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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2018年10月启动个税5000元起征点和“三险一金”专项扣除的“红利”之后,12月22日,国务院又发布了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及《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中明确表示针对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子女教育、个人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6大专项实施个税附加扣除政策,并确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1.子女教育专项
(1)专项扣除条件
子女正在接受学前教育及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纳税人。
学前教育是指: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即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即可进行专项扣除。
全日制学历教育是指:
①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包括小学和初中;
②高中教育阶段,包括普高、职高及中专技校;
③高等教育阶段,包括专科、本科、硕士及博士。
此外需注意的是,纳税人子女如在境外接受教育,应由纳税人留存相关教育证明资料备查。
(2)专项扣除金额
实施定额扣除。
每个子女每月最高扣除1000元应纳税金额,纳税人可选择具体的扣除方式,即由夫妻双方分别扣除50%(500元),或仅由一方扣除100%(1000元)。确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2.个人继续教育专项
(1)专项扣除条件
在我国境内正在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或者正在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2)专项扣除金额
实施定额扣除。
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纳税人每月扣除400元,同一学历/学位可扣除期限最长为48个月(4年)。个人正在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教育的,可选择由本人或父母扣除,确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接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扣除3600元,需要留存相关证书等资料备查。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纳税人就业后又接受本科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按子女教育专项扣除,也可以选择自己按继续教育专项扣除。
3.大病医疗专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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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项扣除条件
在纳税年度内发生与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超过15000元。比如,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45000元,那么可以扣除30000元应纳税额,但每年累积限额80000元。
(2)专项扣除金额
实施据实扣除,每个纳税年度内80000元限额。
即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自己或配偶扣除,如是未成年子女发生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其中一方扣除。需注意留存收费票据、报销单据等资料备查。
4.住房贷款利息专项
(1)专项扣除条件
纳税人或其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贷款或者公积金贷款为其本人或配偶购买境内首套住房(仅限一套房),发生贷款利息支出。
(2)专项扣除金额
实施定额扣除,每月1000元,最长不超过240个月(20年)。
可由夫妻双方通过约定选择由其中一方扣除,确定扣除方式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5.住房租金专项
(1)专项扣除条件
纳税人或其配偶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并且存在房租支出。
纳税人夫妻双方在同一主要工作城市,只能选择一方扣除房租支出。
(2)专项扣除金额
实施定额扣除。根据纳税人或其配偶主要工作城市的不同,扣除金额区间为每月800元-1500元。
直辖市、省会及计划单列市:每月扣除金额为1500元;
除上述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扣除金额为1100元;
除上述城市,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扣除金额为800元。
此外,纳税人及其配偶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同时享受住房贷款利息和住房租金专项扣除。
6.赡养老人专项
(1)专项扣除条件
赡养年满六十周岁的父母或无其他赡养人且年满六十周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2)专项扣除金额
实施定额扣除。
赡养人为独生子女:以每月扣除额度为2000元;
赡养人非独生子女:由各赡养人分摊每月2000元扣除额度,但每人每月最高不超过1000元。
指定分摊或各赡养人签订分摊协议约定分摊。具体分摊方式及额度确定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此次个税新政在遵循公平合理、利于民生、简便易行的原则基础上,立足于我国当下基本国情,并依据国民经济发展指数和科学技术增长水平进行的又一次修改和完善,是我国的财税政策的新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