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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0日,运城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各界通报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总攻战情况。中院党组书记、院长高文君亲临新闻发布会。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运13家新闻媒体应邀参加了发布会。发布会由研究室主任、中院新闻发言人姚运兴主持。
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文明军就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总攻战情况,向全社会进行了通报。
一、“基本解决执行难”总攻战进展情况
截止12月18日全市法院2018年旧存2324件,新收案件19501件,结案18746件,结案率85.89%,实际到位金额40亿元,实际执结率48.54%。全市法院2018年共拘留1021人次,罚款297万元,拒执罪判决11案11人。截至2018年12月18日全市法院共在失信人员名单上发布37410人次(自然人34179人次,企业3231人次),其中2018年发布10040人次(自然人8989人次,企业1059人次);限制高消费共发布29007人次,其中2018年发布27742人次。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基本解决执行难”的总体目标是实现“四个基本”,即被执行人规避执行、抗拒执行和外界干预执行现象基本得到遏制;人民法院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乱执行的情形基本消除;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把握不严、恢复执行等相关配套机制应用不畅的问题基本解决;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基本执行完毕。将“四个基本”具体化为“四个90%,一个80%”的核心指标要求,作为阶段性目标,即90%以上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在法定期限内执结,90%以上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规范要求,90%以上执行信访案件得到化解或办结,全国90%以上法院达标,近三年执行案件整体执结率超过80%。目前,除个别法院还有个别执行信访案件未化解外,其余核心指标全部达标。全市涉党政机关执行案件全部执结。“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第三方评估体系”中的各项指标整体进展顺利。
二、“基本解决执行难”总攻战的具体措施
9月下旬,运城中院向市委书面汇报了全市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役情况,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邓雁平批示:“2018年以来,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市中级人民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但是距离最高院的要求和群众的期盼还有很大差距,下一步还应继续提高认识,加大力度采取切实可行举措,全面打赢攻坚战,为大运城建设营造良好环境”;市委书记刘志宏批示:“采取措施有力,工作成效明显,社会影响大,希继续加大力度”。按照上级法院要求和市委批示,市中院党组决定从10月起全市法院进入“基本解决执行难”总攻阶段,坚持问题导向,多次进行专题研究,聚焦短板施策,全力进行执行总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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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级法院院长把主要精力向“基本解决执行难”总攻战倾斜,亲力亲为,确保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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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10月中旬起到年底,每周四开展一次全市法院集中统一执行行动,全面提升执行质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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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个法院都成立了迎评工作组,由院长任组长,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准备迎评汇报材料,做好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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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制定了“基本解决执行难”任务清单,分四组对基层法院进行督导检查培训,解决基层法院在自我评估、执行攻坚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进行统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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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中院执行局分成3个攻坚小组,工作各有侧重,全力提升质效,整改案卷,准备汇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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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要求每个基层法院根据各自实际制定并实施相应的措施,固强补弱,确保通过第三方验收。
发布会上,执行局政委张平通报了5起典型案例
研究室主任、中院新闻发言人姚运兴在发布会结束前讲到,解决执行难,不能靠法院单打独斗,必须得到全社会的合力支持,并代表两级法院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多年来对法院工作的关注、理解和支持表示衷心感谢!同时,也希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媒体朋友能一如继往,继续关心支持两级法院的工作。两级法院会以优质的司法服务和保障,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案例一
山西××制药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被执行人在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其法定代表人拒不申报财产,又聚众哄闹,阻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其法定代表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基本案情
2006年4月30日,被告单位山西××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西××公司)与海南××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公司)签订了《祖师麻注射液、黄瑞香注射液全国统销协议》。2009年,海南××公司以山西××公司违反协议规定,将山西××公司起诉至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6月5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运中民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西××公司给付海南××公司违约金、合同保证金、货款共计21202597.2元。判决送达后,山西××公司不服,上诉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月30日,山西省高院作出(2011)晋民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西××公司给付海南××公司保证金、货款、违约金共计11134117.2元。2013年7月17日海南××公司申请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2011)晋民终字第174号民事判决书。同年7月22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山西××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并告知山西××公司须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报告公司财产情况,被告人寇××作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拒不报告其公司财产状况,并在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其公司账户冻结的情况下,将公司会计任××的个人农业银行账户作为公司资金流转账户。