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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中央在兰各缴存单位、12329公积金热线、各业务受理大厅:
为了严格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下发的《关于开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执行情况检查及风险隐患排查的通知》(甘建金〔2018〕318号)文件要求,同时进一步规范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最大限度保持同城同策,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资金中心)结合业务办理实际,现对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如下:
一、对于以缴存职工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为单位,住房公积金贷款次数不得超过两次,申请公积金贷款时不得有未结清的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住房贷款和公积金贷款,以上规则适用于所有住房公积金贷款类型。对于首套房及二套房的认定规则具体内容如下:
(一)中心缴存职工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中心信息系统贷款次数结合人民银行个人征信记录公积金贷款信息认定。
记录显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从未申请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按首套房受理;
记录显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计有一次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贷款的,按二套房受理;
记录显示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合计有两次及以上已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再次申请贷款的,不予受理。
(二)外中心缴存职工,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所在缴存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记载的贷款次数,结合省资金中心信息系统贷款记录、人民银行个人征信记录公积金贷款信息、本市及公积金缴存地房管部门的房产查询证明进行综合判断:
无住房贷款记录且名下无房产的,按“首套房”贷款政策受理;
合计有一次贷款记录,或合计有一套房产登记的,按“二套房”贷款政策受理;
合计有两次及以上贷款记录,或合计有两套及以上房产登记的,不予受理。
二、缴存职工夫妻双方已申请了公积金贷款,因离异后,其中一方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须在离异满一年后(以离婚证、民政部门盖章的离婚协议、《民事调解书》、《民事判决书》等记载的时间为准)方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三、购房人购买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期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贷款的,其购房时间以网签合同签订日期为准须在一年以内,不再以首付款收据或发票日期为依据确定购房时间;购房人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房、保障性住房及专家教师公寓等类型住房的,自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日期为准须在一年以内,不再以首付款收据或发票日期为依据确定购房时间。以上购房合同或协议签订日期已超过一年的,中心不予受理公积金贷款。
四、对于已在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期房或经济适用房申请贷款的,房管部门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售房资金有监管要求的,贷款资金必须划转至房管部门在预售许可证上注明的资金监管账户,房管部门无资金监管要求的,贷款资金划转至房地产开发企业在中心备案的账户中。
本通知自2018年12月1日起执行。
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