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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就与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钟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公司于近期收到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机构: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港市杨舍镇人民中路66号
法定代表人:季颖
被告一: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环保新材料产业园晨港路北侧、港华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钟玉
被告二: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三:钟玉 1950年3月生
住址:北京海淀区东升园公寓
3、案件事实简述
原告与被告一于2017年2月28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2017年2月28日,原告依约向被告一发放贷款2亿元,到期日为2019年9月13日。合同履行期内,被告一按约归还了本金200万元,尚结欠剩余贷款本金1.98亿元。
因被告二(系被告一母公司)无法按期兑付短期融资券,被告一、被告二财务状况恶化。鉴于此,2019年1月15日,原告宣布该笔贷款提前到期,并书面通知被告一。被告一签收了贷款提前到期通知后未能按通知归还贷款。原告于当日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后经协商,被告二、被告三于2019年1月25日对该笔贷款提供担保。近期,公司已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本次诉讼事项的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归还贷款本金1.98亿元、逾期利息及复利;
(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律师费损失;
(3)判令被告二、被告三对被告一的上述第(1)、(2)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本案受理费、诉前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除本次披露诉讼事项外,公司(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止目前,公司已向法院申请的财产保全情况如下:冻结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在厦门国际银行北京中关村支行账户存款20000万元。
公司严格按照监管部门关于资产风险分类要求,已对该笔贷款作分类调整,并已计提了相应贷款损失准备,预计该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不会产生重大影响。鉴于上述案件尚未审结,公司将就本次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