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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敏电子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2015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国信证券股票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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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

2015 年度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代表人姓名:欧阳志华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文宁 联系电话:0755-82130833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公司于 2015年 12月 9日在上交所挂牌上市交易,自公司上市日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由国信证券股

份有限公司保荐代表人认真审阅后,再报交易所公告。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持续督导期内,公司建立、健全了《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监事会议事规则》、《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总经理工作细则》、《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战略与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对外担保制度》、《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和《对外投资决策制度》等制度。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持续督导期内,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均得到有效执行。

.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公司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制度,募

集资金扣除承销费用、保荐费用后 30,045.07万元已于 2015年 12月 4日分别存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和交通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梅州分行,其中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存入金额为 17,888.00 万元、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分行存入金额

为 12,157.07 万元。

截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募集资

金已累计投入 29,776.68 万元,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余额为 415.38 万元(含已结算利息)。

在持续督导期内,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前往银行核实募集资金专用账户资金 1 次。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件一致

在持续督导期内,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了现场检查,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情况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股东大会

0次。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董事会 1次。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董事会 1次。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持续督导期间,发行人共召开监事会 1次。我公司保荐代表人列席监事会 0次。

5.现场检查情况

(1)现场检查次数 无。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无。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人对公司发表的独

立意见共 1次,具体为:保荐人于 12月 22日对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发表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29,776.68 万元置换公司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人民币

29,776.68万元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募集资金的使用没有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

触,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保荐人对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无异议。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公司不存在需要保荐代表人向交易所

报告的情形,保荐代表人也未曾向交易所报告。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报告事项的进展情况或整改情况 无。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无。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整改情况 无。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是。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持续督导期内,保荐代表人对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中层干部等人员进行了 1 次现场培训。

(2)培训日期 12月 21日和 12月 22日

(3)培训的主要内容 1、《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督促公司不断建立和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法制观念和诚信意识; 2、就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公司主营业务发展情况以及公司未来规划和对外投资情况进行谈话交流,并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及发展规划提出意见;3、就“股份锁定”的相关法规、窗口期和锁定期操作规范以及违规案例与接受培训人员

进行沟通、交流。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 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无 不适用

10.发行人或其聘请的中介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无 不适用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无 不适用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是否履行承诺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1.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相关承诺,详见公司首发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一)”。是 不适用

2.关于公司股价稳定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相关承诺,详见公司首发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二)”。是 不适用

3.关于公司招股说明书无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承诺。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相关承诺,详见公司首发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三)”。是 不适用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作出相关

是 不适用

承诺,详见公司首发招股说明书“重大事项提示”之“一、(五)”。5.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其他重要承诺首发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其他重要承诺还包括:(1)关于上市后三年具体股利分配计划的相关承诺;(2)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相关承

诺;(3)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4)关于社保和住房公积金补缴的相关承诺;

(5)关于子公司租赁厂房拆迁补偿事宜的承诺。详见公司首发招股说明书“第

五节 发行人基本情况”之“十一”。是 不适用

6.公司作出的其他承诺首发时,公司作出上市当年及未来两个年度具体股利分配计划的承诺,具体为:公司在足额预留法定公积金,盈余公积金以后,每年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三年累计向股东现金分配股利不低

于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40%。

在确保现金股利分配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另行增加股票股利分红或公积金转增股本。

是 不适用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无。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无。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博敏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年度报告书》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欧阳志华 刘文宁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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