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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纠纷立案典型案例举要-寿险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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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继承纠纷立案典型案例举要-寿险案例》主要内容是寿险案例,田某去世不久,田甲、田乙的姑姑田某某将田甲、田乙父母的遗产锁在田甲、田乙父母原住房间内。田甲、田乙的外婆苏某曾多次找田某某要求归还被占的财产,均被拒绝。,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继承纠纷立案典型案例举要

1.原告起诉返还遗产时被告提出的确定原告的监护人,立案程序上该如何处理?

【案情】

2002年10月,田甲(12岁)、田乙(9岁)之母张某因病去世。2006年8月,田甲、田乙之父田某也因病去世。田甲、田乙随外婆苏某一起生活。田某去世不久,田甲、田乙的姑姑田某某将田甲、田乙父母的遗产锁在田甲、田乙父母原住房间内。田甲、田乙的外婆苏某曾多次找田某某要求归还被占的财产,均被拒绝。为此,田甲、田乙在外婆苏某的带领下于2007年2月17日向法院提起口头诉讼,要求被告田某某返还其父母的遗产。法院立案时将苏某列为诉讼代理人。田某某提交答辩称:在未确立谁为孩子的监护人之前,我并未侵占遗产。田某某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为田甲、田乙的监护人。

【评析】

本案中,两原告是未成年人,在父母双亡后一直未确立其监护人,但实际上是随外婆即其诉讼代理人苏某一起生活,由外婆履行监护职责。对此,并未有人依法定程序对其监护人资格提出争议,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婆在原告父母死亡后,实际上已经履行了监护人的职责,应当是两原告的符合法律规定的监护人。在两原告的继承权受到他人侵犯时(两原告父母双亡后,其姑姑即被告田某某将遗产锁住不给,其实质是剥夺两原告的继承权,是对两原告继承权的侵犯),苏某完全有资格以两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的名义对被告提起诉讼,而不是本案立案受理时所列的诉讼代理人。

由于两原告是被继承人的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又是未成年人,其他人没有任何理由剥夺他们的继承权,侵占应由他们继承的遗产,或以任何借口阻碍他们的继承权的实现。因此,被告作为两原告的姑姑,以两原告的监护人未确立为理由锁住遗产不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依法应当驳回,责令其返还锁住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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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立案时应当如何认定遗产的范围?

【案情】

孙甲与孙乙系孙某之子女。孙甲、孙乙二人的母亲早年病逝,父亲孙某于2007年11月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肇事人赔偿死亡补偿费67600元,孙乙全部据为己有。孙某单位给予的一次性经济补偿费、抚恤金、生活补助费2万元,保险公司给予的保险金3万元,孙乙也据为己有。孙甲多次催要均遭拒绝,向法院提起诉讼。

【评析】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遗产的范围,是指被继承人死亡之时可供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并非被继承人的任何财产都可由继承人继承,而是有一定范围的,对此,继承法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1)公民的合法收入;(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3)林木、牲畜和家禽;(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5)合法的生产资料;(6)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其他合法财产。同时,依司法实践,与人身相联系的权利、义务不能作为遗产。

下面的财产不属于遗产的范围:(1)家庭共有财产中其他家庭成员的财产;(2)生前赠与他人的财产;(3)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的财产;(4)按文物法的规定,应归国家所有的文物,但国家所给予的报酬则列入遗产范围;(5)某些人身权利,比如生前所获得之抚恤金,著作权中署名权等等不得作为遗产继承。

抚恤金、生活补助费是在死者死亡后,由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国家发放这种费用,是用以优抚救济死者家属,特别是用来优抚那些依靠死者生活的未成年人和丧失劳动能力的亲属。就其性质看,它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它与遗产主要有三点不同:

(1)抚恤金、补助费是国家发给死者亲属的费用,而遗产则是死者个人所有的于死亡之后留下的财产。遗产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实物,而抚恤金、补助费只能是金钱。

(2)发放抚恤金、补助费的目的,在于抚慰死者家属;而遗产继承,则是为了保护公民个人合法的财产权益,使死者生前的合法财产不至于因死亡而消灭。

(3)享受抚恤金待遇,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而可以得到遗产的人,则除了直系亲属外,还可对其他人或者集体、国家。

因此,一般而言,抚恤金、补助费是不能作为遗产继承的。但也有例外的情况,如果抚恤金、补助费是发给伤残者本人,则属于伤残者本人所有的财产;如伤残者因病死亡,则此项抚恤金、补助费的剩余部分,属于遗产范围。

死亡补助费、经济补偿费是补偿给后人且发生在死者死亡之后的财产,其财产所有权归后人所有,显然不能作为遗产处理。

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健康等。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约定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合同关系成立,保险人应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受益人支付保险金。

人寿保险合同中,受益人就是根据合同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指定,可以是投保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被保险人未指明受益人时,他的法定继承人应推定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死亡后,受益人应得的保险金不能列入遗产范围,不能作为遗产继承,也不能用来清偿死者生前所欠的税款和所负的债务。这是因为,在保险合同订明受益人时,保险金的所有权已经明确为受益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未指明受益人,法律推定其受益人为其法定继承人。在此情况下,保险金仍不属于遗产,而是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的共有财产。法定继承人分配保险金,属于对共同财产的分割,而不是当遗产来继承。

综上所述,本案不能以遗产继承纠纷为案由给予立案,应作为共同共有财产按侵权纠纷来处理更为妥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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