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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会计思 2017年3月28日 北京 晴
现在很多企业都经营不易,整体上看,全国经济依然有“脱实向虚”的趋势,很多做实业的企业都纷纷搞起了股权投资,甚至不少上市公司将闲置资金购买了理财产品或者成立并购基金,反映出实业艰难,谁也不敢贸然加大投资。
会计们都知道对外的长期股权投资有两种核算方法:成本法和权益法。这方面的知识点太多,今天只说说一个问题: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实现了净利润,投资企业按股份确认的投资收益,是否要并入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答案是:不用。
不少会计迷糊了,这不是已经确认了投资收益吗?怎么不用交企业所得税了?
具体的税法条文,大家可以自行查找,我们可以从这几个方面来理解:
1、权益法是根据被投资方实现的利润,按享有份额确认投资方的投资收益,但由于被投资方并未实际分配利润,也就是投资企业并没有实际取得该投资收益,不符合税法上的收入(收益)确认原则,因此不能作为计税依据。
2、假设作为计税依据,会带来一个重复交税的问题。如:被投资企业实现税前利润1000万,交企业所得税250万,净利润750万。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50%的股份,采用权益法核算确认投资收益375万,这375万如果算作投资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就会再次交25%的企业所得税,所以为了避免重复交企业所得税,不作为计税依据。
3、假设作为计税依据,那么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利润有两种情况:正利润和负利润(亏损),既然被投资企业实现的正利润要做为投资企业的所得税计税依据,那么被投资企业如果是亏损,投资企业就可以用这个亏损对应的份额来冲减其他业务实现的正利润,如果是这样,恐怕税务局很难收到企业所得税了,因为让一家企业盈利很难,但是让企业亏损可就太简单了。这个账,税务局是算得很清楚的,得不偿失的事情,税务局不会干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