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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
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
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
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文)、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关于转发进一步落
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证监上市字[2012]138 号文)和中国
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发[2013]43 号
文)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综合考虑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行业发
展趋势、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特制订未来三
年(2016 年-201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在综合分析本行业特点
及资本市场监管要求、公司经营发展实际、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
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股东持续、稳定、合理的回报机制,以保证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基本原则
利润分配应高度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牢固树立回报股东的意识,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保证公司可
持续发展的前提下,充分维护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增加公司股
利分配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决策机制
公司在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时,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认真
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
求等事宜。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
董事应发表明确的独立意见。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确有必要对公
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
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 2/3 以上通过。
四、公司未来三年(2016 年-2018 年)的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中,现金分红优先于股票股利。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
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
润分配。
(二)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当年盈利、现金流量满足公司的持续经
营和长远发展,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的情况下,可采取现金方式分配
股利,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母公司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但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按照前述规定进行现金分红:公司未来
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或超过 8000 万元;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购买资
产等交易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三)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
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经营状况和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公司在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同步的情况下,
可以采用股票股利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的利润总额,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五)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
式、盈利水平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出差异化的利润分配方案: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
资金需求情况提出和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独立董事应发表
明确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以上表决
同意。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
(七)公司若年度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预
案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未用于现金分红的
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八)公司当年利润分配完成后留存的未分配利润应用于发展公司经营业
务,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接
受公司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及监事会的监督。
六、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浙江开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