意味基金中基金(以下简称“FOF”)将不日面世。,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2016年9月23日,中国证监会对外公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证监会公告[2016]20号,以下简称“《FOF指引》”),这意味基金中基金(以下简称“FOF”)将不日面世。本团队提供法律服务的多只FOF已根据《FOF指引》拟定完毕,将于本周正式报会。

1、重申基金中基金的定义

《FOF指引》以《运作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为依据,重申FOF的定义,并在征求意见稿基础上明确FOF的主要投资标的为“经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注册的公开募集的基金份额”。

2、完善基金中基金的投资限制

此次《FOF指引》在《运作办法》对FOF原则性投资比例规定的基础上,从集中持有风险、投资标的自身风险、投资标的运作期限和资产规模、流动性风险等方面对FOF进行了规范。

(1)防范集中持有风险

《运作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FOF持有其他单只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且不得投资于其他FOF,《FOF指引》重申了这一分散投资的规定,同时又补充规定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FOF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以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规模为准)的 20%。

(2)防范投资标的自身风险

为保持FOF投资风格的清晰稳定,防止投资者绕过衍生品市场适当性制度进入衍生品市场,《FOF指引》要求除中国证监会认可或批准的特殊FOF外,FOF不得持有具有复杂、衍生品性质的基金份额,包括分级基金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基金份额。

(3)防范基金中基金成为新基金或迷你基金的帮忙资金

《FOF指引》对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和资产规模提出了较高要求,即被投资基金的运作期限应当不少于1年、最近定期报告披露的基金净资产应当不低于1亿元。

(4)防范流动性风险

新增FOF流动性风险管理的要求,对于被投资基金是封闭运作基金或定期开放运作基金的,基金管理人需要制定专门的风险管理制度,合理设置投资比例。

3、避免双重收费

为了避免利益输送,当FOF和被投资基金为同一基金管理人或同一基金托管人时,对于FOF持有的该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或同一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基金部分不得收取管理费或托管费,同时要求FOF申购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基金时,应当通过直销渠道申购,并且不得收取申购费、赎回费(按照相关法规、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应当收取,并记入基金财产的赎回费用除外)、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

4、明确基金中基金参与被投资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原则

之前征求意见稿规定FOF的基金管理人可直接参与被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根据FOF基金合同约定的方式征求FOF持有人意见。而最终落地的《FOF指引》不再强制要求基金管理人征求FOF持有人的意见,改由FOF基金合同约定即可,但增加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意见以及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的程序要求,即要求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切实监督。

5、提出基金中基金运作的其他要求

(1)强化信息披露

《FOF指引》要求在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等文件中应设立专门章节披露被投资基金的相关情况并揭示相关风险。其中,包括披露投资于基金管理人以及其关联方管理基金的情况。就目前准备上报的FOF,拟投资基金管理人旗下其他基金的可能性较大,此规定加强FOF关联交易的信批义务。

(2)明确估值原则

《FOF指引》明确FOF份额净值和份额累计净值的信息披露要求为被投资基金披露净值的次日,这对各基金管理人估值系统的开发、估值时间、估值数据格式、数据来源等方面都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就我们了解,业内FOF大多可做到T+1日计算出T日净值,T+2对T日申购或赎回进行确认,但不排除T+1日计算净值存在困难的情形(比如其投资涉及QDII基金)。

(3)规范业务架构

《FOF指引》要求基金管理人设置独立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开展基金中基金业务,就防范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行为制定业务规则和明确相关安排。同时规定,FOF的基金经理不得与其他基金的基金经理相互兼任。

该规范要求基金管理人从部门设置及制度层面等方面做出详尽的安排,该要求也将是FOF审核重点之一。若基金管理人未符合上述要求,FOF将无法获注册。

6、首次明确ETF联接基金的基金类别

在《证券投资基金内部审核指引第八号——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ETF)联接基金审核指引》(“《ETF联接基金审核指引》”)被废止后,ETF联接基金的运作缺乏相关法规依据。而此次《FOF指引》的出台,首次明确ETF联接基金是一种特殊的FOF,由于ETF联接基金是被动跟踪目标ETF,因此存在豁免或者例外要求,具体如下:

(1)投资限制方面

ETF联接基金持有目标ETF的市值不得低于基金资产净值90%,且不受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FOF持有单只基金不得超过被投资基金净资产20%的比例限制,同时对目标ETF的运作期限及净资产也不做要求。

(2)基金费用方面

《FOF指引》不要求ETF联接基金必须通过直销渠道申购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目标ETF,且可以收取销售费用。

(3)参与目标ETF持有人大会方面

《FOF指引》不要求ETF联接基金就表决意见事先征求基金托管人意见,如何参与目标ETF持有人大会由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参考已失效的《ETF联接基金审核指引》相关规定。

(4)业务架构方

考虑到ETF联接基金是被动投资,并不强制要求设置独立部门、配备专门人员,其基金经理也无兼任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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