经调取任××账户明细及山西××公司账务交易明细,2014年1月-2016年12月份入账1301.4040万元(其中货款67万,借款892万,财政专款专用拨款109万,公户转入232万元),出账1043万元(工程款149万元,供应款107万元,设备款178万元,还借款98万元,转公户20万元,其他支出488万元),山西××公司有能力执行判决而逃避法院执行。2014年9月23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山西××公司的股份予以冻结,规定在冻结期间不得办理股份转让、出质登记和抵押登记。2015年9月6日,被告人在明知山西××公司股份已被冻结的情况下,在永济市工商局办理了该公司股权变更登记。2015年11月10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在山西××公司对被告人寇××执行司法拘留时,该公司员工聚众哄闹,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运城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市公安局移交永济市公安局办理,2018年3月6日,被告人寇××被永济市公安局传唤到案,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经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该案由万荣县法院受理审理。2018年9月12日被告人寇××通过辩护人向万荣法院递交了认罪、悔罪书。同年9 月28 日被告单位山西××公司与被害人海南××公司就代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海南××公司对被告单位山西××公司及被告人寇××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万荣县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单位山西××公司、被告人寇××对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拒不申报财产,大量资金体外循环规避执行,对执行人员聚众哄闹和恐吓、威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山西××公司、被告人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单位山西××公司与被害人海南××公司就代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被害人海南××公司对被告单位山西××公司及被告人寇××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寇××庭审后能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结合其居住地社区矫正评估意见,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判决被告单位山西××公司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寇××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其法定代表人拒不申报财产,大量资金体外循环规避执行,对执行人员聚众哄闹和恐吓、威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正是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侥幸心理,误判了形势,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二
何××妨害公务罪
——被执行人采取极端方式对抗执行,且长期下落不明躲避追逃,以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盐湖区法院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运盐民初第1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何××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一次性赔偿向××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住宿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共计640274.068元。判决后,被告人何××等不服提出上诉。2015年3月5日,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因被告人何××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向××于2015年4月20日向盐湖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盐湖法院依法向被告人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2015年6月19日,被告人何××差其妻刘××履行了3000元。之后,被告人何××隐瞒住处、更换手机号码躲避执行。2016年6月17日下午17时许,盐湖法院执行人员根据向××提供的线索在运城市盐湖区北城办事处西留村被告人何××租住的宅院巷道守候。当被告人何××骑着摩托车回到住处巷道看见法院执行人员时,被告人何××立即甩开摩托车跑回其租住的宅院。执行人员见状,紧随其后追进院子里。此时,被告人何××从厨房中操起一把菜刀将执行人员逼出宅院。双方在巷道里对峙一阵之后,被告人何××乘机持刀逃窜。盐湖法院遂将何××移送公安追究刑事责任,公安立案后网上追逃,2017年12月23日10时,何××在运城火车站广场被抓获,当天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被逮捕。经查,1998年,何××被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人民法院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05年2月2日刑满释放。2018年3月19日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刑二刑诉〔2018〕1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犯妨害公务罪,向盐湖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4月20日盐湖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为被告人何××作为民事案件的被执行人,不积极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执行义务,且躲避执行。当执行人员以线索寻找到其行踪时,被告人何××持凶器暴力抗拒执行,趁机逃跑,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为了确保人民法院判决依法执行,维护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权威,根据被告人何××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决被告人何××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何××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长期故意躲避法院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举报,在被执行人员找到的情况下,持刀威胁执行人员,严重妨害执行公务,然后逃跑,在被公安机关上网追逃后才归案,性质特别恶劣,且其犯有前科,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三
崔××等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
——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的情况下,其法定代表人将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私自处分,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
基本案情
