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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原告深圳前海新心金融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隆清、简爱兰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一案-前海旗隆》主要内容是前海旗隆,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新心金融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隆清、简爱兰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粤011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深圳前海。,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2017)粤0112民初1403号
戴隆清、简爱兰: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前海新心金融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戴隆清、简爱兰保证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作出(2017)粤0112民初1403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深圳前海新心金融管理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交了《民事上诉状》,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该《民事上诉状》:原告深圳前海新心金融管理有限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改判被告简爱兰对被告戴隆清承担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两被告共同承担。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