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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完全统计,中国目前有两百多万人参与ICO。
这个数字非常庞大,而国内发达的社交媒体,正在让行业进一步膨胀:微信群、公众号、小密圈……都是疯狂投资者的聚集地。
中国投资者往往有投机和赌徒心理,所以ICO现象比一些西方国家更为普遍。在美国,ICO更像是个尚未开发的荒地。
目前央行正在研发自己的数字加密货币,盛松成表示,“央行不仅成立了数字货币研究所,还成立了金融科技研究所。全世界央行都开始顺应科技的发展,试图占据技术的主导地位。”
政府发行的数字加密货币是中心化、可追溯的。比如两个人进行了资产的交换,政府能实时追踪到交易信息,有效规避洗钱等非法行为。
政府对于新兴资产交易的监管,会从那些角度切入?
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认为:基于区块链技术和行业的发展特性,简单套用现行的 IPO、股权众筹监管框架对 ICO 进行监管并不一定适宜。
在他看来,借鉴英国、新加坡等国家的经验,中国可从以下方面开展 ICO 监管沙盒:
一是选择监管沙盒使用者。
比如真正具有实质性创新、有助于解决行业 “痛点”、能为消费者和行业带来益处、已做好测试准备的企业。
二是授权与白名单管理。
对 ICO 项目进行白名单管理,设定准入行业。对于可预见风险较高的项目,酌情有限授权。考虑到 ICO 项目的差异化,可对测试活动进行 “个别指导”,建立单独的适用规则。
三是投资者保护。
只有对测试活动表示同意并被充分告知潜在风险、补偿措施的客户,才能被纳入测试范围;进行测试的 ICO 项目应制定测试活动的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损失赔偿等方案,并获得监管部门审核通过;进行测试的 ICO 项目发起人需证明具备赔偿能力,造成客户损失时,由其负责赔偿。
四是监督管理。
测试过程中,测试的 ICO 项目应就测试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在测试完成后向监管部门提交最终报告。监管部门全程监督测试活动,保留关闭测试的权利。测试结束后,由监管部门评估审查项目的测试结果,决定是否在沙盒之外推行。
不过,实施监管沙盒的的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都拥有完备清晰的授权或许可的金融监管体系,但我国当前还是分业监管体制,如果按分业授权或许可,容易产生监管套利或监管混乱,也不符合 ICO 项目的多元创新特点和测试需要。
姚前建议,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将其提升到更有效的层次,在此框架下开展监管沙盒。
“区块链技术的去中心化、可追溯性、不可篡改性、透明性以及智能合约实现的协议自动执行,自发形成了特有的民主化网络治理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监管过度涉入的必要。”他说。
此外,ICO 项目往往处于技术孵化阶段,商业模式还未成型,加上技术的颠覆性和开创性很强,监管者难以像 IPO 上市审批一样,对 ICO 项目的前景和价值做出专业、合理的评价。
姚前建议宽容对待 ICO,根据区块链技术行业的特性,在上市审批、投资者限制、项目公开宣传和推介上给予一定的包容性豁免。
一、额度管控与白名单管理,避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中进行监管套利;
二、ICO 融资计划管理。因为大多数数字货币投资人只看到比特币的巨大收益,就理所当然地认为 ICO 就是赚钱的机会。因此引入 VC 的阶段性投资理念,有助于投资者保护;
三、对发行人施予持续、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反欺诈和其他责任条款;
四、强化中介平台的作用;其五是监管部门主动、及早介入,加强行为监管,全程保留监管干预和限制权力;其六是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协调和开展ICO “监管沙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