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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7月5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联合出台了史上最严的《关于严格司法鉴定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其中规定,“依法依规严格全面追责。鉴定机构或鉴定人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行业规范规定的,应当严格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刑事、民事、行政、行业和纪律责任,不得以承担一种责任为由免予追究依法依规应当追究的其他责任。”
第五条规定:鉴定机构、鉴定人实施下列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在刑事诉讼中故意作虚假鉴定,意图陷害他人或者帮助他人隐匿罪证的;
(二)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作虚假鉴定,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
(三)故意损毁、更换鉴定材料,导致错误鉴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故意泄露执业活动中得知的国家秘密,或者故意泄露执业活动中得知的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故意作虚假鉴定,情节特别严重的;
(六)因严重不负责任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巨大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行为。
一直以来,司法鉴定机构,扮演者司法机关、办案人员“破案”和“审案”依仗力量的角色,诉讼案件中被寄予着“还原事实者”的厚望。诉讼中,双方各持一词争执不下时,委托鉴定成了不二选择。
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报告,由于其专业性、法定性及行业的相对封闭垄断性,即使当事人提出异议,也很少有人具备专业能力予以驳倒,故法院对于法定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基本“言听计从”,也出现了司法鉴定绑架司法判决的现象。
2005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决定推行司法鉴定社会化改革,结束了司法案件中法院、检察院各自配备鉴定机构的局面。此后,作为营利机构的社会化司法鉴定机构数量快速增长。
“社会化改革”将司法鉴定业务推上了市场化,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确定鉴定机构,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实践中,一般都是法院从数家鉴定机构中让当事人选定一家。由于司法鉴定领域管理体制的缺失,过度的市场化、趋利化,虚假鉴定、矛盾鉴定等问题层出不穷,屡受质疑。司法鉴定成为滋生腐败、司法掮客的温床。
一直以来,关于社会化司法鉴定改革如何保证不被利益化所侵染,业界争议很大,此次上海出台世上最严司法鉴定责任追究办法、刑事追究行业领军人物被追究刑事责任,让外界很少关注的司法鉴定腐败走到了台前,证明司法鉴定问题已经引起了上层重视,央视新闻周刊也进行了专门报道。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本市司法鉴定立法工作,将其列为2019年立法计划正式项目。据了解,全市经上海市司法局审核登记的司法鉴定机构共计130家,其中“四大类”(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53家,“四类外”司法鉴定机构77家。司法鉴定人共计1645名,其中“四大类”司法鉴定人702名,“四类外”司法鉴定人943名。
针对司法鉴定行业存在的乱象,制定了《上海市司法鉴定行业整顿治理工作方案》,召开行业治理大会,部署推进整顿治理工作。2018年9月19日原华政司鉴中心主任闵银龙与另一名工作人员因涉嫌保险诈骗罪与包庇罪,已被上海青浦分局刑事拘留。
公开资料显示,闵银龙,1950年生,上海人。教授、主任法医师,硕士生导师。毕业于上海第一医学院医学专业、华东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曾任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司法鉴定中心主任、生命科技与法律研究所所长。为各类学生开设《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学》、《司法精神病学》、《道路交通事故管理》等课程。
担任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主任一职的闵银
此次专项治理共对52家鉴定机构和720名鉴定人进行资格审查,组织专家对65家鉴定机构开展现场评查。开展专项督查,清退司法鉴定机构受理点33个。
同时,市司法局联合市委政法委、市公安局、卫计委、银保监局等相关职能部门,通力打击“黄牛”活动。制作印有司法鉴定宣传二维码的易拉宝,在本市鉴定机构、医院、保险公司、4S店和道路交通事故受理点等单位放置。同时通过二维码与12348上海法网对接,让人民群众一扫就能了解司法鉴定相关信息,挤压“黄牛”活动空间。
通过行业整顿治理,2018年司法鉴定机构投诉案件量比去年同期大幅下降,其中,法医临床鉴定下降48%,法医精神病鉴定下降41.2%,法医物证鉴定下降71.4%,笔迹鉴定下降48.8%,微量物证鉴定下降53.3%;重鉴推翻率为41.2%,比去年同期下降2.5%。在沪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采信率有所提高,上海车险市场的人伤理赔环境得到改善,道路交通伤残赔款较2017年下降8600余万元。
同时,本市还在推进“智慧司鉴”建设。目前已初步完成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毒物、法医精神病和文书鉴定等五类常用操作流程和通用流程的智慧司鉴业务监管平台开发工作。全市48家鉴定机构已安装“智慧司鉴”软件,实现了阳光鉴定和全流程监管。
