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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作为常州亚玛顿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我们根据《公司法》、《证券法》
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有关规定,承诺独立履行职责,未受公
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利害关系的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在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有关文件及进行
充分的尽职调查后,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
公司独立董事,现就董事会关于公司 2017 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
专项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2017 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
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
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
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
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发表以下意见:
1、报告期内,公司与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符合规范性要求,不存在应披露
而未披露的资金往来、资金占用事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存在非经营性占
用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余额为
134,489.61 万元,占公司 2016 年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62.01%。
经审核,我们认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的担保属于正常经营和资金合理利用的
需要,担保决策程序合法,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除
此之外,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其他关联方、
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三、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修订16 号—政府补助>的通知》(财会[2017]15 号)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
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
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
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
益。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关于为公司光伏贷业务提供回购担保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本次担保事项有利于扩大公司超薄双玻组件的销售,也可以及时
回收货款,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本次担保行为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
展造成不良影响。没有发现侵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或情况。本次担保内容及决
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我们同意公司为本次与华夏银行合作的光伏贷
业务提供回购担保,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五、对关于总经理辞职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因公司生产经营规模不断发展,为集中精力更好地履行董事长职责,
将工作重心集中于公司治理和战略规划,同时专注于公司新产品和新项目开发及
实施,林金锡先生请求辞去公司总经理职务,其辞职原因与实际情况一致。林金
锡先生辞去总经理职务后,将继续担任公司董事、董事长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
会职务,并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忠实勤
勉义务。经公司董事会提名,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决议聘任林
金汉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职务,全面负责公司运营和管理工作。林金锡先生辞去
公司总经理职务,不会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管理,不会对公司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六、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独立意见
经审阅林金汉先生的履历资料,我们认为林金汉先生具备《公司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具有多年的企业管理和相关工作经历,其经验和能力
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要求。我们同意聘任林金汉先生担任公司总经理,其提名
程序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葛晓奇 曾剑伟 仲鸣兰
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