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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两位市民代表将一面“敬业尽职、为民服务”的锦旗送到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崇川区办事处负责人手中,感谢办事处帮助他们追缴到单位欠缴多年的住房公积金。
2018年8月,某公司26名职工至住房公积金中心崇川区办事处反映在职期间单位未为其缴存住房公积金,要求补缴。崇川区办事处高度重视,立即展开调查核实,经了解,这部分职工自2013年进入该公司工作后,一直未缴存住房公积金,合同上也未约定,并且相继已离职,同时该公司处于半停业状态,随时可能办理工商注销手续。
由于投诉情况复杂,崇川区办事处在中心分管信访投诉的主任和职能科室的帮助指导下,克服重重困难,多次上门与公司负责人协调沟通,并适时发出协助调查函和核对函,最终经崇川区人民法院裁定,单位补缴了所欠缴的59万元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单位逾期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将承担被追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责任。记者 蒋娇娇
来源:江海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