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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
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物产中大”)2014 年非
公开发行股票已于 2014 年 8 月 6 日完成,物产中大聘请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创摩根”或“保荐机构”)担任 2014 年非公开发
行股票的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限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目前,持续督导期已
满,一创摩根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出具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承诺
1、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和证明文件及其相关资料的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2、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自愿接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对保荐总结报告书相关事项进行的任何质询和调查。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
证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采取的监管
措施。
二、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保荐机构名称 第一创业摩根大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地址 北京市西城市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主要办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市武定侯街 6 号卓著中心 10 层
法定代表人 刘学民
保荐代表人 戴菲、范本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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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行人基本情况
项目 内容
发行人名称 物产中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 600704.SH
注册资本 2,208,555,085 元
注册地址 杭州市环城西路 56 号
主要办公地址 杭州市环城西路 56 号
法定代表人 王挺革
实际控制人 浙江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 非公开发行
四、保荐工作概述
(一)尽职推荐工作
一创摩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交易所的相关行业规范,
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的对发行人及其主要股东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
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主动配合中国证监会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
中介机构对中国证监会的意见进行反馈答复;按照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上交
所提交推荐股票相关文件,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最终顺利完成推荐物产中大于
2014 年 8 月 6 日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普通股(A 股)股票 205,479,452 股。
(二)持续督导阶段
物产中大 2014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严格按照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督导工作
指引》等相关规定,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
具体工作如下:
1、督导且完善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运行;
2、督导发行人防止大股东、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其发行人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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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督导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并切实
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诺;
4、督导发行人有效执行并完善保障关联交易公允性和合规性的制度,并对
关联交易发表意见;
5、督导发行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审阅信息披露文件;
6、督导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
7、督导发行人对外担保等事项;
8、就公司应注意的事项和建议以书面形式提交给发行人,按时向上海证券
交易所提交现场检查报告、持续督导年度报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核查报
告等文件。
五、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保荐机构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物产中大未发生重大事项并需要保荐机构处
理的情况。
六、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能做到及时发出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会议通知并提前将有关会
议资料送交保荐代表人;尊重保荐代表人的建议,完善各类制度、决策程序,补
充、完善信息披露资料;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现场检查和现场培训
等督导工作;为保荐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七、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
的说明及评价
发行人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尽职开展各自相应的工作,及时出具相关专
业报告,提供专业意见及建议,并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协调和核查
工作。相关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情况良好。
八、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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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职期间,保荐代表人审阅了发行人的临时公告及定期公告。保荐机构认为,
在履行保荐职责期间,物产中大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一致,各期定期以及临
时公告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九、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管理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募集
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不存在募集
资金违规使用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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