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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控公司监管办法征言:央行监管 设有过渡期 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中国金控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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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金控公司监管办法征言:央行监管 设有过渡期 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中国金控》主要内容是中国金控,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每经记者 李玉雯 胡 琳 每经编辑 廖 丹

近年来业界普遍关注的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构建有了新的进展。7月26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办法》包括监管范围、市场准入、设立程序等重点问题,并明确定义: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将全方位穿透式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就《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答记者问中提及,针对金融控股集团所涉及业务种类多、股权结构复杂、关联交易风险高等特点,《办法》确立了宏观审慎管理、穿透监管、协调监管的原则。具体如下:

一是宏观审慎管理。遵循宏观审慎管理理念,将金融控股集团视为一个整体实施监管,对并表范围内的公司治理结构、整体资本和杠杆水平、关联交易、整体风险敞口等方面进行全面持续管控,有效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金融控股集团的总体风险状况。

二是穿透监管。针对金融控股公司结构复杂的特点,强调对股权和资金等的穿透监管,准确识别实际控制人和最终受益人,防止隐匿真实的控制关系;穿透核查资金来源真实性,包括投资金融控股公司的资金来源,以及投资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防止虚假注资、循环注资。

三是协调监管。人民银行对符合《办法》设立条件的金融控股公司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的金融机构实施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实施监管。在风险发生时,按照“谁监管、谁负责”原则,由相应的监管主体牵头开展风险处置工作。各部门之间加强监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共同防范好金融控股集团和金融集团的风险。

中国人民大学重阳金融研究院副院长董希淼向《每日经济新闻》记者表示,作为一种企业组织创新,金融控股集团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它是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深度融合的产物,也是金融行业发展逐渐升级的产物。在一定程度上,金融控股集团通过资源和客户的分类、整合和资源协同,实现金融对社会发展需求的多方位服务,提高经济社会运行效率。但同时,金融控股集团也存在不少问题,尤其是一些非金融企业投资形成的金融控股集团,野蛮生长,盲目进入金融业,甚至将金融机构作为“提款机”。由于缺乏相应的监管制度,对非金融企业控制的金融控股集团存在监管空白,其风险不断累积和暴露,影响了金融稳定和社会稳定。

这两类金控公司迎监管

何为金融控股公司?《办法》借鉴国际经验,立足我国实际,将金融控股公司定义为依法设立,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拥有实质控制权,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去年,央行发布的《中国金融稳定报告(2018)》中指出,我国“十一五”和“十二五”规划相继提出“稳步”和“积极稳妥”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以来,逐步形成了两类金融控股公司。

一类是金融机构在开展本行业主营业务的同时,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有的还控制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母公司成为控股公司,其他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子公司。如工农中建交等大型银行均已拥有基金、金融租赁、保险子公司;平安集团、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均已投资银行、基金、信托公司。

另一类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事实上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主要包括以下5种:国务院批准的支持国家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大型企业集团,投资控股了不同类型金融机构;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资产投资运营公司,参控股本地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中央企业集团母公司出资设立、专门管理集团内金融业务的资产运营公司;民营企业和上市公司通过投资、并购等方式逐步控制多家、多类金融机构;部分互联网企业获取多个金融牌照并建立综合化金融平台。

需要注意的是,《办法》适用于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和自然人的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由金融监管部门根据《办法》实施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董希淼表示,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召开后,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发展进入规范发展新阶段。在这样的背景下,央行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五家企业(招商局集团、浙江蚂蚁金服集团、江苏苏宁集团、上海国际集团和北京金融控股集团)开展模拟监管试点,根据试点情况,并经广泛征求意见,发布了《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办法》的公布,有助于补齐监管短板、防范金融风险,是加强和规范金融控股集团监管的重要一步,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严把市场准入关

《办法》规定,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对所投资的金融机构进行股权管理。此外,为促使金融控股公司加强集团整体的流动性管理和风险管控,使其有能力对所控股金融机构进行流动性支持,或对出现风险的所控股金融机构发挥自救作用,《办法》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获得人民银行批准的前提下,开展除股权管理外的其他金融业务。

实际上,从立足主业、防范风险的角度看,金融控股公司是专门从事金融机构股权投资和管理的企业,不得从事非金融业务,以严格隔离金融板块与实业板块,有效防止风险交叉传染。

针对上述风险问题,《办法》明确了监管范围,并严把市场准入关,以防范风险。

实践中,一些企业集团从事的非金融业务与集团及所控股金融机构紧密相关,如金融科技对于辅助金融业务发展十分重要,国际监管实践也普遍允许金融控股公司在一定限额下对辅助金融业务的活动进行投资。为此,在严格隔离风险的前提下,对于企业集团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允许其投资经金融管理部门认定与金融业务相关的机构,但投资总额账面价值原则上不得超过金融控股公司净资产的15%。对于现有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允许其在过渡期内逐步调整投资非金融企业的比重。对于企业集团整体被认定为金融控股集团的,其非金融总资产不得高于集团总资产的15%。

(责任编辑:张明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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