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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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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与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湖南长高高压开关集团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思源电气股票》主要内容是思源电气股票,燃料动力费用等,该等原辅材料及燃料动力的采购价格根据国内当前市场实际价格及预计变化趋势确定。2、折旧费用:本项目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公司现有政策一致,采用平均年限折旧法。,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上接D85版)

1、生产成本:主要包括原材料费用和制造费用,燃料动力费用等,该等原辅材料及燃料动力的采购价格根据国内当前市场实际价格及预计变化趋势确定。

2、折旧费用:本项目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公司现有政策一致,采用平均年限折旧法,房屋按20年折旧,机器设备按10年折旧,净残值5%,其他按10年折旧,净残值5%。

3、管理费用:主要包括工资及福利费费用。根据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状况,取综合管理费用为销售收入的约10%。

4、销售费用:根据公司报告期内的经营状况,取综合管理费用为销售收入的约7%。

5、修理维护费:按折旧费的10%计算。

单位:万元

(三)项目效益

根据营业收入、成本、费用、税费等预测情况,项目在经营期内效益良好,具体情况如下:

综上,公司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过程较为谨慎。

六、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发表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非公开发行募投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发行人财务报告、年度报告、行业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等文件,查阅了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文件、本次发行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实地查看金洲生产基地,取得了发行人针对本次募投项目的相关说明文件等资料。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建设内容和投资数额测算合理,除补充流动资金项目外,本次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资本性支出;(2)本次募集资金使用和项目建设的进度安排合理,不存在使用募集资金置换董事会决议日前投入资金的情况;(3)金洲生产基地二期项目系公司在现有传统优势产品基础上,加大智能电气设备、配网自动化、新能源汽车部件制造等先进制造业务的投入,扩大相关产品的业务规模,公司已具备相关技术、市场储备,相关产品市场前景良好,公司在手订单较充足,产能利用率和产销率处于较高水平,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具有合理性;(4)通过实施总部技术中心及运营中心建设项目,将有效提升公司整体研发水平、对大客户及区域的客户营销和服务能力,不断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提高盈利能力,项目的建设具备必要性和合理性;(5)本次募投项目效益测算依据、过程和结果具有谨慎性。(6)本次募集资金用途信息披露充分合规,相关保障措施有效可行,并在尽职调查报告中充分揭示了募投项目相关风险,本次发行不存在可能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问题2:

2018年1-9月,公司净利润为负值,且较去年同期出现较大幅度的下滑。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公司净利润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影响公司业绩下滑的因素是否消除,公司经营环境是否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请保荐机构及会计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公司净利润大幅下滑的原因及合理性

公司净利润大幅下滑主要是新能源工程总包项目和房地产项目的影响,具体如下:

(一)公司从事电力工程的子公司受2018年新能源政策的影响,2018年没有新开工金额较大的新能源工程项目,2018年1-9月新能源项目实现营业收入6,974.36万元,净利润为-4,201.32万元,而上年同期营业收入39,037.14万元,净利润为3,672.57万元,营业收入同比减少32,062.78万元,下降82.13%,净利润同比减少7,873.89万元,下降214.40%;

(二)子公司长高房地产因为没有开发、储备新的项目, 2018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2,362.86万元,净利润359.75万元,而上年同期营业收入15,506.50万元,净利润为2,929.86万元,营业收入同比减少13,143.64万元,下降84.76%,净利润同比减少2,570.11万元,下降87.72%。

二、影响公司业绩下滑的因素是否消除,公司经营环境是否存在现实或可预期的重大不利变化,是否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构成重大不影响

新能源新政对新能源工程领域的影响短期内不会消除。公司为应对新能源政策及房地产无后续开发项目所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强原有输变电设备等优势产品的技术研发创新,努力扩大市场占有率,2018年订单总额同比大幅增加并创历史新高,这些订单将在2019年及2020年陆续交货,为公司业绩稳定增长奠定了坚实基础。另外本次募投项目亦不涉及新能源工程业务和房地产业务,其实施不会受到相应不利因素的影响。

