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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惠民制度的覆盖面,加强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维护缴存职工的合法权益,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的规定,起草了《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从2019年3月28日起至2019年4月11日止,欢迎广大市民和相关单位提出意见建议,书面意见直接邮寄至唐山市路北区北新西道89号房产交易大厦618房间,邮编:063000;也可以发送电子邮件至zfgjjgjtqc@163.com。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工作,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管理,各分中心、管理部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登记、账户设立、缴存、转移、变更、封存、查询等具体业务。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缴存住房公积金。
在职职工(以下简称职工)是指与上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经法院判决、劳动仲裁等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缴纳事宜仍按原政策执行。
第四条
以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缴存责任由与职工签署劳动合同的主体承担。职工与用人单位直接签署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职工与人事代理机构或劳务派遣公司签署劳动合同的,由代理或派遣机构承担住房公积金缴存责任,人事代理机构或劳务派遣公司与用工单位应在协议中明确约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相关事宜。
第五条
在内地(大陆)就业的港澳台同胞和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军队文职人员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中央军委后勤保障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军队文职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军后财〔2018〕527号)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等灵活就业人员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八条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缴存单位)应明确专管员专门负责本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工作,并接受所属分中心、管理部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九条
单位或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的相关表格可登陆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门户网站下载。
第二章 账户设立、变更和注销
第十条
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注册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账户设立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申请审批表》;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提供单位设立的批准文件、单位法人证书及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单位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单位缴交养老保险的证明(唐山市社会保险申报表);
(五)职工开户汇缴明细表;
(六)职工工资明细表;
(七)单位住房公积金业务授权委托书,专管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单位新录用或调入职工的,应当自录用或者调入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在辖区分中心、管理部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设立手续:
(一)《职工开户清册》;
(二)《补缴公积金清册》;
(三)新增职工的一张Ⅰ类银行储蓄卡(目前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均可)信息,关联职工的住房公积金账户。如职工由其他单位调入,原有的住房公积金卡仍有效的,可继续使用。
(四)单位与职工建立的相关劳动关系及工资发放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每个单位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单位账户;每名职工只能设立一个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单位名称、地址、法人代表以及职工个人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办理变更手续:
(一)《单位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
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或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信息不符的,单位或个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办理职工账户信息变更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职工信息变更申请表》;
(二)需要变更信息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
第十四条
单位合并、分立、破产、撤销、解散的,单位或清算组织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办理账户注销登记手续:
(一)《住房公积金单位销户登记表》;
(二)证明单位合并、分立、破产、撤销、解散的相关材料复印件:
⒈机关事业单位被撤销、合并、分立的,提供上级部门批准文件;
⒉企业合并、分立、解散的,提供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或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⒊企业破产的,提供人民法院裁定书。
(三)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逾期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或原单位、清算组织已灭失的,分中心、管理部经查证核实后,可直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
单位注销登记前,应当核实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并按下列要求清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一)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通知职工办理销户手续;
(二)不符合住房公积金销户条件的,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并转入所属分中心、管理部集中封存账户管理。
第三章 缴存管理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规定的缴存比例、缴存基数共同缴存。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其个人承担。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每年核定一次,原则上每年7月1日调整执行。
第十七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个人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月缴存额实行以元为单位,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八条
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同一单位职工的缴存比例应当一致,单位缴存比例和职工缴存比例宜一致。
第十九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应当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工资应当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核定。
同一单位职工缴存基数的核定标准应一致。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最低工资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也可以按照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条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总额,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按照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手续。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按月到分中心、管理部缴存。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少缴。
单位欠缴或少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应及时补缴单位欠缴部分,职工应同时补缴个人欠缴部分。
各分中心、管理部应对欠缴单位及时进行催缴,对逾期不缴纳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予以公开曝光。
第二十三条
连续亏损6个月且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我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50%的,可以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企业连续亏损6个月且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低于我市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30%的,可以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经依法批准缓缴养老和失业保险的,可同时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
