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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上春城消息根据云南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云南省将推进药品流通领域改革,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探索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和黑名单制度,规范医保服务行为。
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配送方式
推进药品流通领域改革,分层级、分阶段、稳步推行药品购销“两票制”。2017年,在昆明市、曲靖市、玉溪市、普洱市、红河州、大理州6个公立医院试点城市推行“两票制”,2018年在全省推开。
《实施意见》提出,药品流通企业、医疗机构购销药品要建立完备的购销记录,做到票据、账目、货物、货款相一致,随货同行单与药品同行,企业销售药品要按照规定开具发票和销售凭证。省级药品采购机构编制采购文件时,要将执行“两票制”作为必备条件。为偏远、交通不便和配送有困难的乡镇、村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药品流通企业在“两票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
推进“互联网+药品流通”发展,引导“互联网+药品流通”规范发展,支持药品流通企业与互联网企业加强合作,推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培育新兴业态。规范零售药店互联网零售服务,推广“网订店取”“网订店送”等新型配送方式。
严禁药品企业介入公立医疗机构临床药事服务
《实施意见》规范医疗和用药行为,进一步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坚持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推进取消药品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责任,加快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补偿新机制,将公立医疗机构的药品贮藏、保管、损耗等费用列入运行成本予以补偿。
鼓励门诊患者自主选择在医疗机构门诊药房或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药,对于住院患者,属于基本医保报销目录内的药品和耗材必须由医疗机构负责提供,不得让患者自费或者到院外购买。
具备条件的公立医疗机构可探索将门诊药房从医院整体剥离。保留门诊药房的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将门诊药房交由药品企业管理。除医院药房外,禁止在公立医疗机构内设置非医保定点类的大药房、服务部等药品耗材供应渠道。
严禁药品企业介入公立医疗机构临床药事服务。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不得通过配送企业或第三方企业获取不正当的药品关联利益,不得将药剂科人员管理和有关费用、药品采购及申购计划、药品使用的管理责任等交托给药品企业。
完善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坚持基本药物主导地位。加强各级医疗机构用药衔接,促进双向转诊、分级诊疗。建立药物临床综合评价体系和儿童用药临床综合评价机制,提高合理用药水平。扩大临床路径覆盖面,2020年底前实现二级以上医院全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
探索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制度
在规范医保服务行为方面,充分发挥各类医疗保险对医疗服务行为、医药费用的控制和监督制约作用,逐步将医保对医疗机构的监管延伸到对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管。
探索建立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管理和黑名单管理制度。加强医保基金预算管理,大力推进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床日付费等多种付费方式相结合的复合型付费方式;加快推开按病种付费方式改革,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按病种付费种类;有条件的地区加大力度推进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DRGs)付费方式改革,合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促使医疗机构主动规范医疗行为、降低运行成本。
建立医疗费用监测机制,定期对各地医疗费用控制情况进行排名,并向社会公布,主动接受监督。加强医疗机构内部控费制度建设,规范临床检查、诊断、治疗、使用药物和植(介)入类医疗器械行为,缩短平均住院日。将医疗费用控制情况纳入政府卫生计生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考核结果与公立医疗机构财政补助、评先评优、绩效工资核定、院长评聘等挂钩,对达不到控费目标的医疗机构,暂停其等级评审准入、新增床位审批和大型设备配备等资格,视情况核减或取消资金补助、项目安排,并追究医疗机构负责人的责任。
昆明信息港记者:昝娟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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