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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程序可以减少仲裁的耗时和费用,目前ICC、SIAC、HKIAC三大著名仲裁机构均引入了该程序。那么,上述三大机构各自的快速程序规则有哪些异同?美国麦迈斯律师事务所香港办公室律师Denis Brock, Kleran Humphrey 和Aditya Kurian合作撰写的Expedited Procedure under ICC, SIAC and HKIAC Rules: Party Autonomy v. Institutional Control一文,对三大仲裁机构的快速程序进行了横向比较。为此,环中仲裁团队编译了该文,并作了简短评论。(需要说明的是,本文编译仅供学习交流之用,如有认为侵权,请作者与我们联系,我们将立即删除。)
最近几年,为使仲裁更为快捷、经济,世界领先的国际仲裁机构都先后修改了各自的仲裁规则,这些机构引入旨在减少仲裁耗时和费用的一整套新规则和机制便是明证。
其中,最显著的例子便是所谓的“快速程序”,这种程序已经被国际商会国际仲裁院(ICC Court of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以下简称“ICC”)、新加坡国际仲裁中心(Singapore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以下简称“SIAC”)和香港国际仲裁中心(Hong Kong 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Centre,以下简称“HKIAC”)所采用。但是,在适用这三大仲裁机构快速程序规则时,如何组成仲裁庭,是必须由一名独任仲裁员,还是允许当事人选择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来审理案件,它们的规定并非一致,也体现了适当的差异。下文简析上述三大机构的快速程序规则的异同。
2016年SIAC规则、2013年HKIAC规则以及最近的2017年ICC规则下的“快速程序”,有以下共同特点:
允许仲裁机构自行缩短组庭的期限;
仲裁庭有权自行决定根据书面证据审理争议;以及
要求仲裁庭必须在六个月内作出裁决。
但是,当仲裁协议约定由三名仲裁员审理案件时,上述三大机构各自的仲裁规则在适用“快速程序”方面采取了不同的方法。这表明,这些机构面临着维护当事人自治(这是仲裁的基础原则)与确保机构对仲裁程序的管控(以降低程序拖延的可能性)之间的紧张关系。
根据SIAC规则第5.2条的规定,除非SIAC主席另行决定,此时案件应由一名仲裁员审理。同时,SIAC规则第5.3条还特别规定:
“当事人如果同意依照本规则进行仲裁,当案件根据本第5条规定的‘快速程序’进行仲裁时,则第5.2条的规定应被视为当事人已经同意予以适用,即使其仲裁协议中有相反的约定。”
这一规定似乎没有遵守当事人自治,当仲裁协议约定由三名仲裁员审理案件时,仍然默认由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
ICC规则尽管与SIAC规则在表述方面有所不同,但所达到的效果是一样的。ICC《快速程序规则》第2条规定:
“尽管仲裁协议有任何相反规定,但仲裁院可任命独任仲裁员。”
同时,ICC规则第30条规定:
“当事人同意按照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即同意本第30条和附件六中所述的快速程序规则(统称“快速程序规则”)应优先于仲裁协议的任何相反条款。”
尽管这些规定似乎暗示,对于适用“快速程序”的案件,ICC仍然有权选择一名以上仲裁员进行审理,但ICC最近明确表示,其默认态度是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2016年11月4日ICC发布的新闻稿中也特别指出:“快速程序规则下,ICC仲裁院通常都会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审理案件,即使仲裁协议存在相反的约定。”
有趣的是,HKIAC选择了不同的处理方法。根据HKIAC规则第41.2(a)的规定,案件应由一名仲裁员审理,除非仲裁协议约定由三名仲裁员审理。同时,HKIAC规则第41.2(b)条还特别规定:
“如果仲裁协议约定由三名仲裁员审理案件,仲裁庭应询问当事人是否同意由一名独任仲裁员进行审理。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则案件应由三名仲裁员进行审理”。
仲裁机构能否违背当事人的协议?新加坡高等法院在AQZV.ARA[2015]SGHC49一案中就碰到这个问题。在该案中,案件由一名SIAC主席指定的独任仲裁员审理,但当事人的仲裁协议则约定由三名仲裁员进行审理。申请人请求根据《UNCITRAL仲裁示范法》第34(2)(a)(iv)条(即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不符合当事人的约定,裁决可被撤销)撤销仲裁裁决。新加坡高等法院认为,既然当事人明确选择适用含有“快速程序”规定的SIAC规则,那么案件由一名仲裁员审理虽然与当事人的协议不符,但并没有违背当事人的自治原则。
该案裁定表明,只要机构的仲裁规则允许,对于适用“快速程序”的案件,仲裁机构可以决定由一名仲裁员独任审理。考虑到实践中有些当事人总是偏爱选择三名仲裁员审理案件,对于经常使用仲裁解决纠纷的当事人而言,一个重要而及时的提醒是,要认真考虑在仲裁协议中约定适用哪一家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即使是在诸如ICC、SIAC和HKIAC这些世界领先的仲裁机构之间,其各自管理案件的规则和方法也存在重大区别,这些区别对仲裁使用者的影响也是巨大的。
[环中简评]
环中仲裁团队认为,在公正和效益二者之间做出选择并不容易,时有采纳任何一种方法都似乎不能满意地解决问题的无奈之感。现行机构一般都规定,在特定金额下的案件,可以通过适用快速程序来提高仲裁的效率和经济性。如何根据使用者自身交易的特点,量身定做一套高效、经济规则,或者在机构快速程序规定的基础上,发展出一套适合使用者自身的规定,似乎可以纳入仲裁使用者的工作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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