综上,公司经营环境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也不会对本次募投实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三、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定期报告、财务报告及信息披露文件,行业规划及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并与公司高管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光伏新政对公司业绩影响短期内不会消除,公司经营环境不存在现实或可预见的重大不利变化,亦不会对本次募投实施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四、会计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会计师经核查后认为,公司净利润大幅下滑主要是受新能源政策影响导致工程总包项目减少和房地产公司无新的项目导致业绩下滑,目前上述因素影响公司业绩下滑的因素已消除,公司经营环境不存在现实或可预期的重大不利变化,未对本次募投项目实施构成重大不影响。

问题3:

最近一期末,公司商誉金额为3.13亿元,其中,2016年公司以自有资金3亿元收购华网电力100%股权,确认商誉2.45亿元。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收购华网电力的定价依据,收购溢价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2)华网电力交易对方是否出具业绩承诺,是否已达到。结合华网电力业绩实现情况,说明华网电力商誉减值计提是否充分。(3)除华网电力外,其他商誉减值计提情况,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一、收购华网电力的定价依据,收购溢价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

2016年 7月,公司以现金3亿元收购收购华网电力100%股权,截止2015年12月31日,经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中企华评报字(2016)第3281-1号”评估的华网电力100%股权的价值24,623.95万元,收购溢价率21.83%。

溢价较高的原因是:主要考虑华网电力具有甲级证书的积极影响:首先,电力行业对资质要求较高,工程设计专业甲级资质可以承担本专业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工程及其配套工程的设计业务,其规模不受限制;其次,华网电力是湖北省内唯一一家民营甲级电力设计企业,在湖北省内电力建设市场具有核心竞争力;最后,华网电力获得甲级证书后,华网工程的市场知名度得到提升,品牌影响力进一步增强,承接设计和总包项目规模将突破220kV电压等级的限制,业务范围大大拓展,在湖北市场的核心竞争力显著增强。长高集团与华网电力股东经过市场化谈判,综合考虑华网工程获得甲级资质对其未来生产经营的促进作用,以及收购华网电力后长高集团原有输变电设备业务与华网电力业务协同发展等因素后确定相应的收购价格,具有合理性。

二、华网电力交易对方是否出具业绩承诺,是否已达到。结合华网电力业绩实现情况,说明华网电力商誉减值计提是否充分。

公司与华网电力原股东签订收购合同时,原股东出具了业绩承诺,承诺内容为:2016 年度、2017 年度、2018 年度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702.22 万元、2,274.37 万元、3,031.76 万元。

承诺期业绩完成情况:经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华网电力2016年度实现净利润2,214.19万元,2017年度实现净利润4,849.27万元,承诺期前两年累计实现净利润7,063.46万元,已经完成全部承诺期净利润的100.79%。

2017年末,公司聘请深圳市明洋资产评估事务所对华网电力截止2017年末的权益价值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深明评报字[2018]第10304号资产评估报告。华网电力以2016年和2017年实际完成业绩的基础上对2018年起的5个年度进行了预测,依据收益现值法评估的权益价值为39,264.28万元,公司根据评估结果与收购日含商誉的股权价值进行比较后确认商誉未减值,因而未计提减值准备。

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华网电力预测所依据的历年实际数据进行了复核,对未来预测数据进行了合理性分析,并就评估机构所选取的各项参数进行了解并验算,认为评估机构以2017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的评估的股权价值基本合理,因而未对公司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处理提出审计调整建议。

由于国家新能源政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2018年华网电力未能获得新的新能源建设总包合同,其他电力工程的总包合同也比较少,且其拓展新市场前期投入人力和费用增加,而新市场业务未达预期,导致华网电力2018年业绩同比大幅下降,预计2018年度经营业绩亏损。

由于2018年未实现预期效益,以及华网电力内外部经营环境的变化,公司预计2019年其后的几年华网电力业绩相比收购华网电力时预计的情况有较大幅度下降,公司预计2018年度华网电力商誉将存在较大幅度减值。公司聘请了有证券资质的评估机构对华网电力的公允价值进行评估以辅助商誉减值测试,公司将根据评估机构的结果确定商誉减值金额,确保商誉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三、除华网电力外其他商誉减值计提情况,减值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除华网电力外,公司其他商誉情况发如下:

上述单位中,对湖南长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和湖南长高一品重机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所产生的商誉已于以前年度全额计提减值损失。

