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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运输物流业“黑名单”制度 将对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中国信用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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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国家发展改革委建立运输物流业“黑名单”制度 将对失信主体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中国信用黑名单》主要内容是中国信用黑名单, 为加快推进运输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完善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正式发布了由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起草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发展网讯 记者张洽棠报道 为加快推进运输物流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管理制度,完善违法失信惩戒的联动机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正式发布了由其会同有关部门共同起草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运输物流行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提出,政府主管部门及行业监管部门依据在事前、事中监管环节获取并认定的失信记录,依法依规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制度。以相关司法裁判、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处理结果为依据,按程序将涉及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社会危害较大的违法失信行为的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以下简称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信用约束、联合惩戒。对存在失信行为但严重程度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失信主体,相关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将其列入诚信状况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实施严格监管措施。

《实施意见》明确,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对全国运输物流行业“黑名单”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开展“黑名单”的汇总、交换和发布,推动实施联合惩戒。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国家邮政局等国家相关部门负责职权范围内“黑名单”认定标准的制定。县级以上公安、交通运输、商务、邮政管理部门和海关总署、国家铁路局、中国民航局的有关直属机构依据职责分工负责管辖范围内“黑名单”的管理工作。

《实施意见》中对运输物流行业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在道路交通安全、道路货物运输、公路货运站场经营、水路运输、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国际货运代理、海关监管、铁路运输、民航运输、快递域等领域内将被列入“黑名单”的情形予以明确。

关于实施联合惩戒,《实施意见》提出三项措施,其一,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于每季度首月15日向签署《备忘录》的部门和单位提供“黑名单”,签署《备忘录》的部门和单位负责对其实施惩戒;其二,鼓励有关行业协会商会、物流服务平台企业、信用服务机构查询使用“黑名单”,对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主体实施市场性、行业性、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其三,各有关单位及时归集失信联合惩戒的典型案例,统计联合惩戒情况并反馈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此外,《实施意见》中,对于认定程序、名单信息共享和发布,以及名单退出和权益保护也分别做出了详细规定。

《实施意见》自发布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持续到2019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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