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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与黑恶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鼓励公民踊跃提供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形成全民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浓厚氛围,贯彻落实新形势下政法机关专门工作与广大群众相结合的基本方针,推动全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不断向纵深发展,特制定《举报涉黑涉恶违法犯罪线索奖励办法》。
一、 举报重点
注意发现并举报具有以下行为或违法犯罪事实的黑恶犯罪人员:
(一)采取贿赂等各种手段,拉拢、腐蚀、报复、陷害党政干部,诋毁党委、政府形象,培植“保护伞”,参与政治活动,妨害公务,干扰、破坏社会秩序,扰乱公共秩序,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
(二)以村两委干部或其他党政干部的身份,或者利用在村两委及其他部门任职的干部,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的;
(三)以村两委干部或其他党政干部的身份,或者利用在村两委及其他部门任职的干部,非法出包、流转土地、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财产的;
(四)依仗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肆意侵占集体、个人土地、财产,扰乱、破坏村民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村霸”;
(五)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或者为满足个人非正当利益,达到个人目的,煽动村民闹事、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谋取非法利益的;
(六)在征地、房屋拆迁或其他商业活动中,采取暴力打砸、威胁、尾随、恐吓、滋扰等手段,甚至强行拆除,强买强卖,给群众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在房地产项目建设过程中,垄断建筑市场、垄断销售、强买强卖的、装修时的“楼霸”;
(八)在建筑工程、建设工程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垄断经营、非法占地的;
(九)在交通运输领域,以暴力、威胁、贿赂、滋扰等手段,控制运营线路、抢拉客源、抢占货源、非法经营、打压竞争对手的路霸、货霸及逃避治超点检查、处罚的车托、“黄牛”;
(十)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娱乐服务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取保护费的市霸、行霸;
(十一)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
(十二)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严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
(十三)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产、生活、经营秩序,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
(十四)破坏矿产资源、林业资源、渔业资源、土地资源等,非法私挖、滥采、盗采、滥伐、盗伐、滥捕、盗捕的矿霸、沙霸、林霸、渔霸等;
(十五)在交通沿线非法收取过路、过桥费,或违法阻碍交通、破坏交通秩序有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等行为的;
(十六)胁迫在校学生加入帮派组织,敲诈勒索、称王称霸,严重扰乱校园周边秩序的;
(十七)对正常经营商户采取占地不消费、有意制造打架斗殴事件等不正当竞争手段,迫使商户停业、转让、扰乱市场正常经营秩序的;
(十八)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强拿硬要、肆意殴打、辱骂、恐吓他人、称王称霸等破坏一方秩序,带有黑恶势力性质的痞霸分子、恶势力团伙;
(十九)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
(二十)涉嫌盗窃、抢劫、诈骗、非法集资、开设地下钱庄等违法犯罪的;
(二十二)在国家、地方政府修路、公益建设重点工程和市政建设项目中,恶意抢种、抢建、抢耕,非法谋取利益的;
(二十三)拒不服从有关行政管理,违法占地、私搭乱建,严重破坏管理秩序、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秩序形成恶劣影响的;
(二十四)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二十五)其他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活动。
二、 奖励标准
依举报线索的价值及发挥的作用,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一次性给与数额不等的奖励:
(一)举报涉黑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或其他重要组织成员,为摧毁涉黑组织或涉黑组织定性发挥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30000元至50000元;
(二)举报涉恶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或其他重要成员,为摧毁涉恶集团或涉恶定性发挥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至30000元;
(三)举报涉黑组织犯罪的骨干或其他重要成员,为侦查工作发挥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0元至20000元;
(四)举报涉恶犯罪集团的骨干或其他重要成员,为侦查工作发挥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五)根据举报公安机关抓获或直接扭送涉黑组织犯罪的一般成员、骨干、组织者、领导者的,奖励人民币5000元至10000元;
(六)根据举报公安机关抓获或直接扭送涉恶犯罪集团的一般成员、骨干、组织者、领导者的,奖励人民币3000元至6000元;
(七)根据举报公安机关破获强迫交易、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拘禁、故意毁财、组织、强迫妇女卖淫、开设赌场、故意伤害、黄赌毒、抢劫、抢夺、私藏枪支、破坏社会秩序等犯罪案件,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奖励人民币2000元至5000元;
(八)举报其他违法犯罪线索的,视情奖励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
三、不予奖励情形
(一)举报的线索,公安机关已经掌握,正在核实或侦查的;
(二)线索提供人为检、法、司工作人员的,或其他公务人员从公务活动或公务渠道获取的;
(三)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四)负有特定义务的人员举报的;
(五)举报线索不能查证属实的;
(六)对同一违法犯罪人员或行为,公安机关已经收到举报,再次举报的线索不能发挥不可替代作用的;
(七)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
四、保密措施
对公民的举报,政法机关将严格按照保密制度予以严格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举报信息。受理举报的各级政法机关,必须做好对举报人的保护工作,对举报重大线索的,要视情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凡因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工作失误而危害举报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使举报人受到恐吓、威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必须依法予以严惩。
对不愿实名举报的,可化名或使用代号举报。公安机关核实查证时,要尊重举报人的意愿,采取必要的工作手段加以保护,不得违背举报人意愿,违反保密规定,在任何渠道泄露举报人及举报信息。
五、举报原则
举报人必须以对法律、对他人、对自己负责的态度进行举报,不枉不纵,积极大胆,客观真实。
(一)尊重法律的原则。凡举报的各类线索,应当有违法犯罪事实发生,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受到相应追究或处罚。任何人不得以举报为名,诬告陷害他人,谋取个人利益。
(二)实事求是的原则。所有举报,必须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力求客观真实,不得携私夸大、编造、隐瞒、歪曲事实。要准确的表述所掌握的客观情况,对不确定的成分,要客观的进行描述。切忌以道听途说的虚假信息作为举报线索,干扰公安机关的正常工作。
(三)利于查证的原则。为便于对举报线索的核实,尽快得出正确的结论,原则上希望公民实名举报,提供单位、住址及具体的联络方式,不宜实名举报并留有联系方式的,要留有其他联系方法。对举报的线索,尽量详实,明确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途径。
六、举报方法
举报人可以当面举报、来信举报、投放举报箱、拨打举报电话等,也可以通过微信、电子邮件等网络方式举报。
举报地址:市扫黑办、市公安局
举报电话:110、15031248209、
举报微信公众号:定州刑警;微信号:15733229890
举报电子邮箱:dzsgajshce@163.com、ftwg2010@163.com
七、兑奖办法
受理群众举报的单位、部门,根据线索核查情况,凡应予以奖励的,均要告知举报人,并与举报人依据本办法核对奖励数额,明确兑奖途径。举报线索在市公安局扫黑办备查并认定的,奖金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经费中由市公安局予以支付。可当面支付现金,也可通过银行转汇。实名举报的,凭本人身份证件和举报的相关内容领取奖金。匿名举报的,举报时可自行设定6位数以上数字、文字、字母代码或密码,作为认定举报人的依据。通过市公安局支付奖金的,负有对线索核实职责的公安机关,必须提供相关的核实结果,提出奖励意见。
八、本办法由定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定州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转自微信公众号:定州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