企业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应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并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后实施。
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为一年,到期后企业仍经营困难的,可继续申请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应当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四条
企业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的决议;
(二)由外部审计部门(政府审计部门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近6个月的审计报告、本单位近6个月的财务报告、职工工资明细表,或批准缓缴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资料;
(三)《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审批表》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审批表》(一式两份)。
第二十五条
单位合并、分立、破产、撤销、解散或者改制的,应当为职工补缴以前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单位合并、分立和改制时无力补缴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明确缴存住房公积金新的责任主体,才能办理合并、分立和改制等有关事项。
单位撤销、解散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住房公积金应当列入所欠职工工资,清算时应当列入财产的第一清偿顺序。
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1999年4月国务院发布《条例》以前成立的,从《条例》实行之月起补缴;《条例》发布以后成立的,从成立之月起补缴。补缴金额根据我市以前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相关规定执行。单位补缴确有困难的,经单位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单位可做部分补缴。
第二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职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的利率和计息办法计息。
第四章 封存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原单位应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
(一)职工办理退休手续的;
(二)职工与原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职工与单位中止工资关系但仍保留劳动关系的;
(四)职工调出原单位的;
(五)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第二十八条
符合第二十七条(二)情形的,单位为职工办理封存手续后即转入集中封存账户管理。
单位或职工办理转入集中封存账户手续时,应确保职工个人身份信息的准确性。职工个人身份信息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记载不一致的,应先办理职工个人身份信息变更手续。
第五章 市内并户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单位或职工自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各分中心、管理部就近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并户或转移手续:
(一)职工调动工作的;
(二)单位合并、分立、改制,职工劳动关系发生变更的;
(三)单位破产、撤销、解散或辞职、辞退的职工与新就业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关系的;
(四)需纳入集中缴存、封存账户进行管理的。
第三十条
欠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在职工住房公积金发生转移时,原则上应当为其补齐所欠部分后,才能办理并户转移手续。对于因原单位欠缴或缓缴,无法为职工办理账户封存手续的,职工本人提供与原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在前台填写制式《告知单》后,可以办理转入集中封存账户或职工并户手续。
第三十一条
原单位有欠缴行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集中封存账户或并户后,原单位仍然承担欠缴职工在职期间住房公积金的相关法律责任。
第六章 异地转移
第三十二条
职工由另一设区市调入我市或由我市调至另一设区市工作的,应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异地转移手续。
职工由另一设区市转入我市的,需要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六个月后方可申请异地转入手续。分中心、管理部在收到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的《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账户信息表》及转入资金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转移资金计入职工个人账户,并通知职工入账情况。
职工由我市转出到另一设区市的,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分中心、管理部自接到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传递的《转移接续联系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通过全国住房公积金异地转移接续平台告知另一设区市管理中心。
第七章 网上缴存
第三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开展网上缴存业务,为缴存单位和职工提供简便、高效的服务。
第三十四条
网上缴存业务包括单位资料变更、汇缴登记、补缴登记、缴存比例调整、匹配汇缴入账,职工账户设立、缴存基数调整、封存、启封、市内并户等。
第三十五条
单位申请开通网上业务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单位向所在辖区分中心、管理部提交开通网上归集业务的申请资料;
(二)分中心管理部审核通过的,与单位签订协议,为单位开通网上业务,返回单位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授权书、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用户协议、单位数字证书存储介质;
(三)审核不通过的,分中心管理部应当告知不予办理原因,并退回申请资料。
第三十六条
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
(一)《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开通申请表》;
(二)网上业务操作员身份证;
(三)《住房公积金网上业务系统用户协议》。
第三十七条
网上缴存业务审核标准应当与柜面业务审核标准一致,以保障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资金、信息安全。
网上缴存业务办理和新业务拓展,以中心推出的相关具体措施为准。
第八章 对账与查询
第三十八条
每年6月30日结息后,公积金中心与缴存单位核对单位和职工账户信息。缴存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按统一要求将有关信息核对情况反馈到市公积金中心。
第三十九条
职工可通过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上办事大厅、12329客服热线电话、微信公众号、支付宝等方式查询本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贷款等情况。
第四十条
职工个人或单位对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有异议的,可持本人身份证、单位证明申请到所属分中心、管理部申请复核。分中心、管理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答复。
第九章 监督与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积金中心和所属分中心、管理部有权督促缴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封存;
(三)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第四十二条
职工有权揭发、检举、控告挪用住房公积金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公积金中心及所属分中心、管理部应当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对单位不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职工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等行为,应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列入失信黑名单,予以公开曝光和联合惩戒。
第四十四条
单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材料。以提供虚假材料、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违规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公积金中心将限制其办理该项业务并登记不良信息;情节严重的,停止其缴存业务办理资格,有关单位及主要负责人的失信信息将报送信用管理部门,记入失信黑名单,纳入信用管理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对弄虚作假的机构和人员,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唐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3月28日
来源 中国唐山
编辑 雅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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