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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有能源尚欠投资者一个说法-大有能源股票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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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有能源尚欠投资者一个说法

继西南证券被警告,并处以没收业务收入1000万元和罚款2000万元,以及相关从业人员受到罚款与警告以后,证监会再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依法对大有能源时任董事、义煤集团时任董事长武予鲁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的处罚。

客观地讲,站在处罚的角度分析,此起案件的处理,还是比较严厉、到位的,不仅处罚了涉案企业相关责任人,而且处罚了尽职调查机构及其调查人员,尤其是尽职调查机构,金额高达3000万元。

但是,仔细回顾一下案件的发生过程,似乎又总有些让人难以释怀的地方。那就是,此案从头到尾都隐藏着一个秘密——欺骗,欺骗管理层、欺骗投资者、欺骗市场,且性质十分严重。因为,此起非公开发行从方案制定开始,就已经知道青海省会对木里矿区资源进行整合,就已经知道了风险所在,就已经知道会对投资者利益产生伤害。可是,企业及其尽职调查机构却仍然将相关矿区作为收购标的,且没有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毫无疑问,这样的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应当受到严厉处罚,而且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应当给投资者给予相应的赔偿。

事实也是如此,在矿产资源价格比较高的情况下,收购矿产资源,无疑是利好,会让相关上市公司股票出现波动,并吸引投资者关注、吸引投资者购买企业股票。在收购工作完成后,又披露相关不利于企业的消息,让股票再次出现波动,就会损害投资者利益。特别是普通投资者,极有可能在高位接盘、高位套牢。如果不给予投资埏相应的赔偿,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利于市场稳定和投资者利益保护的,更不利于市场秩序的改善和市场行为的规范。

大有能源尚欠投资者一个说法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面对市场违规问题不断,企业、机构等不断地做出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管理层明显加大了打击和整治力度,并做出了相应的处罚规定。但是,却很少看到对投资者损失做出赔偿的要求。也就是说,对违规企业和机构来说,只要过了管理层那一关,一切也就万事大吉了。于是,有些单位也就会在违规问题被发现后,动用一切力量做管理层的工作,力图处罚轻一点。相反,对投资者却没有任何态度、任何表示。别以为对西南证券的处罚已经够重了,相对于投资者来说,这样的处罚,显然还是偏轻的,是没有打在“七寸”上的。对违规企业和机构来说,真正的“七寸”,在投资者。如果对每起违规案件的处理,都能与赔偿投资者损失结合起来,其所产生的威力,将比罚款等不知高出多少倍。

问题在于,在投资者利益上,管理层似乎总是选择回避,没有去触及可以让企业和机构有痛感的方面。想一想,一次非公开发行就能让机构获得1000万的业务收入,就算全部没收和处以两倍罚款,也就3000万。如果不处理,1000万就拿走了,几次下来,不就赚得钵满盆溢了,谁还会在乎依法保荐、依法尽职调查呢。相反,如果启动投资者赔偿程序,纵然赔偿款没有罚款高,机构需要付出的时间和精力、需要应对的问题以及投资者的质疑等,可能是钱买不到的。对企业来说,同样如此。

所以,对大有能源的违规行为,不能再满足于对企业、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的处理,而应当将触角延伸到对投资者的利益赔偿方面,让企业和机构付出更多的时间和精力、金钱和信誉去应对违规问题的发生。只有这样,才能让他们长记性,才能让投资者利益不再受到损失。所谓的维护投资者利益,更多的应当体现在对违规问题的处理上,而不只是股市的大起大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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