截止2017年末,湖南长高电气有限公司和湖南雁能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公司采用收益现值法对这两家公司的权益价值进行测算,其包含商誉的权益价值与原合并时确认商誉的资产组比较,均未发生减值,故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测算所依据的未来经营预测及所采用的折现率等参数进行了审阅,认为公司作出的预算及所采用的参数是合理的,其测算结果合理,故未对公司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的处理提出审计调整建议。

2018年度,湖南长高电气有限公司经营业绩略差于2017年度的预计,但2019年在手订单较2018年大幅增长,湖南雁能森源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经营状况基本符合预期,预计上述两家公司2018年度末商誉不会出现减值,尚需经审计后确定。

四、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对华网电力的收购协议、华网原股东出具的业绩承诺函、相关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报告期内华网电力的财务报告、会计师出具的业绩实现情况的审核报告、辅助减值测试的相关评估报告,取得了发行人定期报告和财务报告,商誉涉及相关子公司报告期内的财务报告及相关业务合同,查阅了相关行业政策,并与公司财务负责人及会计师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1)公司收购华网电力的交易定价具备合理性;(2)华网电力交易对方出具了业绩承诺,截至2017年底承诺已全部实现,报告期内华网电力商誉减值计提充分;(3)除华网电力外,其他商誉减值计提充分合理。

五、会计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会计师经核查后认为:(1)华网电力属于轻资产公司,按收益现值法确定的评估价格有较大幅度的增值,双方协商的收购价格评估价值的基础上溢价21.83%,收购定价是在依据评估报告,并综合考虑了华网电力的相关资质及收购后对公司整体业绩提升的积极影响后双方协商的交易价格,具有合理性。(2)华网电力交易对方出具了业绩承诺,2016年度和2017年度已达到业绩承诺。因华网电力2016年度及2017年度业绩完成较好,2017年末根据预计情况测试商誉未减值,而未计提商誉减值准备,因2018年度业绩预计亏损,且预计未来几年华网电力业绩相比收购华网电力时预计的情况有较大幅度的下降,公司预计2018年度华网电力商誉将存在较大幅度减值。(3)除华网电力外,2017年末对其他商誉进行了减值测试,不存在减值情况,未计提减值准备,且预计2018年末也不需要计提减值准备。

问题4:

最近一期末,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金额为6.05亿元,其他应收款金额为1.27亿元,其他应收款主要为代垫工程款、借支、保证金和往来款等。请申请人补充说明:(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金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2)结合相关业务的商业模式,说明需要支付大额代垫工程款的原因及合理性,其他应收款中借支的具体内容,上述其他应收款是否实质构成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合理性。

一、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原因及合理性,相关减值准备计提是否充分合理。

截至2018年9月30日止,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余额及减值准备情况如下: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应收账款60,482.39万元,占资产总额22.64%, 2017年末公司应收账款60,246.02万元,占资产总额20.86%。公司应收账款余额较高的主要原因是公司主要业务是输变电设备销售,一般付款模式是1:4:4:1,即签订合同时购买方预付10%;货物运到对方指定地点验收时确认收入,购货方支付40%货款;购货方安装调试后(安装调试不由公司负责)支付40%货款,运行1年后付10%的质保金。从确认收入到收回剩余货款周期较长,因此应收账款保持在较高水平。

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情况如下:

由于公司主要客户是电网公司,信誉较好,且由于公司产品质量较高,极少发生由于质量问题而导致的货款纠纷,基本能按期收回货款。

公司对单项金额重大的应收账款及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具体明显减值迹象的应收账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单独测试未减值的应收账款与不包括在以上二类的应收账款一起按账龄计提减值准备。

公司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的比例与可比上市公司比较如下:

由上表可知,公司各账龄段坏账计提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公司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思源电气其他应收款不分账龄,均按5%计提)

二、结合相关业务的商业模式,说明需要支付大额代垫工程款的原因及合理性,其他应收款中借支款项的具体内容,上述其他应收款是否实质构成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计提的充分合理性。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其他应收款主要内容:

代垫工程款主要构成及原因:

代垫工程款均为公司子公司华网电力总包项目垫支的工程款。华网电力承包工程时,根据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委托方分阶段付款,因前期工程施工投入较大,故形成代垫工程款。

借支款项的主要内容:

