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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于欢家人非法吸储案宣判:其父获刑4年,其母获刑3年-杜志浩

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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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欢家人非法吸储案宣判:其父获刑4年、其母获刑3年。此前,于母遭催债受辱,于欢刺死辱母者引发关注。

央视解密于欢案:于欢捅人及被关押画面曝光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于西明等6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聚焦」于欢家人非法吸储案宣判:其父获刑4年,其母获刑3年


于欢案始末


2014-07-01

【女企业家借135万高利贷】山东女企业家苏银霞先后两次分别向地产公司老板吴学占借款,共计135万元,月息10%。

2016-04-13

【苏银霞被按进马桶里催债】在支付184万和一套房产后,苏银霞仍无法还清欠款。债主派手下去苏银霞房间拉屎,并将苏银霞按进马桶里,要求还钱。当日下午,苏银霞四次拨打110和市长热线。

2016-04-14

【催债手段升级】11名催债人员用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甚至极端的手段侮辱苏银霞,其22岁的儿子于欢被按在旁边,目睹一切几近崩溃。

2016-04-14

【民警处警不力】民警进入催债事发办公楼,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带领辅警到院内寻找报警人。

2016-04-14

【于欢持刀刺死催债人】看到警察离开,情绪激动的于欢摸出一把刀乱捅,4名催债人被捅伤,其中1人身亡。

2016-12-15

【聊城法院:被告人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聊城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于欢故意伤害一案,法院认为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2017-02-17

【于欢一审被判无期】山东省聊城市中级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

2017-02-24

【律师为于欢做无罪上诉】于欢方面于当日提起上诉。代理律师殷清利称,初步辩护思路调整为无罪辩护。

2017-03-23

【辱母案在网络热传】《刺死辱母者》一文首发于《南方周末》。此新闻事件,经各大网络媒体传播后,引起各方巨大关注。

2017-03-25

【人民日报深夜发文】人民日报评论《辱母杀人案:法律如何回应伦理困局》称,“回应好人心的诉求,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7-03-25

【于欢律师:一审判决量刑畸重】于欢的上诉代理律师殷清利称,一审判决量刑畸重,于欢正当防卫和自首情节未被认定,暴力催债方涉黑的问题没有认定,办案方也存在涉嫌不作为成分。

2017-03-26

【被害人曾露出下身】《法制日报》凌晨公布于欢案一审判决书全文,其中多位证人证实被害人杜志浩曾有露出下身的行为。

2017-03-26

【苏银霞曾面临大批诉讼 案值2000万】《新京报》报道称,2015年至2016年间,苏银霞及源大工贸面临着来自借款者、银行、融资租赁公司的诉讼,涉及金额接近2000万元。2017年2月,苏银霞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7-03-26

【官方对于欢案密集通报】最高检调查涉案警察不作为、高利贷、涉黑犯罪等问题,聊城警方抓获涉案10名讨债者(11人中杜志浩已死亡)。

2017-03-29

【被害人家属查阅案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消息,被害人杜志浩的近亲属、被害人郭彦刚的诉讼代理人到该院查阅案卷。

2017-05-26

【处警民警不予刑事立案、受党内严重警告】山东检察机关公布涉案民警调查结果:存在处警不够规范问题,但不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予刑事立案。 山东聊城冠县纪委对于欢案处警民警作出处分:当事民警朱秀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行政降级处分,两名辅警予以辞退。

2017-05-26

【苏银霞涉嫌非法集资】山东聊城警方破获苏银霞、于家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涉案金额高达2000余万元,涉及投资群众50余人。

2017-05-26

【催债团伙全部落网】聊城警方:吴学占团伙18名成员除杜志浩死亡外其余全部落网。已查明,该团伙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侵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犯罪。

2017-05-27

山东高院二审公开审理此案。

2017-06-23

“辱母杀人”案二审宣判:于欢行为属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获刑5年。

2018-04-08

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发布出庭通知,于欢案背后吴学占团伙涉黑案将于4月12日开庭。此案开庭前,检察机关已就吴学占等人涉黑案进行了两次补充起诉,该团伙共涉9个罪名。

2018-05-11

11日上午9点,“于欢案”背后吴学占团伙涉黑案在山东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在之前庭审中,检察机关指控吴学占等15名被告人分别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毁坏财物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等9项罪名。

2018-11-14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山东赛雅服饰有限公司,被告人于西明等6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此前消息:于欢家人等被控非法吸收存款2500余万

高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单位源大公司实际控制人于西明与其公司法定代表人苏银霞系夫妻关系,其公司职工于家乐系二人之女。2014年6月,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樊正安商议在济南成立投资公司向社会融资用于源大公司生产经营。被告人于西明、苏银霞、樊正安认为赛雅公司规模较大,以赛雅公司需要资金为名融资比较容易获得公众认可,于西明遂与被告单位赛雅公司总经理张振永商议此事,被告人张振永同意并安排赛雅公司财务主管被告人程笑具体配合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等人实施融资活动。

期间,源大公司为便于向社会公众宣传吸收资金,于西明、于家乐收购了山东三弦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正典公司。

2014年9月至2015年12月,被告单位源大公司的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和被告单位赛雅公司的张振永、程笑伙同被告人樊正安,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源大公司、赛雅公司及正典公司均不具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采取发放宣传彩页、录制、播放宣传视频、组织茶话会、组织投资者到赛雅公司参观等手段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高额固定回报,以赛雅公司为借款人,正典公司或正典公司和源大公司为保证人,与济南投资者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50.85万元,其中以银行转账形式吸收的存款数额为1993.75万元,以现金形式吸收的存款数额为57.1万元,用于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

其中,被告人樊正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156.7万元。

2015年12月至2016年6月,被告单位源大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在冠县新宇制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宇公司”)不具备面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资格的情况下,采取以新宇公司为借款人,正典公司为保证人,与投资者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458万元,其中以银行转账形式吸收的存款数额为409万元,以现金形式吸收的存款数额49万元,用于生产经营、还本付息等。

以上被告单位源大公司、被告人于西明、于家乐、苏银霞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2508.85万元;被告单位赛雅公司、被告人张振永、程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2050.85万元;被告人樊正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156.7万元。

2017年5月17日、2018年3月29日、31日,赛雅公司分别退交200万元、100万元、800万元,2018年3月19日,高唐县人民法院裁定轮候冻结赛雅公司银行存款1034046.83元;2018年4月2日,新宇公司退交450万元。

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樊正安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来源:高唐法院官方微博 正义网

人民日报 法制日报等

编辑:王 倩

监制:杨 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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