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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山反杀案之“无限防卫权” 不能让合法向不法退让-杜志浩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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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法律与生活

  《法律与生活》综合报道,近日,备受瞩目的江苏昆山因路怒引发的砍人反被人砍杀的于海明致刘海龙死亡案终于有了结果。昆山市公安局通报,认为于海明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且为享有“无限防卫权”的特殊正当防卫,其虽致刘海龙死亡,但无需负刑事责任。公安机关遂依法撤案。

昆山反杀案之“无限防卫权” 不能让合法向不法退让

  8月27日21时30分许,醉酒驾驶宝马轿车的刘海龙,载其他三人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车上人员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的砍刀,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昆山反杀案之“无限防卫权” 不能让合法向不法退让

于海明

昆山反杀案之“无限防卫权” 不能让合法向不法退让

刘海龙

  什么是正当防卫

  关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什么是无限防卫权

  无限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仍然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专家解读什么是防卫过当

  什么是正当防卫,什么是防卫过当?进行正当防卫,要注意哪些问题呢?来听听法律专家的解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专家讲,在正当防卫中,有三个关键词:一是“不法侵害”,二是“正在进行”,三是“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不符合这三个关键词就不构成正当防卫。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 阮齐林:不法侵害不仅仅限于犯罪行为的侵害,而且也包括违法侵害。比如说非常粗暴地推人家一下,或者是打人家一耳光,这样的行为,在法律上虽然不是犯罪行为,但他是违反治安法的行为,也是对他人是一个施暴的行为。

  第二个关键词“正在进行”是指不法侵害行为正在发生,不能是不法侵害尚未开始,也不能是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否则就失去了正当防卫的紧迫性条件。

  第三个关键词“无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此问题,阮齐林教授以山东于欢案为例进行了说明。当时为了讨债,杜志浩等10多人在没有使用刀、械等工具的情况下,对于欢母子进行了非法拘禁,期间虽发生了于欢母亲受辱事件,但并没有危及到他们的生命安全。

  阮齐林教授认为,他们受到了非法拘禁、受到了人身自由的干涉,这样的一个不法侵害,但是这个不法侵害远远没有达到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这样危及人身安全 暴力犯罪的程度,所以它不属于特殊防卫适用的范围,它属于普通防卫适用的范围,而普通防卫适用的范围你只是遭到一个自由的侵犯,结果你造成一死三伤,两重伤一轻伤这样的一个结果,显而易见地是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通报一经发布,立刻获得无数“点赞”,此案甚至被不少人认为是教科书式的正当防卫经典案例。

  于海明案对于“无限防卫权”有重大意义

  回顾案发之初,虽然多数人对于于海明的行为判断呈现出一边倒的肯定态势,但对该案最终的司法走向还是心存疑虑。尽管1979年刑法规定了正当防卫制度,且1997年修订刑法还专门设立了特殊的正当防卫制度,赋予被侵害人特殊的“无限防卫权”,但实践的结果并未跟着立法走。多数涉及正当防卫的案件被认定为超过必要的限度,有的甚至被直接认定为故意犯罪,根本不涉及防卫的性质,从而导致刑法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几乎沦为“僵尸条款”。

  如今,于海明案以崭新的姿势,向公众昭示了正当防卫制度的生命力,由此可以信赖正当防卫将是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一道合法防线。这是对刑法一般预防意义的最好阐释,也是于海明案之于中国刑事司法的第一个重大意义。

  其实,于海明案的结果绝非偶然。去年入选“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的于欢案的讨论,实际上已经解决了不少人心中的疑问。从一审不考虑正当防卫,到二审认定正当防卫(只不过是防卫过当),此案无疑是司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一次里程碑式突破。

  通过典型案例让司法逐步健全完善

  审理于欢案的两级法院都强调正当防卫成立的前提在于有“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出现判决差异的根本原因就是对于欢案中是否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有不同的理解。

  原审法院秉持传统思维,其错误就在于考量“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时,苛求防卫行为要与侵害行为具有对等性,且被侵害人遭受的现实危险性要大。二审法院对不法侵害的考虑具有整体性,包括了于欢及其母之前遭到对方多人的辱骂、侮辱,之后又遭围逼,突出了“主动侵害和被动反抗”之间的全部互动关系,而非割裂、孤立地对待,从而认定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再看于海明案,昆山警方在判断是否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时,则将这种动态与整体认定的思维进一步贯彻,判定刘海龙的不法侵害是一个持续的过程,而不是单纯依靠一个或几个独立的动作来认定案件事实。

昆山反杀案之“无限防卫权” 不能让合法向不法退让

于欢案

  可以说,于海明案对不法侵害的认定,无论是在判断方法,还是判断素材的选择上,都是值得以后办理类似案件的司法者学习和借鉴的。刑法的规定没有变,司法者对法律规范的认识理解在逐步健全完善,这是于海明案之于中国刑事司法的第二个重大意义。

  于海明案前后只有五天时间,五天的全民讨论不仅热烈而且十分理性。或许有些民众不具有专门法律知识,但正当防卫比其他法律制度更契合普通人朴素的公平正义观。

  面对不法侵害与正当防卫,少一些空洞抽象的正当防卫几要件的教科书式空谈。不能让正义向非正义低头,不能要正义向非正义退让,不能让合法向不法退让,所以绝不是绝不向不法低头和退让,这是这个社会的基本规则,基本规则。因此当遭到不法侵害的时候,应该勇敢地反击,多为先被动挨打的一方着想,不盲目同情遭遇死亡结局的最先侵害方。而且我们的制度也应该勇敢去鼓励,勇敢的鼓励这种反击,这一点是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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