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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宝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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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2018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23日

●债券付息日:2018年10月24日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发行了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18年10月24日开始支付自2017年10月24日至2018年10月23日期间(以下简称“本年度”)的利息。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募集说明书(面向合格投资者)》(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为保证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一)债券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

(二)债券简称及代码:17信投F2(代码:145868)。

(三)发行规模:人民币30亿元。

(四)票面金额及发行价格:票面金额为100元,按面值平价发行。

(五)债券期限:本期债券期限3年。

(六)债券利率:采用固定利率形式,票面利率为5.07%。

(七)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八)还本付息方式: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每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最后一期利息随本金的兑付一起支付。

(九)起息日:2017年10月24日。

(十)付息日:2018年至2020年间每年的10月24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十一)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2020年10月24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交易日,顺延期间不另计息)。

(十二)利息登记日:本期债券的利息登记日按登记机构相关规定处理。在利息登记日当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本期债券持有人,均有权就所持本期债券获得该利息登记日所在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三)支付金额:本期债券于每年的付息日向投资者支付的利息金额为投资者截止付息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票面总额与对应的票面年利率的乘积;于兑付日向投资者支付的本息金额为投资者截止兑付债权登记日收市时所持有的本期债券最后一期利息及所持有的债券票面总额的本金。

(十四)登记、托管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十五)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2017年11月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非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二期)发行结果公告》,本期债券的票面利率为5.07%,每手本期债券(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派发利息为50.70元(含税)。

三、付息债权登记日和付息日

(一)债权登记日:2018年10月23日

(二)债券付息日:2018年10月24日

四、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8年10月23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17信投F2”持有人。

五、付息方法

(一)本期债券发行人已与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签订了《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发行人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服务,后续兑付、兑息工作由发行人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发行人的公告为准。

(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17信投F2”债券本金和/或利息划付给相关的兑付兑息机构(证券公司或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债券本金和/或利息。

六、关于本期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兑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兑息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兑息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兑息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兑付兑息机构领取利息时由兑付兑息机构一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兑付兑息机构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信投F2”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号)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按10%的税率代扣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七、相关机构及联系方法

(一)发行人名称: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联系地址:北京市东城区朝内大街188号

联系人:刘伟、王曙亮

联系电话:010-85130691、010-85159384

传真:010-85130646

邮编:100010

(二)主承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国际企业大厦C座2层

联系人:陈曲

联系电话:010-83574504

传真:010-66568704

邮编:100033

(三)托管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联系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166号中国保险大厦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021-68870114

邮编:200120

特此公告。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0月12日

证券代码:601066 证券简称:中信建投 公告编号:临2018-020号

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试点开展跨境业务获得中国证监会

无异议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10月11日,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中信建投试点开展跨境业务有关事项的复函》(机构部函[2018]2361号)。根据该复函,公司可以开展以下业务:(1)以自有资金参与境外交易场所金融产品交易,以及投资于其他允许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投资的境外金融产品或工具;(2)与境内外交易对手签订场外金融衍生品交易主协议,参与场外金融产品交易。

公司将严格按照复函要求,立足于服务实体经济开拓跨境业务,持续提升国际市场竞争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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