经核查,上述欠款单位或个人中彭强系公司董事,唐建设系公司副总经理,其借支属于开展业务所必须的经营性借支。其他欠款单位或个人均为非关联方。

公司对单项单项金额重大的其他应收款及单项金额虽不重大但有明显减值迹象的其他应收款单独进行减值测试,经单独测试后未减值的其他应收款及未包括在以上二类的其他应收款按账龄计提减值准备,计提比例与应收账款一致。

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计提情况如下:

公司其他应收款各账龄段坏账计提比例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体现了谨慎性原则,公司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三、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公司报告期内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并与财务负责人及会计师进行了访谈,对取得了部分大额代垫工程款和借支款项的相关凭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金额较高以及支付大额工程款与实际经营业务模式相符,具有合理性,相关减值计提充分合理;其他应收款中的借支款项主要系备用金,借支对象中彭强系公司董事,唐建设系公司副总经理,其借支属于开展业务所必须的经营性占用借支;其他欠款单位或个人均为非关联方;发行人其他应收款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四、会计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会计师经核查后认为:(1)应收票据及应收账款余额较高,与公司业务模式是匹配的,公司主要客户基本能按合同规定时间回款,最近一期末账龄1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占78.42%。公司采取了较为谨慎的坏账计提政策,相关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2)公司子公司华网电力承包工程时,根据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委托方分阶段付款,因前期工程施工投入较大,故需要代垫工程款。其他应收款中借支包括销售人员备用金和项目备用金等,其中含有关联董事或高管人员因业务而借支款项,基本能按时报账或归还,均系经营性的借支,无实质构成关联方对上市公司的资金占用;其他应收款坏账计提政策比较谨慎,减值准备计提充分合理。

问题5:

申请人描述公司主要用户是国家各级电网公司。但公司2017年度前三大客户分别为湖北宜昌置业有限公司、襄阳绿动新能源有限公司、随州绿源新能源有限公司。请申请人补充说明公司与上述三家公司开展交易的具体内容,结合襄阳绿动新能源有限公司、随州绿源新能源有限公司股东构成,说明上述两家公司是否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是否完整准确,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界定不准确的情形。

一、公司与上述湖北宜昌置业有限公司、襄阳绿动新能源有限公司、随州绿源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交易的具体内容

湖北昌宜置业有限公司、襄阳绿动新能源有限公司、随州绿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是公司新能源工程建设项目的委托方或购买方,公司与其交易内容为新能源项目工程建设。

(一)公司各类业务收入所占比例

公司传统主要业务是输变电设备制造,主要包括高压隔离开关、接地开关、组合电器、成套电器、断路器,该等产品主要用户是国家各级电网公司,2016年后,公司设立了新能源公司并且并购了华网电力,业务范围增加了新能源等工程项目的承包建设,2016年和2017年公司各类业务收入比重如下表:

2016年和2017年,输变电设备占全部营业收的比例分别为68.60%和51.72%。

(二)湖北昌宜置业有限公司、襄阳绿动新能源有限公司、随州绿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业务收入情况

湖北昌宜置业有限公司、襄阳绿动新能源有限公司、随州绿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是公司新能源工程建设项目的委托方或购买方,业务模式是由公司出资建设新能源项目,项目建成后出售给购买方或移交给委托方,2017年度工程项目及收入情况如下:

注:神木县高家堡镇神木顺利40MWp光伏并网发电项目根据原框架协议,收购方为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因中广核太阳能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协议,2017年湖北昌宜置业有限公司与长高集团子公司湖南长高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井陉县世贸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神木顺利新能源有限公司、河北世贸投资有限公司、邢台高升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签订股权预收购协议,由湖北昌宜置业有限公司收购井陉县世贸光伏发电有限公司、神木顺利新能源有限公司(上述二公司为项目公司)100%股权,因此公司2017年度将湖北昌宜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公司客户。

二、襄阳绿动新能源有限公司、随州绿源新能源有限公司是否与上市公司构成关联关系,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是否完整准确,公司是否存在其他关联方界定不准确的情形。

湖北昌宜置业有限公司、襄阳绿动新能源有限公司、随州绿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股东构成如下:

