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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募集办法,需要解读的内容比较多,本文着重于对募集行为中的宣传规定作出解读。
募集办法中,对于私募基金的广告宣传行为作出了两大方面的规定,一方面是宣传方式,另一方面是宣传内容。基本上直击要害,所涉及的内容很多都是基金销售机构在日常销售行为中经常采用的行为。
1、私募基金推介方式
募集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中的“非公开原则”,主要体现在一下方面:
(1)禁止公开推介或者变相公开推介;
(2)公开出版资料;
(3)面向社会公众的宣传单、布告、手册、信函、传真;
(4)海报、户外广告;
(5)电视、电影、电台及其他音像等公共传播媒体;
(6)公共、门户网站链接广告、博客等;
(7)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募集机构官方网站、微信朋友圈等互联网媒介;
(8)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讲座、报告会、分析会;
(9)未设置特定对象确定程序的电话、短信和电子邮件等通讯媒介。
2、推介内容
针对私募基金销售过过程中的误导、夸大、保本承诺等行为,募集办法进明确了推介内容的原则和尺度,对于内容明确了如下禁止事项:
(1)推介材料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投资者最低收益,包括宣传“预期收益”、“预计收益”、“预测投资业绩”等相关内容;
(3)夸大或者片面推介基金,违规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险”、“避险”、“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等可能误导投资人进行风险判断的措辞;
(4)使用“欲购从速”、“申购良机”等片面强调集中营销时间限制的措辞;
(5)推介或片面节选少于6个月的过往整体业绩或过往基金产品业绩;
(6)登载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字;
(7)采用不具有可比性、公平性、准确性、权威性的数据来源和方法进行业绩比较,任意使用“业绩最佳”、“规模最大”等相关措辞;
(8)恶意贬低同行;
(9)允许非本机构雇佣的人员进行私募基金推介;
(10)推介非本机构设立或负责募集的私募基金;
3、设置了特定对象甄别的具体规则
对于特定对象,长期以来由于缺乏操作标准,比较难于把握。本次,募集办法对于特定对象规定了明确的甄别程序。
募集办法规定了在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之前,募集机构应当采取问卷调查等方式履行特定对象确定程序,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投资者应当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合格投资者标准。并规定 募集机构应建立科学有效的投资者问卷调查评估方法,确保问卷结果与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
募集机构应当在投资者自愿的前提下获取投资者问卷调查信息。问卷调查主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基本信息、财务状况、投资知识、投资经验、风险偏好等。并同步发布了《私募基金投资者问卷调查内容与格式指引(个人版)》。对于 募集机构通过互联网媒介在线向投资者推介私募基金的,也规定了特定对象确定程序。
随着私募募集办法的施行,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私募积极销售机构,均应对募集基金推介环节予以规范。
(陈小玲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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