2014年8月19日万荣法院受理了原告运城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9月11日作出(2014)万民三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山西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在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运城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货款549573.2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山西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2014年11月11日原告运城市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向万荣法院申请执行。2014年12月10日,万荣法院依据(2014)万执字第56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山西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位于万荣县恒磁工业园的房产及机器设备。2014年12月29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欠某某化工有限公司货款549573.2元及诉讼费用,由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偿还430000元了结,具体还款日期为2015年1月15日前偿还200000元,剩余230000元于2016年农历年底付清。2015年2月2日,山西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在未履行完(2014)万民三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情况下,时任法人代表的被告人崔××及卢××明知法院已将该公司财产查封,崔××仍委托卢××非法将查封的财产以218万元的价格出售给山西某某胶业制剂有限公司,被告人崔××所得48万元。2017年7月3日运城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恢复对(2014)万民三初字第11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因被执行人山西某某化工有限公司涉嫌犯罪,2017年11月15日万荣法院将其移送万荣县公安局立案侦查。万荣县公安局于2017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同年12月13日决定对山西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立案侦查。同年12月24日山西某某化工有限公司与运城某某化工有限公司再次达成和解协议,支付了所欠尾款290000元,取得了对方的谅解。2017年12月22日被告人卢××到万荣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同年12月27日被告人崔××到万荣县公安局投案自首。万荣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认为,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是指故意隐藏、变卖、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被告人崔××、卢××明知山西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财产被万荣法院查封,仍然将查封的财产变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崔××、卢××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罪名成立,其行为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造成很大的被动,破坏了人民法院正常的执行工作秩序,不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宜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崔××、卢××有法定自首和酌定的债务全部履行完毕、取得了申请执行人山西某某化工有限公司的谅解及认罪态度好等从轻量刑情节,判决:一、被告人崔××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卢××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完全有能力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且在两次达成和解协议的情况下仍不履行,其法定代表人私下将人民法院查封的财产私自处分,致使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其已经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最终被严格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四
贾庆某执行不能案
——穷尽一切执行措施 无奈何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基本案情
2001年12月24日至2002年12月25日期间,贾庆某伙同他人犯抢劫、抢夺、盗窃罪,2003年5月15日,运城中院判决:被告人贾庆某犯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83000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18年8月16日,本院刑二庭移送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贾庆某立即交纳罚金83000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贾庆某服刑地临汾监狱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被执行人贾庆某在法定期限内报告了财产状况,但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两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贾庆某名下的财产信息;2018年8月31日,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进行调查;9月4日对被执行人贾庆某的父亲贾某某母亲杨某某进行调查,结果均为被执行人贾庆某成家、无财产;2018年8月31日、9月5日,分别到万荣县国土资源局、万荣县房地产交易所对被执行人贾庆某名下的不动产信息进行查询,结果均为被执行人贾庆某名下无土地、房屋产权登记信息;2018年9月28日,分别到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中心支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等对被执行人贾庆某持有收益类保险的情况进行调查,结果均为被执行人贾庆某未持有收益类保险;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10月19日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
执行中,通过全国执行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证券、车辆、工商登记信息、财付通、网银、支付宝等信息已成为每案必做的程序。同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传统调查,如不动产信息查询,居住地调查,收益类保险调查,搜查等,都有助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
案例五
潘×执行不能案
基本案情
2017年3月8日,原告何××,吕××之子何××,被告潘××故意伤害致死,潘××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何××、吕××经济损失被害人何××丧葬费27487.5元,在刑事诉讼中,已付8000元。2018年7月,何××、吕××向运城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案通过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经向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未发现不动产信息。执行人员前往被执行人家中,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经调查,被执行人与父母住在一起,房子系父母出资所购并登记在父母名下,潘××父母上有年迈母亲需要照顾,潘××妻子打工,工资每月一千余元,潘××有一幼女需要抚养,潘××父母、妻子表示确实无力支付赔偿款。潘××无其他财产。本院约见申请执行人家,经调查,申请执行人仅有一子何××,何××被人伤害致死对其打击很大,本院就本案财产调查情况与申请执行人沟通,申请执行人对财产情况表示认可,但提供不出财产线索。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再次前往被执行人家调查财产情况,但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并再次前往申请执行人家中调查,查明:二申请执行人为企业退休职工,不符合司法救助条件。2018年12月5日,本院向潘××服刑监狱去函,说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未履行情况,请相关部门在办理减刑时予以考虑。
典型意义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经调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法院穷尽一切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法院依法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但“终本”后,法院对案件不是置之不理,束之高阁,仍然尽最大努力,穷尽一切措施,希望促成本案的履行。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对于自然人发生特殊案件产生债务陷入困境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通过司法救助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