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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市委以及上级法院有关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进一步擦亮苏州营商环境的“金字招牌”,结合全市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20项具体措施。
一、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增强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责任感和主动性
1.自觉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全市法院要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重要讲话的精神实质和实践要求,认真按照上级法院和市委部署要求,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四个意识”,充分认识民营经济的重要地位,切实澄清对民营经济的错误认识,正确看待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难题,牢牢把握支持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政策举措,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讲话精神上来,自觉把依法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及时找准工作切入点、结合点,不断增强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责任感和主动性,确保党中央和省委、市委决策部署和上级法院各项要求在全市法院不折不扣贯彻落实。
2.准确把握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基本要求。要把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作为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根本遵循和理论指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企业家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贯彻依法保护、能动保护、平等保护、全面保护、实质保护和及时保护原则,立足审判职能,落实、落细民营企业权益保护要求,稳定社会预期,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要紧扣“两个毫不动摇”,牢固树立谦抑、审慎、善意、文明、规范的司法理念,创新完善审判机制和方式,坚决防止因办案不当影响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全面落实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坚持各类市场主体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对民营企业的诉讼地位、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一视同仁,不断优化苏州法治营商环境。
二、加强民商事审判工作,积极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
3.正确认定合同效力维护民营企业交易安全。充分尊重和保护市场主体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合理判断各类交易特别是新型交易模式的合同效力,保障合法交易,促进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正确理解和适用合同法,审慎判断“强制性规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等情形,严格限定合同无效的范围。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合同,通过允许当事人在判决前补办批准、登记手续,尽量促成合同合法有效。严格依法认定合同解除、可撤销情形及相应法律责任,依法制裁违约失信行为,充分保护守约企业的合法权益。
4.突出对民营企业产权的民事司法保护。发挥民商事审判理顺产权关系的作用,在依法保护公有制经济的同时,切实防止超越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不当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注重查明产权有争议的挂靠企业的投资事实,防止非法侵占民营企业合法财产。着眼完善民营企业现代治理结构,依法审理股东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请求确认或撤销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等纠纷案件,维护投资主体权益。准确把握公司自治与司法介入的关系,坚持司法有限介入、适度介入,实现保护股东权利与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的有机平衡。依法公正审理企业改制纠纷案件,准确界定产权关系。妥善办理涉境外投资案件,为我市民营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供良好条件。
5.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治力度,为民营企业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保驾护航。妥善审理与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紧密相关的专利等技术类纠纷,支持民营企业加快产业升级,提高核心竞争力。认真审理知识产权权属纠纷,正确界定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促进人才正常流动。完善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维权成本高问题。主动适应中级法院管辖的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上诉由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要求,健全技术调查官制度,研究制定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工作意见,完善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和跨区域集中管辖制度,提升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整体效能。依法加大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垄断行为的制裁力度,为民营企业参与竞争创造公平市场环境。
6.立足金融审判促进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认真贯彻市中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审判工作促进苏州金融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依法妥善审理金融借款、民间借贷、融资租赁、互联网金融等纠纷案件,加大对民营企业股权质押、互联互保等引发法律问题的研究,合理准确把握资金借贷的裁判尺度,立足司法职能推动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题。正确认定应收账款质押、商品租赁权、项目收益权等作为融资担保的新型担保方式效力,拓宽民营企业融资渠道。严格执行民间借贷利率司法保护标准,对于商业银行、典当公司、小额贷款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不合理收费变相收取高息的,依法予以调整,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发挥裁判对“三角债”问题的规范作用,及时纠正少数大企业利用优势地位拖欠民营企业款项行为。
