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百色金融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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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拓展业务的过程中,有时会向中介代理机构或个人支付必要的佣金或手续费,这类支出是企业经营活动中正常的、必需的支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但有限额和条件的要求,具体如下:
扣除限额的计算
- 保险企业
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差额计算限额);
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差额计算限额)。
- 其他企业
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全额计算限额);
企业委托境外机构销售开发产品的,其支付境外机构的销售费用(含佣金或手续费)不超过委托收入10%的部分,准予据实扣除(全额计算限额);
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全额计算限额)。
-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