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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浙江远方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远方公司)向椒江区国税局递交纳税申报表,补充申报投资收益11445万元,补缴企业所得税2015万元。
此事要从2013年11月说起,由远方公司控股的爱丽丝反光材料有限公司,拟被另一家企业通过发行股份和支付现金相结合的方式100%购买。2013年11月21日,远方公司与收购方签署了购买资产的协议。次年5月15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6月26日完成税务登记变更。远方控股作为控股母公司,占爱丽丝总股本的64.5%。此次股权转让,远方公司实现现金收入8062.5万元,取得收购方发行股票418万股。
远方公司在2014年所得税季报时,按照现金收入8062.5万元减去投资成本3289.5万元、损益调整51万元、收购时溢价1339万元,最后得出现金收益3383万元,并按现金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845万元。
到今年5月,椒江区国税局针对股权转让的特殊性,以及可能存在延后纳税的嫌疑,就股权转让的所得税缴纳情况列入税收内部督察。通过“税源一体化管理应用平台”,列出2014年以来该局管辖的有股权转让的全部企业共17户,由此,爱丽丝股权转让线索浮出水面。该局通过CTAIS及税务系统软件,进行数据对比、内容核实、逻辑关系分析;再用电子数据与纸质材料的比对核实,将企业报送的情况说明与备案资料进行对照,与掌握的纳税情况、年报资料进行比照,来核实存在的嫌疑点,查找案件突破口。
最后,税企双方的焦点纠结于纳税申报期限的时间点上,也就是股权转让时间如何确认?因为涉及税企双方各自实际的利益。远方公司认为,股权转让取得收购方股票属于限售股,根据证监会规定,限售股在12个月内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转让,无法取得实在收益,应等股票实际交易时才确认收入缴纳税款。税方认为,根据《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远方公司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日为纳税时点。
孰是孰非?好在有大量的法规依据来甄别真假对错,最后,椒江区国税局通过多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法规文件厘清了双方企业的疑点。
在事实证据面前,该局督察人员约谈该公司会计,详细解说相关股权转让政策。2015年5月28日,远方公司补缴企业所得税2015万元。此疑点的破解为税企处理同类涉税事务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原标题: 椒江国税追缴股权转让所得税2000多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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