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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私募基金投资人,我们投资投资的目的是为了退出,而不是为了控制并持有,所以投资谈判时会考虑以后退出的各种条件,其中拖售权就是其中之一。
以下是我最近谈判的协议条款:我是投资人(甲方)
3.9 拖售权
在甲方所持公司股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交割日后)的三十六(36)个月后,如甲方同意出售其持有的公司全部或部分股权给第三方,并且该等出售交易对公司的估值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的(“出售”),甲方有权要求公司其他股东,且其他股东有义务以相同的条款和条件出售其各自持有的公司全部股权或出售与该甲方相同比例的公司股权。
拟出售股权的甲方应事先将拟出售股权的预期价格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出售通知”)。倘若其他任何股东(包括现有股东)或其委派董事不同意出售,则不同意出售的股东应在收到出售通知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按照不低于出售中第三方提出的条款及条件收购同意出售的股东所持的全部公司股权。如果不同意出售的股东未能在该十五(15)个工作日内完成收购,则同意出售的甲方可重新实施其拖售权且可不再给予其他股东(包括现有股东)优先购买该甲方拟出售股权的权利。
前面一段的意思是:假定我现在投标的公司2000万,按估值1亿,占比20%, 如果3年后我找到一个买家能够按10亿估值接盘,你们这些老股东必须同意跟我一起卖,或至少也卖跟我一样多的股份,因为有些投资人只买我20%是不够的,特别是上市公司,至少要51%控制权,以便纳入合并报表。那这个条件你现在就要承诺。
下一段意思是:我通知你们按10亿以上估值出售,你若不同意出售,那你就把我们愿意卖的股份全部买走,且价格不低于别人的出价。如果你15天内不买走股份,则作为甲方的我,就可以重新逼你出售,并且其他股东不能再用这种方式拒绝,就是说只给你们一次机会买走,你们没买,那别的股东也不可以再用这个借口拒绝出售了。
这个要求看上去有点强人所难,但通常设定的估值很高,你的收益肯定很高,但你要考虑,如果你未来不打算卖,你就是要经营这个公司,控制公司,那你就不要轻易同意,通常情况下,这种条款会给一个独立上市可能性比较小的标的公司去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