上海高院点出“七大问题”
作为司法鉴定的使用方,上海高院对全市法院民事审判当中的司法鉴定使用情况进行了深入调研,调研结果显示,2018年全市法院委托鉴定案件共8477件次(包括司法鉴定、医学会鉴定和其他类鉴定),主要存在以下七个共性的问题。
01鉴定质量亟待提高
因为鉴定的专业性较强,导致法院对鉴定意见的依赖度较高,如果鉴定意见不公正,将直接影响法院的判决的公正性。在审判实践中,我们发现在类型化案件,如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中,伤残等级鉴定及三期鉴定的随意性较大,重新鉴定后改变结果的比例较高。这与“司法黄牛”对鉴定的干扰有一定的关系。而目前司法鉴定资质只有准入机制,没有退出机制,也是导致了司法鉴定质量不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02鉴定意见表述不明确
鉴定结论是鉴定结论类证据的书面表现形式,是一种具有科学性、客观性的证据形式。但是,有的鉴定机构能力有限,提出的鉴定意见模棱两可,对关键性问题不能提出明确的意见;有的避难就易,对有数个委托事项中较易鉴定的问题作周详的论述,对有一定难度的问题往往一笔带过,甚至根本避而不谈;有的仅有结论,没有鉴定过程或详细分析说明,法官很难理解,亦难辨真伪。
03鉴定收费随意费用较高
各鉴定机构收费不统一、不公开、不合理、不规范。有的根据案件诉讼标的额收费,有的鉴定费用甚至超过案件诉讼标的额。当事人难以承受。有的当事人甘冒败诉风险,被迫放弃鉴定。有的法官考虑利益衡量,在查明事实的成本与争议的金额不成比例时,权衡查明客观事实的利益与诉讼成本利益,通过行使释明权和自由裁量权认定事实,公正裁决难免受到一定影响。
04鉴定严重超过法定时限
案件鉴定严重超期。由于鉴定周期较长,拖延了案件的审理,造成审判资源的不必要浪费。究其原因,一是鉴定机构内部管理缺失,二是当事人不予配合,三是法院制约措施有限。这种状况一时难以改变,一些人士将此责任归咎于法院。
05当事人反复鉴定难以控制
初次鉴定可能有错,重新鉴定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项权利。不同的人从不同的角度看问题,可以全面认识同一鉴定内容,重新鉴定具有正当性。但重新鉴定过滥影响鉴定意见判断和诉讼效率降低的问题不容忽视。一方当事人申请鉴定后,另一方当事人不服该鉴定意见,转而要求再次鉴定。使得原本可以通过补充鉴定等途径解决的却人为受阻,导致鉴定占用审判时限较多,案件审理自然时限延长。
06鉴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专业权威性不等同于鉴定人员从业资质,有从业资质的未必具有解决某一专业问题的知识和能力。目前,鉴定机构林立,人员素质不一。实务中出现一方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也是某一鉴定事项所涉及问题的专家时,在庭审质证过程中,鉴定人员虽具有鉴定从业资质,但其不完全具备鉴定业务能力,难以抵挡他人质询和提问,专业权威性经不起考验,鉴定报告难以被业内人士接受。
07鉴定人员不愿出庭
2012年民诉法修改及民诉法司法解释均规定了出庭接受质询系鉴定人的法定义务,鉴定人拒不出庭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鉴定费应当退还。然审判实践中,对于该规定的贯彻落实仍有较大难度。鉴定人对出庭质证已经是法定义务的认识不深,同时也对出庭可能会产生对己不利的后果有所担忧,所以多为书面答疑的方式答复当事人提出的问题。鉴定人不出庭,不利于发现案件的客观真实,不利于鉴定不利方服判息讼,从而影响司法审判权威性。
对此,市高院建议:
一是司法鉴定机构的入围选取,应该好中选优,宁少勿多、宁缺勿滥,由行业主管部门或者相应协会参与,依据法院的数量要求,根据专业机构的资质等级、综合能力、社会信誉、服务质量等,择优挑选出符合条件的机构,要让取得司法鉴定资质或者入围司法委托名册,成为机构的荣誉,成为机构对外宣传自己的金字招牌。在个案的选取中,在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自愿共同指定的前提下,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在名册中随机选取。
二是在使用过程中要设立暂停委托和退出机制。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和审判工作中,发现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存在违规受理、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或者约定时限完成鉴定,经人民法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等违法违规情形的,可以暂停委托其从事人民法院司法鉴定业务。当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书被推翻,且确实在认定过程中有错误,在资质年度中达到一定次数的,即取消机构鉴定资质,同时吊销相关鉴定人司法鉴定资质或者调整出名册。这是制约司法鉴定意见过于随意及提升司法鉴定质量的有效措施。
三是做好本市公共服务法律平台与最高法院组建的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司法委托平台的衔接。最高法院在去年建立了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委托信息平台,要求机构自愿填报,中院初核,高院复核,最高院审批,属地化管理,全国使用,所有承担司法委托业务的机构必须平台登记注册,公开信息,供社会公众或者诉讼当事人查询,目前对外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信息平台和评估机构库都已正式上线,机构数据采集基本完成。为避免本市平台与最高院平台机构登记信息冲突,引发当事人异议和投诉,建议本市平台与最高院平台登记信息完全一致,以最高院审批信息为准。
有不少法律业者也提出建议,希望上海的追究办法及早上升到全国立法层面,推广适用范围,加大行业监管整治力度,同时,对于目前司法鉴定法医类为代表的鉴定人门槛偏低;资质只有准入机制,没有退出机制;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不高;法院不注重司法鉴定排他性审查等问题,研究出台更严密的法律法规,堵住司法鉴定可操作的漏洞,保证司法鉴定的权威性。
来源:上海法治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