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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作为市场经济中普遍存在的经济现象,既有好的一面,可以节约交易成本,加强企业间合作,形成企业集团的规模经济效益,对企业的快速、稳定发展起到促进作用。也可能产生负面效应,例如利用关联交易来粉饰业绩甚至进行财务舞弊。因此对它的审核一直是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审查的重点。需要强调的是,关联交易不构成对企业上市的实质性障碍,但是必要的规范是证监会重点关注的。简而言之,企业可以存在关联交易,但是必须证明该关联交易的存在是必要的,价格公允且程序规范。基于A股IPO的风险导向审核理念,审核方对于关联交易对发行人报告期内乃至未来上市后独立性的影响特别关注,加上近年来利用关联交易来进行财务粉饰甚至财务舞弊的情况较为普遍,审核方总体上还是希望发行人尽可能减少关联交易。
首先来看一下关联交易的相关含义:
关联交易指公司或是附属公司与在本公司直接或间接占有权益、存在利害关系的关联方之间所进行的交易。
具体关联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签订许可使用协议;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销售产品、商品;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关联方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主要指上市公司的发起人、主要股东、董事、监事、高级行政管理人员、以及其家属和上述各方所控股的公司。但是,即便不属于上述规则界定的关联方,在必要的情况下也要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界定是否属于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如果属于,也要按照关联方来披露。另外,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那么针对关联交易的处理应注意哪些问题呢?
从近来发审委在IPO中对关联交易的审核可以看出其重点关注的是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现象、经常性关联交易对公司独立性及资产完整性的影响。
基于上述,公司首先应建立关联交易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按照《公司法》《公司法》216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的披露》认定是否构成关联关系,在发生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使得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表决程序不存在瑕疵。
其次,在IPO时公司要重点披露关联方的基本情况,如关联方的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权结构以及主营业务。
再次,在关联交易中应注意:
1、公司决策者要明白进行关联交易的必要性,在什么条件下进行关联交易通常决定了是否能通过证监会的审核。一般而言,在下列条件下构成关联交易的必要性:
企业为了整合优质资源,降低采购成本、增加销售收入以及关联方为发行人提供担保等。与之相反,不必要的关联交易主要是与主营业务不相关的采购、销售以及资金拆借、与销售结构不匹配的额外经销渠道等。证监会对关联交易是否构成对上市公司的影响,主要考虑四个方面: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是否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造成重大不利影响,以及是否影响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2、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主要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价格公允、未据此操纵利润;除此之外,还要考虑关联交易相关条款是否有失公平,例如结算期、运输、仓储、质量检验、退换货,交易方式等合同中常见的条款设定不合理也可能构成非公允关联交易。
3、注意关联交易占比问题,尽量控制在30%以下,当然还要看交易的内容和公允性,如交易比较频繁、交易金额较大并将持续,则可能会影响发行条件;只要是报告期内的关联方,就算是之后处理了也要披露。关联交易一定要程序合规、内容合理。
4、应注意与同一家关联方存在比例较大的采购和销售会构成发行障碍。
5、针对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现象应做到尽量不要做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安排,内部化更合理。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现象的,报告期内注销的、转让出去的关联方要进行核查,是否还有交易,招股书应披露非关联化前后的具体情况;非关联化后,相关企业可不作为关联方披露,但披露关联交易对公司的影响时,应将非关联化的这部分交易视同关联方交易做披露;清算的要关注相应的资产人员是否已清理完毕;转让给独立第三方的要关注是否真实公允合理、是否掩盖历史的违法违规行为;不能在上市前转让出去、上市后又买回来;报告期内属于关联方的注销,应关注注销时间、程序、注销资产、债权、债务处置方式、是否存在潜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