7.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坚持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维护企业生产经营和管理秩序并重的原则,妥善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依法支持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和管理权的正常有效行使。注重通过案件审理,平衡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利益,促进劳动力要素优化配置,降低企业用工成本。正确区分用人单位恶意欠薪与确因资金困难拖欠工资的不同情形,对暂时经营困难但有发展潜力的企业,尽可能通过和解、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鼓励劳动者与企业共渡难关。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竞业限制的纠纷案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商业秘密等合法权益。
8.高度重视破产清算案件办理工作。准确把握破产清算案件受理条件,防止恶意利用破产清算制度,侵害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充分发挥破产重整程序救治功能,对于暂时经营困难但适应市场需要且有发展潜力和经营价值的企业,积极运用重整、和解等手段进行拯救,帮助和支持民营企业恢复生机、重返市场。加大对不具备市场竞争力和营运价值的“僵尸企业”的破产出清力度,化解过剩产能,释放生产要素,降低企业杠杆率。继续推进“执转破”工作,对于严重资不抵债的被执行企业,以司法手段推动破产重组,帮助提升发展质量。
9.加大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审查力度。加强对涉民营企业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的甄别审查,防止恶意利用诉讼打击竞争对手,破坏民营企业家信誉。在民间借贷、以物抵债等虚假诉讼高发领域案件审理中,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力度,依法查明案件事实。对于确属诉讼虚假、恶意诉讼的,依法对有关人员采取罚款、拘留等制裁措施,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因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侵害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受害人起诉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依法予以支持。探索建立虚假诉讼失信人名单制度。
三、坚持依法规范办理涉民营企业刑事案件,不断增强民营企业及经营者的安全感
10.加大对民营企业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加大对侵犯民营企业财产权利以及企业投资者、管理者、从业人员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各类犯罪的打击力度,重点关注以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为直接侵害对象的刑事案件审判工作,依法从重从快打击哄抢、盗窃、故意毁坏民营企业生产资料、设备等财物的犯罪行为,提高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安全感。加强对民营企业产权的刑事司法保护力度,对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民营企业财产的,依法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严惩针对民营企业的强揽工程、强买强卖、串通招投标、套路贷、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民营企业正常经营。依法惩处侵犯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职务犯罪,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11.严格规范涉民营企业、企业家犯罪案件办理要求。在办理此类案件中,要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和证据裁判原则,严格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充分体现刑罚的谦抑性,准确区分经济纠纷和经济犯罪的性质,重点把握好民营企业家自然人犯罪与单位犯罪、企业正当融资与非法集资、资金借贷与挪用资金、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等行为的界限。依法审慎对待民营企业在生产经营中的创新创业行为,严格掌握入性标准,确保无罪的民营企业和企业家不受刑事处罚。依法慎用刑事强制措施,对涉案民营企业和人员,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应综合考虑其所涉犯罪的性质、危害程度以及配合诉讼的态度等情况依法慎重决定;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变更强制措施。进一步规范涉案财产处置,严格区分民营企业及经营者违法所得与合法财产、个人财产与企业法人财产、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除有充分证据证明系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责令退赔,保障涉案企业和个人的财产权利。
四、发挥行政审判职能,依法维护民营企业正当权益
12.依法加大对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力度。认真履行行政审判职责,发挥司法审查监督、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和维护公民权利的双重功能,按照民营企业“法无禁止即可准入”、行政机关“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法妥善审理行政案件,依法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为予以纠正,对不规范行为予以指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和自主经营权。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依法支持行政机关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充分尊重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保障民营企业享受平等市场待遇,推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市场经济秩序。
13.公正审理涉民营企业重点行政案件。高度重视政府职能转变和行政机关在“放管服”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行政纠纷,准确把握公共利益范围,依法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税收、工商管理、质量监督、海关监管以及不动产征收等领域的行政诉讼案件,依法纠正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违法行为,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对因招商引资、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政府采购等活动引发的纠纷,妥善认定合同效力,监督行政机关诚实守信地履行政府文件和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行政机关与民营企业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依法达成的行政合同的有效性和稳定性。依法审理民营企业提起的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推动建立公开透明的市场环境,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五、提升执行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及时兑现