湖北昌宜置业有限公司的股东为王波和陈刚两名自然人,与公司及华网电力均无股权关系。襄阳绿动新能源有限公司和随州绿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系由华网电力作为EPC总包方的项目建设方,华网电力暂时性持有上述两公司30%的股权,但上述两公司的经营完全由国家电投集团湖北绿动新能源有限公司控制,华网电力不能享有上述两公司的权益,约定期限届满后华网电力需按投资成本转让所持有的30%股权。故华网电力对上述两公司无控制和重大影响。

综上,上述三家客户与公司无关联关系,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完整准确,不存在其他关联方界定不准确的情形。

四、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取得了公司与湖北昌宜置业有限公司、襄阳绿动新能源有限公司、随州绿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合同、收入确认凭证、大额采购发票,查询了上述三家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并与公司管理层及会计师进行了访谈。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与湖北昌宜置业有限公司、襄阳绿动新能源有限公司、随州绿源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交易具体内容为新能源项目工程建设;襄阳绿动新能源有限公司、随州绿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完整准确,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方界定不准确的情形。

五、会计师核查意见

发行人会计师经核查后认为:襄阳绿动新能源有限公司、随州绿源新能源有限公司两家公司与上市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公司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完整准确,公司不存在其他关联方界定不准确的情形。

问题6:

请申请人补充说明:

(1)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含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2)报告期内公司重大资产投资情况,包括交易内容、交易金额、资金来源、交易完成情况或计划完成时间等,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有无未来三个月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计划。

请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核查意见,并说明公司是否存在变相利用募集资金投资类金融及其他业务的情形。

回复:

一、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并结合公司主营业务,说明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含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一)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实施或拟实施的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的具体情况

2018年9月25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会议决议于2018年9月26日公告。董事会前六个月至今,公司无新增或拟实施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

(二)公司最近一期末是否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含类金融业务)情形,同时对比目前财务性投资总额与本次募集资金规模和公司净资产水平说明本次募集资金量的必要性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与财务性投资及类金融业务相关的会计科目余额情况如下:

1、其他流动资产

公司其他流动资产主要是6,876.72万元预缴税费,均为公司正常经营形成,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公司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如下:

公司持有长沙银行股权金额仅为0.32万元,金额较小。公司持有其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均因业务发展需要,为了进一步提高公司市场规模,提高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属于追求短期经济效益的财务性投资。

3、长期股权投资

公司持有的长期股权投资为合营企业长沙耀顶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股权,是公司布局湖南省范围内电动汽车的充换电网络的建设和运营的重要举措。新能源汽车板块是公司主营业务未来重要发展方向,公司对长沙耀顶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是出于业务战略布局,不属于财务性投资。

截至2018年9月30日,公司持有包括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的各类投资合计金额5,609.5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末总资产比例为2.10%,占公司最近一期末净资产比例为4.17%,占比较小,相对于3.87亿元募投资金总额亦占比较小,且均属于基于业务发展考虑的战略布局,并非为追求短期获利的财务性投资,因此公司不存在最近一期末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的情况。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是在公司正常经营发展需要的基础上经审慎论证后制定的,具有必要性。

二、报告期内公司重大资产投资情况,包括交易内容、交易金额、资金来源、交易完成情况或计划完成时间等,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有无未来三个月进行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计划。

(一)报告期内公司重大资产投资情况

(二)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公司未来三个月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计划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日,除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外,公司未来三个月无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计划。

三、保荐机构对上述事项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查阅了发行人报告期内的定期报告、财务报告,报告期内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及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取得了相关投资协议及凭证,访谈了公司高管人员。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发行人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期限较长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除本次募投项目以外,未来三个月内无拟实施的重大投资或资产购买计划;公司不存在变相利用募集资金投资类金融及其他业务的情形。

问题7:

申请人补充说明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相关担保事项是否提供了反担保,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发表核查意见。

回复:

一、报告期内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具体情况如下:

(一)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象提供的担保

(二)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对象提供的反担保

1泗洪高昇新能源电力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100%股权对应注册资本100万元。

二、相关担保事项是否提供了反担保,是否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根据发行人现行有效的《对外担保管理制度》之规定,发行人对外担保时必须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但被担保企业为控股子公司及互保企业的除外。

(一)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对象提供担保的反担保情况

根据《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发行人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对象提供的担保无须要求其提供反担保。

(二)对合并报表范围外的对象提供担保的反担保情况

(下转D87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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