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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控ICO,香港证监会认定发行ICO代币是证券行为实施监管-ico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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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严控ICO,香港证监会认定发行ICO代币是证券行为实施监管-ico监管》主要内容是ico监管,2月9日,香港证监会发布题为《证监会告诫投资者防范加密货币风险》的公告,公告称,有投资者对加密货币进行投诉。,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严控ICO,香港证监会认定发行ICO代币是证券行为实施监管

雷锋网AI金融评论2018年2月9日报道,2月9日,香港证监会发布题为《证监会告诫投资者防范加密货币风险》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公告称,有投资者对加密货币进行投诉,敦促投资者注意有关风险正日渐增加。证监会会继续监察市场并会在必要时采取执法行动。

向七家数字货币交易所和ICO组织发出警告信

公告称,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此前已发表声明,透露已经向七家数字货币交易所发出了警告信,告知他们其平台上的某些数字代币交易可能会被界定为证券。虽然香港证监会没有披露这七家交易所的具体名字,但他们表示,所有这些交易所都在香港、或是与香港有联系,并且排名均在全球前20位。

据悉,香港证监会此举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告诫投资者在进行数字货币交易时的需要注意风险。值得注意的是,香港证监会还表示,他们可能会有进一步的调查行动,但到目前为止,所有涉及的数字货币交易所均对警告信做出了回应。

公告称:

“绝大多数数字货币交易所都证实,他们没有提供与ICO相关的数字货币交易服务,如果有,会立即采取纠正措施,比如从他们的平台上删除相关的数字货币。”

此外,雷锋网AI金融评论获悉,香港证监会还致信了七家正在当地市场招揽投资者的ICO组织,告知他们涉及ICO的数字代币将被视作为证券,以列入监管。

证监会先后致函七家位于香港或与香港有连系的加密货币交易所(注2),警告它们不应在未领有牌照的情况下买卖属于“证券”的加密货币。


这些加密货币交易所大部分已确认并无就有关加密货币提供交易服务,或已即时采取纠正措施(包括从交易平台将有关加密货币下架)。证监会在适当的情况下,尤其对漠视《证券及期货条例》相关条文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和重犯者,可能会采取进一步行动。

乱象:ICO发行人将所发售的加密货币建构为功能型代币来逃避监管

据雷锋网AI金融评论此前报道,2017年9月5日,香港证监会就将ICO列入证券监管,发言人表示,留意到香港及其它地方有越来越多以ICO来募集资金的活动,香港证监会认为,如果在港进行类似活动可能会受到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监管。而从事“受规管活动”的人士或机构,不论是否位处香港,只要其业务活动是以香港公众为对象,均须获得香港证监会发牌或向香港证监会注册。

不过,行业依旧乱象丛生。

香港证监会今日(2018年2月9日)公告指出,ICO基本上是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初创企业进行的众筹活动。ICO发行人一般会征询律师、会计师及顾问等市场专业人士的意见,并在他们的协助下将所发售的加密货币建构为功能型代币,藉此绕过《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监管范围和规避证监会的监管。

香港证监会执行总裁欧达礼(Ashley Alder)表示:

“我们将继续对市场进行监管,并且在必要的时候执行相关措施。但是我们也敦促市场专业人士进行适当的关注,防止欺诈和可疑的私募活动,并协助香港证监会,确保遵守法律。”

2018年2月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JayClayton在参议院以“虚拟货币:SEC和CFTC的监管角色”为主题的听证会上也表示,强调代币的实用价值并不能使其免于被认定为证券,许多底层资产是加密货币的产品也有被认定为证券的可能,即便这些加密货币本身不是证券。

更进一步地,香港证监会公告指出:

若加密货币交易所与香港并无任何连系,或并无就属于“证券”的加密货币或“期货合约”提供交易服务,证监会对这些加密货币交易所及ICO发行人未必有监管权力。然而,一旦发现有欺诈之嫌,本会可将有关个案转介警方调查。

ICO与加密货币监管的国际视野

惠特沃斯大学法律教授、杜克大学法律学博士Carla L. Reyes在其《分布式账本技术将推动法律创新》的论文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对比特币和作为支付机制的其他加密货币的监管极大地受到了传统支付监管的影响,没有灵活的监管创新来适应去中心化账本技术的独特性质。

结合2018年2月6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JayClayton和商品期货委员会(CFTC)主席Christopher Giancarlo出席参议院银行、住房和城市事务委员会,以“虚拟货币:SEC和CFTC的监管角色(Virtual Currencies: The Oversight Role of the U.S. Securities and ExchangeCommission and the U.S. Commodity Futures Trading Commission)”为主题的听证会的证词,我们看到,对分布式账本上交易的数字资产的分类,行业内有着不一样的意见:

  • 美国财政部将加密货币视为“代替货币的价值”,因此应受到依据所讨论的商业活动的货币传输管制的制约。

  • 同时,美国国税局将加密货币归类为财产。

  • 商品期货交易委员会(CFTC)对若干行业参与者采取了执法行动,表明根据对其的使用,加密货币可能受商品法规的制约。但是,CFTC并不具备对加密货币市场中现金和现货交易的监管权力,只能监管衍生品。不过,若加密货币现货市场出现欺诈和操纵市场的行为,CFTC仍然可以对其进行调查、传唤或者发起民事强制措施。

  •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主席认为ICO违法,表示目前还没有ICO在SEC注册,SEC也没有允许任何持有虚拟货币或与之有关的底层资产的交易所交易产品(如ETF)挂牌、交易。当前,SEC还在考虑虚拟货币期货,它们在估值、流动性、发行、赎回、套利、托管上还有许多需要验证的问题。

  • 州法官和州立法机构还就分布式账本上交易的数字资产的 分类表达了不同的观点。这些同样的联邦和州管理机构正在将注意力转移到分布式账本技术的其 他使用案例,包括与产地、证券交易、不动产记录、隐私记录和提高政府运行效率有关的法律问 题的有效记录。

Carla L. Reyes教授指出,在此过程中,与行业的公开对话可为技术及其使用案例以及其他实质性法律领域制定更新的监管方法开方便之门。这样,分布式账本技术不仅颠覆了现行法律的适用,而且颠覆了政府设想的法律的制定、实施和执行的方式的基本要素。这种法律的颠覆只会使受管理者受益,无论是产业界还是消费者,如果受管理者和受控制者共同面临法律创新的挑战。

以下为香港证监会今日公告全文:

香港证监会告诫投资者防范加密货币风险


2018年2月9日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证监会)再次提醒投资者,当与加密货币交易所进行交易及对首次代币发行(initial coin offerings,简称ICO)作出投资时,应防范当中的潜在风险。证监会于2017年9月5日发出有关ICO的声明(注1)后,针对多家加密货币交易所及一些ICO发行人采取了监管行动。


证监会先后致函七家位于香港或与香港有连系的加密货币交易所(注2),警告它们不应在未领有牌照的情况下买卖属于“证券”(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的加密货币。


这些加密货币交易所大部分已确认并无就有关加密货币提供交易服务,或已即时采取纠正措施(包括从交易平台将有关加密货币下架)。证监会在适当的情况下,尤其对漠视《证券及期货条例》相关条文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和重犯者,可能会采取进一步行动。


证监会亦先后致函七个ICO发行人。它们大多已确认有遵从本会的监管制度,或已即时停止向香港投资者发售代币。证监会将会继续密切监察ICO活动,且不会姑息任何违反香港证券法例的行为。


ICO基本上是利用区块链技术的初创企业进行的众筹活动。ICO发行人一般会征询律师、会计师及顾问等市场专业人士的意见,并在他们的协助下将所发售的加密货币建构为功能型代币,藉此绕过《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监管范围和规避证监会的监管。


证监会行政总裁欧达礼先生(Mr Ashley Alder)表示:“我们会继续监察市场,并会在必要时采取执法行动。不过,我们亦促请市场专业人士妥善执行把关工作,以防止欺诈或可疑集资活动,并协助本会确保法例获得遵守。”


过去有投资者向证监会投诉,指他们无法从在加密货币交易所开设的帐户中提取法定货币或加密货币。部分投诉人指加密货币交易所挪用他们的资产或操纵市场,或指交易所平台发生技术故障令他们蒙受重大损失。有数宗针对ICO发行人的投诉指当中涉及无牌或欺诈活动。


证监会中介机构部执行董事梁凤仪女士表示:“投资者若未能全面了解加密货币及ICO的风险,或未有为可能蒙受重大损失作好心理准备,便不应作出投资。假如投资者将法定货币及加密货币存放在不受监管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内,便应注意遭受黑客入侵及资产被挪用的风险。”


本会亦促请投资者在投资加密货币及ICO和使用加密货币交易所的服务时,应注意有关价格大幅波动、遭黑客入侵及欺诈的风险正日渐增加。由于上述活动是在网上发生,受害人可能难以向加密货币交易所或骗徒采取追讨任何损失的行动。


若加密货币交易所与香港并无任何连系,或并无就属于“证券”的加密货币或“期货合约”提供交易服务,证监会对这些加密货币交易所及ICO发行人未必有监管权力。然而,一旦发现有欺诈之嫌,本会可将有关个案转介警方调查。


备注:


证监会于9月发出声明,阐释在ICO的安排或相关加密货币属于《证券及期货条例》附表1第1部所界定的“证券”时,须遵守的发牌及认可规定。证监会亦告诫投资者防范ICO及加密货币所涉及的潜在风险,例如欺诈、流通性不足及定价欠缺透明度。此外,证监会在2017年12月11日发出通函,解释任何机构如提供任何与比特币(Bitcoin)期货合约或加密货币相关投资产品有关并构成“受规管活动”(定义见《证券及期货条例》)的业务,均须向证监会取得适当的牌照或认可。

证监会注意到,以每日成交量计算,有多家位于香港或与香港有连系的加密货币交易所均名列全球首20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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