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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19年1月1日起,一大波新规将正式上线!
对于居民生活,最大的利好莫过于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今日正式实施,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支出将首次作为专项附加扣除。此外,在出行购物等方面,也有诸多利好,港澳货物零关税进入内地;跨境电商零售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还有多种抗癌药料实行零关税等等。
对于金融机构而言,则迎来更严监管。
累计缴存规模已超万亿的支付机构备付金,迎来全缴存,这意味着第三方支付吃利息模式终结;自2019年1月1日起,客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外的从业机构应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金融机构篇
个人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以上需上报
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联合发布的《互联网金融从业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管理办法(试行)》要求,自2019年1月1日起,客户当日单笔或者累计交易人民币5万元以上(含5万元)、外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含1万美元)的现金收支,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以外的从业机构应当在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备付金全缴存1月落地,第三方支付吃利息模式终结
2018年11月底,央行支付结算司下发《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关于支付机构撤销人民币客户备付金账户有关工作的通知》的特急文件,要求支付机构能够依托银联和网联清算平台实现收、付款等相关业务的,应于2019年1月14日前撤销开立在备付金银行的人民币客户备付金账户。
2018年6月,央行发文正式明确支付机构100%交存备付金的时间表:自 2018 年7月 9 日起,按月逐步提高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集中交存比例,到 2019 年 1 月 14 日实现 100%集中交存。
黄金资管新规来了!央行连发三大关键文件
2018年12月14日,央行连发三个通知,对黄金资产管理、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及黄金积存三方面业务进行规范。
黄金资管新规表示,金融机构发起设立黄金资产管理产品应向央行备案,对黄金资管产品投资的实物黄金应当进行登记托管,不符合黄金资管新规的金融机构应在2020年底前整改。
《金融机构互联网黄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对代销黄金产品的互联网机构提出了资质要求,同时明确该业务实行投资者风险自担原则,金融机构及代销互联网机构不得对产品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以任何形式刚性兑付。
《黄金积存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明确,该业务仅限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开办,开办机构和代销此类产品的金融机构,应按要求备案。不符合此办法的机构应在2019年底前整改。
创投个人合伙人税负只减不增
2018年12月12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针对创投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使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税负有所下降、只减不增。按照会议要求,该政策实施期限暂定5年。
会议决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对依法备案的创投企业,可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取得的股权转让和股息红利所得,按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或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其个人合伙人从企业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
慈善组织投资可买理财产品,不能直接买卖股票
民政部下发《慈善组织保值增值投资活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慈善组织可以开展的投资活动包括:直接购买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但不得开展直接买卖股票、直接购买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投资人身保险产品、以投资名义向个人和企业提供借款等8项投资活动。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三板股份回购办法出炉,挂牌公司可从二级市场回购股份
2018年12月28日,全国股转公司按照10月《公司法》对股份回购的专项修改和证监会要求落实的文件,制定了《挂牌公司回购股份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回购办法》),于发布日起实施。
根据《回购办法》,挂牌企业可以三种回购方式:一以竞价或做市转让方式回购股份,即从二级市场回购;二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这是新三板第一次有要约回购的规定;三向特定对象回购股份,也就是定向回购。
根据《回购办法》,挂牌公司在盘中直接回购的,股票挂牌须满12个月,回购股份方案中明确拟回购股份数量或者资金总额的上下限,且下限不得低于上限的50%,回购价格上限原则上不应高于董事会通过回购股份决议前60个转让日平均收盘价的200%。
税收篇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实施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根据国务院印发的《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自2019年1月1日实施,其中规定——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六项支出将首次作为专项附加扣除。
《办法》对附加扣除标准、享受条件等进行了具体规定,比如: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大病医疗限额增至8万元;首套房贷每月1000元定额扣除、最长20年等; 赡养60岁(含)以上父母,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定额扣除,非独生子女和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此外,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下发《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自2022年1月1日起,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应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就是说,年终奖优惠政策还能再使用3年,到2021年12月31日。
社会保险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明确,从2019年1月1日起,将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各项社会保险费交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港澳货物零关税进入内地
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审议通过,并报国务院批准,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国将调整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其中,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签署的货物贸易协议,对原产于香港、澳门的进口货物将全面实施零关税。
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政策调整
自2019年1月1日起,调整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税收政策,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年度交易限值由每人每年20000元提高至26000元;单次交易限值提高至5000元。
多种抗癌药原料实行零关税
自2019年1月1日起,我国对706项商品实施进口暂定税率,对94项能源资源产业商品不再征收出口关税。其中药品原料方面包括多种抗癌药原料和罕见病药原料,2019年暂定税率均为0。
出行篇
海外中国公民护照政策调整
海外中国公民护照申办的受理范围将进一步扩大,申请材料要求进一步放宽,未成年人办证也将更加便利。相关政策调整,将于2019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驾驶员从业资格证取消
交通运输部发布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自2019年1月1日起,对于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物运输活动的,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得对该类车辆、驾驶员以“无证经营”和“未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件,驾驶道路客货运输车辆”为由实施行政处罚。
生活篇
手机卡可异地销户
工信部已经要求三家基础电信企业最迟于2018年11月1日试行手机卡异地销户服务,2019年1月1日在全国正式提供手机卡异地销户服务。
国企职工工资或有新变化
从2018年5月份国务院印发《关于改革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的意见》至今的半年多内,多地发布了地方版改革意见,确定从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推行改革——工资总额与国企经济效益、劳动生产率等挂钩同向联动、能增能减,职工工资收入将与其工作业绩和实际贡献紧密挂钩。
独生子女补助标准提高
国务院办公室印发的《医疗卫生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自2019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方案》提出——中央制定计划生育扶助保障补助国家基础标准,独生子女补助标准提高。
新版出生医学证明启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指出,自2019年1月1日起,启用由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制发的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出生医学证明(第六版)将出生医学证明(第五版)封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监制”字样更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监制”。
电子证照六项国家标准实施
电子证照6项国家标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标准规定了电子证照应用的总体技术框架、统一的证照分类规则和证照基础信息。为每个电子证照赋予了“身份号码”,并保证其唯一性,让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服务更规范更便捷更高效。
首部电商法整治网购乱象,最高罚款200万
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中国电商领域首部综合性法律,法律涉及电子商务经营主体、经营行为、合同、快递物流、电子支付等方面。
新法明确:利用微信朋友圈、网络直播等方式从事商品、服务经营活动的自然人也是电子商务经营者,从事个人代购、微商也须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取得相关行政许可,依法纳税。拒退押金、恶意搭售,最高将面临50万元罚款。恶意刷好评、擅自删差评也被明令禁止。根据《电商法》,今后电子商务经营者会受到严格监管,一旦违规将面临最高200万元罚款。
土地承包法加强农民权益保护
2019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改的农村土地承包法,既落实了三权分置和长久不变的政策要求,也加强了对农民权益的保护。
法律明确,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价格听证制度将更加完善
国家发改委2018年12月13日公布修订后的《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提出鼓励试点开展定价网络听证,规范听证参加人产生方式,避免消费者“被代表”的情况发生。新办法将于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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