14.加快民营企业胜诉债权的实现。认真贯彻落实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精神,全力以赴打好执行总攻收官战,确保如期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深入开展涉党政机关执行清积专项行动,推动党政机关带头履行生效判决。建立完善执行长效机制,把基本解决执行难成果常态化、制度化,进一步健全综合治理执行难工作体系,深化执行信息化建设,不断提高执行规范化水平,保障企业胜诉债权及时兑现。
15.依法审慎规范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坚持区分情况,对因宏观经济形势变化、产业政策调整所引发的涉诉纠纷或者因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无法及时履行债务的被执行人,严格把握财产保全、证据保全的适用条件,除依法需责令关闭的企业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为企业预留必要的流动资金和往来帐户,尽量降低办案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尽力维持民营企业的经营稳定。强化规范执法,严格限定适用强制执行措施的对象和范围,切实防止查封、扣押、冻结与案件无关的财产。认真执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财产保全办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努力解决超标的保全、选择性保全、拖延保全、解除保全不及时等问题,进一步提高财产保全的效率和质量。细化立案、审判、执行工作衔接配合要求,加大对恶意保全行为的甄别、处理力度,依法平等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完善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惩戒机制,在健全让失信主体“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的同时,探索失信被执行人纳失信息退出机制,对已履行生效判决义务或者申请人滥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及时恢复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信用。
六、健全民营企业司法保护工作机制,为民营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16.认真开展涉民营企业家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工作。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的重要指示,依法加大甄别纠正涉民营企业家冤错案件特别是产权冤错案件的工作力度,强化组织领导,抓紧排查甄别一批当事人反映强烈的涉民营企业家产权申诉案件,该纠正的依法及时再审,尽快予以纠正。客观看待和妥善处理涉及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历史问题,对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坚持用发展的眼光看问题,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畅通民营企业申诉、申请再审渠道,依法维护其申诉、申请再审权利。建立覆盖刑事、行政、民事和执行领域的涉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冤错案件甄别纠正常态化工作机制,加大涉民营企业家产权冤错案件再审审查力度,以实际行动增强民营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感和干事创业的信心。公正高效审理涉民营企业家国家赔偿案件。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强化审判监督管理,从源头上、制度上防范冤错案件发生。
17.进一步提高审判质效。以落实市中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审限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抓手,强化审限监管,严格审限变更审批,解决隐性超审限问题;加强均衡结案管理,持续开展长期未结案件专项清理工作,提高审限内结案率,切实防止因诉讼拖延影响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全面推进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加大简易程序、督促程序、小额诉讼程序适用力度,加快纠纷处理速度。支持和推动民营企业家担任人民陪审员,提高涉民营企业案件审理水平。构建适应民营经济特点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诉调对接工作平台,促进相关纠纷及时有效化解。注重对涉民营企业案件的疑难法律问题的研究,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提升司法公信力。
18.健全民营企业司法服务机制。进一步落实诉讼便利原则,完善“互联网+司诉讼服务”等便民利民措施,减轻当事人诉累,增强民营企业的司法获得感。继续实行重点民营企业定期联系制度,通过上门走访、集中座谈等途径,主动听取司法需求,有针对性地改进完善服务措施。深化“智慧审判”苏州模式建设,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和案例资源,围绕民营企业在转型升级和“走出去”过程中遇到的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深入开展前瞻性调研,及时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出对策建议。抓好司法保护民营企业的法治宣传,强化以案释法,通过公开审判、发布典型案例等形式,提高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法律意识,推动形成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19.提升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能力水平。把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摆上全市法院党组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认真谋划部署和推进落实。按照审判专业化、法官职业化、管理扁平化的要求,健全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提高涉民营企业案件专业化审理水平。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以开展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集中整治活动为重要载体,教育引导干警将服务和保障民营企业发展的要求落实到立案、审判、执行工作的全过程,进一步改进司法作风,着力解决司法活动中不严格、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问题,以零容忍态度严肃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确保司法公正廉洁。
20.推动形成民营企业保护工作合力。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及时、主动向党委汇报加强民营企业司法保护的重要部署和工作举措,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协调解决在民营企业司法保护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争取人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密切与公安、检察等司法机关的协调配合,增强工作合力。虚心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企业家代表的意见建议,主动加强与工商联、行业协会的沟通,建立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等制度,确保司法保护民营企业的各项举措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苏州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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