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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于西明等6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于西明(于欢父亲)获刑4年、苏银霞(于欢母亲)获刑3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源大公司、赛雅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张振永、程笑、樊正安于2014年9月至2016年6月期间,通过源大公司在济南收购的山东正典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人民币2508.85万元。上述款项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2014年12月至2017年11月期间,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元。
本案中,源大公司、赛雅公司共同犯罪均系主犯。在源大公司的单位犯罪中,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共同犯罪,于西明预谋、策划、指挥并实施全部犯罪,于家乐参与预谋、策划并实施全部犯罪,苏银霞参与预谋、策划、并积极协助实施全部犯罪,三人均系主犯。
几经波折,这场涉及“正当防卫”“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三大议题的“案中案”终于告一段落。60多页的判决书,也让苏银霞从受害者角色转换成加害方。
值得注意的是,从定罪的角度来说,苏银霞被定的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原因在于其所吸收款项主要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并没有用于挥霍,所以适用的是刑罚较轻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案发前其已返还集资参与人1247.74万元,综合几种因素,苏银霞获得了3年的轻判。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非法吸储,是非常严重的社会公害。高额利息引诱,以至于很多中产阶层投身其中,一夜间沦为无产者。每一起非法吸储案件,都会使很多家庭走向没落,妻离子散,无家可归,甚至是家破人亡。由于它的存在,社会不得安宁,由于它的存在,社会诚信发生了危机和扭曲,更有很多人因为倾家荡产而失去了生活的勇气,其后果,不言而喻。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客观要件
本罪的客观要件: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应认定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2、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
从形式上看,集资诈骗也是一种非法吸收不特定公众资金的行为,二者区别主要体现在:
1、犯罪客体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信贷管理制度;后者既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又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犯罪客观方面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虽有时也采取欺骗性的手段非法吸收资金,但诈骗不是最主要的方法,主要表现为没有使用诈骗方法,而是违反信贷法规吸收或变相吸收存款;后者则主要表现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的方法骗取公众资金进行集资诈骗。
3、犯罪主观方面不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后者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小编有话说
这起“案中案”,围绕高利贷依次展开。因经营公司资金不足,于欢父母借了高利贷,本来指望赚钱来还,结果失算;吴学占一伙通过暴力催收高利贷,聚敛财富,结果因为于欢,成为了经典案例。
于欢一家身陷囹圄;发放高利贷的吴学占一伙纷纷获刑;一起去催债的杜志浩命丧黄泉,还有一人重伤,两人轻伤;吴学占背后的保护伞也被一锅端。这么看来,这起案件没有一个是无辜的。
一群人的厮杀,两败俱伤,没有赢家!是命还是运,谁说得清?
相关法律条文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文章来源一:中国普法
文章来源二:靖霖上海律师事务所
法条来源:律典通法律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