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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数据不同属于欺诈?
法院:这锅不该由软件背
自2016年10月起,年逾八十的田先生数次向指南针公司反映其出售的股票软件存在数据错误,因指南针公司既不改正也不回复,田先生在新浪博客上发表了相关博文,指南针公司向新浪网举报删除了田先生的博文,而相关软件的错误数据基本没有改正。故田先生将指南针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指南针公司改正错误,并向其书面赔礼道歉。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驳回了田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软件数据错误,属于欺诈
原告田先生诉称,其购买了指南针公司开发的“全赢博弈私享家”软件。使用过程中,田先生发现该软件 “预盈预增”板块的股票信息不准确,且该板块股票数与该公司开发的其他软件的同期同板块的股票数不一致。另外,软件的“QFII持股”、“社保重仓”、“送转”、“证汇双持”、“财报掘金”等版块显示的数据不准确,相关数据与该软件同一板块的同期数据也不一致。指南针公司对上述数据错误,虽然在近期进行了一些修改,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认真加工整理,仍存在长期、大面积的数据错误,属于欺诈。
被告:软件差异合理
被告指南针公司辩称,田先生提出的软件数据错误是不成立的,目前关于证券工具软件的研发并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同一公司的不同软件以及其他公司的类似软件,在设计理念上均存在差异,具体表现在板块体系、分类标准、调整方式等方面。指南针公司就田先生提出的问题已经多次向其解释,并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为其办理了退款退货手续,双方之间基于购买软件产生的合同已经终止。故不同意田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田先生的诉请内容,其所主张的数据错误主要体现为同一软件的数据不准确及不同软件的数据不一致,这源于双方对诸如数据的入选标准、数据的调整周期等方面存在认识不一。对于同一软件,由于股票市场是不稳定的,而公司季度或年度公报的发布较之瞬息万变的市场具备一定滞后性,在目前股票数据的整理方面,并无统一的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同个人或单位对股票数据会有不同的解读,这属于认识方面的差异,不属于数据错误的范畴;而对于不同软件,因不同软件在数据加工整理的理念、方式方法等方面存在差异,所展现的数据信息也必然存在差异,此亦不应定性为数据错误。故田先生要求指南针公司改正错误、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田先生的全部诉请。
一审宣判后,田先生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股票软件因其股票本身的不稳定性,有其独特的性质。本案所涉的数据不准确和不一致问题,源于双方对诸如数据的入选标准、数据的调整周期等方面存在认识不一。虽然股票指数是随时变化的,但股票软件里的相关基础数据的变化会有一定的周期,股票软件数据的采集中,必然要考虑这一不稳定因素,因此要综合年度或季度公报等资料进行调整。而不同软件的设计、加工理念、方式等会有所不同,不具有可比性。故田先生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指南针公司向田先生提供的软件是否存在数据错误的侵权行为。对此,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如前所述,田先生所主张的同一软件的数据不准确及不同软件的数据不一致系由于双方对于数据的入选标准、调整周期、不同软件的设计理念等认识不一所致,此不属于数据错误,指南针公司不存在侵权行为,故田先生要求指南针公司改正错误、赔礼道歉的诉请,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而未得到法院支持。值得注意的是,股票软件仅是股票交易过程中的参考因素,万不可过分迷信,股票市场有风险,任何的股票操作均需谨慎。
(文中配图均来源于网络)
文字:吴洁
编辑:苏航 李偲偲 谢伟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