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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游伟
公民对于公务机构及其官员,依法享有民主监督的权利。监督权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对贪腐或者失职、渎职乃至滥用职权侵害国家、公民利益的官员进行实名甚至是匿名的举报。
这种举报,是公民权的重要体现,不是什么打“打报告”,理应得到法律和道义上的坚定支持。
我们清晰的记得,当年国家发改委副主任、能源局局长刘铁男还在俄罗斯随王岐山同志公务出访期间,《财经》杂志副主编罗昌平先生就在网络上实名举报其存在严重违法并涉嫌犯罪的行为,要求有关部门立案调查。半年之后,便传来权威消息,刘铁男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后被证实构成犯罪,被司法机关定罪判刑。
刘铁男
可以看到,伴随着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对党政官员行为的监督及对贪腐、渎职侵权行为的检举,也出现了新的变化。虽说,互联网有时也是一把“双刃之剑”,也存在一个需要进一步加以自律和规范的问题,有关部门更希望公民直接向纪委、检察机关进行实名举报,以便它们按照相关流程、法定程序处置,但毋庸讳言,网络举报似乎在及时反映民意、表达诉求、传递信息、加强沟通和引起舆论关注、及时监督官员勤政、廉政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总体上看还是正面和值得充分肯定的。
由于网络信息具有迅速传播、引起围观和进一步放大的效应,因此,各级党政机关对“来自网络的声音”高度重视,尤其是对实名投诉和举报行为更不敢怠慢,大多能够及时回应、妥善处置,这对于消除误解、化解冲突,并迅速查处违纪、违法行为等,确实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
不过,就现实情况看,也有一些党政领导和机关部门,不能正确对待网民投诉、举报,认为网上行为都是“非正规渠道”,都是在“给上级施压”、“让领导难看”,抱着天然的反感甚至抵触情绪,形成了消极应对网络举报的种种“套路”。
比如前述刘铁男在被实名举报时,能源局就曾在第一时间便作出回应,矢口否认举报内容,在未经调查也根本没有确切相反事实证据的情况下,就把记者网上行为定性为不实、造谣,还通过官方网站表示,“我们正在联系有关网络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正在报案报警,将采取正式的法律手段处理此事”。
同时,或许正是在原能源局官方的积极努力“联系”之下,网上的相关举报信息及转帖、评论被迅速加密或者删除,给人造成的印象就是:刘铁男是“干净”的,罗昌平的举报才是不实之词。
但令人啼笑皆非的是,原本网络上的实名举报就是直接针对着那位刘局长个人行为而去的,倘若举报不实、涉嫌捏造诽谤,也应该是由“受害者”自己亲自去公安、法院报案或者起诉控告才对,无论如何都与“单位”是无关的。更何况,局长作为单位“一把手”,他是否存在个人违法犯罪情况,你单位又怎么可能在第一时间就了解得那么清楚?
所以,这种官方“及时回应”,显然不可能是积极、客观的,更容易被看作是权力“操纵”的结果,难以令人信服。由此,引起公众不满的升级和进一步质疑,也就在所难免了。
官员违纪违法、贪污腐败,是国家和社会肌体上的毒瘤,而要做到对它们的“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清除”,就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对官员尤其是“一把手”的全面监督。而不放过每一条可疑线索,积极回应包括网络举报在内的群众监督,正是严肃法纪、从严治吏思想的体现,也是用反腐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实现“把权力关进笼子里”的重要一环。
同时,也应该认识到,很多信息,尤其是举报官员腐败的信息,在有关部门公布调查结果前,公众很难直接辨析真伪,举报人可能也会存在把握不准或者不够全面的问题,这样就很容易导致举报内容的部分失真。
但只要不属于故意捏造的信息,或者不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信息,就不应以涉嫌诽谤罪予以刑事追诉。而恰恰相反,为了保障公民监督权,在执法过程中,更需要相关部门宽容看待网络举报,刑事手段的介入必须慎之又慎。
在网上或者采取其他公开方式举报国家官员有贪腐、渎职等行为,或者新闻记者在网络媒体上进行舆论监督,这些行为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权,国家有责任也有义务予以保护。诽谤罪的构成有着严格的条件,首先就必须是捏造事实在网络上进行散布,如果仅仅是举报失实,并非故意捏造诽谤他人,就不能刑事介入。即便引发了民事纠纷乃至诉讼,法院也当细心甄别、理性判断。
毕竟,对官员权力的监督乃至举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也是最需要着力支持和鼓励的,应当依法予以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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