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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泸天化股票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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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公告-泸天化股票》主要内容是泸天化股票,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四川泸天化,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7-052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应诉通知书及

民事起诉状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宁化学")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杭州中院")送达的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2017)浙01民初428号、民事起诉状,杭州中院要求和宁化学在收到起诉状副本后的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有关本次民事纠纷案具体情况如下:

一、民事起诉状的基本内容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宁夏捷美丰友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勇

原告二: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勇

原告三: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光军

2、诉讼理由

2014年3月20日,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租赁")与和宁化学签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同时与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工控股")签定了《保证合同》,约定化工控股为本次融资租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经和宁化学申请,先后于2015年8月20日、2016年4月4日签订《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1)》,对租金支付计划进行了调整,约定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为本次融资租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和宁化学于年初已申请对还款计划进行调整,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金额进行了偿还,但华融租赁以和宁化学逾期未完全支付租金为由,向法院申请了民事诉讼。

3、诉讼请求

具体民事请求内容如下:

(1)请求判令和宁化学支付原告租金259,721,071.41元、名义货价5,100,000.00元、违约金147,266.85元(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暂计算至2017年4月26日,2017年4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五另行计算),三项合计264,968,338.26元;

(2)请求判令和宁化学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请求判令化工控股、集团公司对和宁化学应支付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请求判令在华融租赁(14)回字第140199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所有债务得到清偿前,该合同项下的租赁物所有权属于原告。

三、本次公告前公司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起诉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和宁化学生产经营正常,未受到该诉讼的影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本期利润和后期利润的影响尚不能确定,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披露相关信息,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民事案件应诉通知书(2017)浙01初428号

2、民事起诉状

特此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7年5月26日

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7-053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被冻结的公告

2017年5月25日,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收到控股股东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泸天化集团")书面通知,获悉泸天化集团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产保全事项通知书》(2017)浙01民初428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已对泸天化集团公司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冻结所持本公司股票50,000,000股。

截至公告披露日,本公司总股本仍为58,500万股,其中泸天化集团持有20,310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34.72%;泸州工投持有11,500万股,占总股本比例为19.66%。泸天化集团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累计被质押138,000,0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3.59%;所持有本公司股份50,000,000(占公司总股本的8.55%)被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

上述泸天化集团持有的公司股份被法院冻结对本公司的运行和经营管理不会造成影响。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进展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2017年5月 26日

证券简称:泸天化 证券代码:000912 公告编号:2017-054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收到民事裁定书的公告

四川泸天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宁夏和宁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宁化学")于近日收到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对和宁化学、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进行财产保全的民事裁定书(2017)浙01民初428号,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原告一: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鹏

被告一:宁夏捷美丰友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勇

被告二: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郭勇

被告三: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谭光军

2、提出财产保全的理由

2014年3月20日,原告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融租赁")与和宁化学签定了《融资租赁合同》,同时与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化工控股"签定了《保证合同》,约定化工控股为本次融资租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经和宁化学申请,先后于2015年8月20日、2016年4月4日签订《补充协议》及《补充协议(1)》,对租金支付计划进行了调整,约定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为本次融资租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和宁化学于年初已申请对还款计划进行调整,并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金额进行了偿还,但华融租赁以和宁化学逾期未完全支付租金为由,向法院申请了民事诉讼。

3、裁定情况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如下:

(1)、冻结被告宁夏宁夏捷美丰友化工有限公司、四川化工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泸天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64968338.26元或查封、扣压其他相应价值财产;

(2)、查封华融租赁(14)回字第1401993100号《融资租赁合同》项下的租赁物。

四、本次财产保全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目前,公司及子公司和宁化学生产经营正常,公司将依法积极应诉,采取相关法律措施,尽快消除本次诉讼的不利影响,保障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将根据诉讼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关注后续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民事裁定书(2017)浙01初4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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