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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思考-个人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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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思考-个人存款》主要内容是个人存款,一、基本案情金某是笔者发小,财经大学本科毕业后到某公司做投资理财业务员,工作期间拉存款100余万元。,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的思考

一、基本案情

金某是笔者发小,财经大学本科毕业后到某公司做投资理财业务员,工作期间拉存款100余万元。由于单位对外宣传利息较高,其将父母给予的25万元首付款也投入单位。工作不到一年,其投资款本金也未收回,该公司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查,其也因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刑事拘留,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批准逮捕。公安在没有补充侦查到其他新证据的情况下,将金某与其他业务员一同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后法院判决认定金某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工作期间的工资奖金都被认定为非法获利,予以没收。

二、问题分析

1、涉案单位所有人员是否全部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现有裁判案例显示,根据所在单位职责,一般将嫌疑人分为四类:一是公司高层,公司实际控制人等;二是中层管理人员,拥有一定管理权限,负责上传下达,指导管理各个运营部门;三是底层业务员,对外宣传公司业务,直接与投资人签订合同吸收资金;四是会计、出纳等后勤人员。笔者认为对于上述四类人员是否进行刑事处罚,应当结合案件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底层业务员

现在涉案企业并非公然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对外宣传的往往只是对该企业的宣传包装,甚至借助某些政府高层官员或者知名明星对业务员、对投资人进行宣传。而底层业务员,往往都是刚从学校毕业的大学生,涉世不深,因迫于生计,为谋取高额的业务提成而从事公司相关宣传、吸收投资等业务活动,他们此时已经成为公司高层、实际控制人等涉案人员违反犯罪的工具,他们在一定程度上也应该属于被害人。所以,笔者认为,对于底层业务员,可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本着教育与挽救的目的,不再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2)后勤人员

按照一般理解,涉案人员违法犯罪往往是为了钱,所以涉案公司的会计、出纳等财务人员,他们从事的是较为关键的工作,因此,其相对接近公司的核心层,对于公司的运营模式、实质经营活动等比普通底层员工有更强的认知,主观恶性往往大于一般工作人员,所以,在具体案件中可以根据其具体认知程度来确定其主观故意,来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

2、投资理财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实践中,所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件,涉案单位或者个人一般都会和存款人之间签订正式合同,要么是投资理财合同,要么是借贷合同,要么是以其他形式签订的合同,并且对双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约定。但是,当涉案单位或者个人被认定为犯罪后,该合同是否合法有效?

笔者认为,该类合同应当认定无效。

首先,无论合同是以什么名义签署的,其本质都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且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关于取缔地下钱庄及打击高利贷行为的通知》,明确规定对于高利借贷行为不予法律保护。国务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也是明确禁止的。所以,该类合同应当视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其次,认定合同无效,有利于维护良好的金融管理秩序。合同无效,存款人无法通过合同获得高额的利息收益,而且本金也有可能无法收回,那么投资人想要获得高额利息的目的就难以实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可以遏制民间高利贷的发展,客观上能够起到维护金融管理秩序的作用。

最后,认定合同无效,有利于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该类案件案发时一般都是企业资金链断裂,后续投资人本息无法偿还,刑事诉讼中往往有很多投资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前期投资人已经收回了投资本金,甚至收回了高额的利息,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前期投资人获得的高额利息应当返还,那么这些钱款可以用来弥补后期投资人的损失,这样也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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