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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块链ICO或引入“监管沙盒”模式-ico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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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资讯《区块链ICO或引入“监管沙盒”模式-ico监管》主要内容是ico监管,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在《当代金融家》杂志刊文表示,ICO。日渐成为区块链项目发展的重要融资渠道之一。,现在请大家看具体新闻资讯。

区块链ICO或引入“监管沙盒”模式

7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数字货币研究所所长姚前在《当代金融家》杂志刊文表示,ICO 日渐成为区块链项目发展的重要融资渠道之一。在对ICO进行全面研究并把ICO与 IPO、股权众筹等融资方式进行比较之后,姚前提出了ICO监管框架的六项内容,并提出“监管沙盒”模式是监测 ICO 项目的现实路径。

姚前表示,现行的 IPO、股权众筹监管框架为 ICO 监管提供了监管思路与经验。一些代币 ICO 为避免法律风险,也正从现行的 IPO、股权众筹监管法规中寻找合法性依据,如区块链资本公司 (Blockchain Capital) 主导的名为 “BCAP” 的代币 ICO 即是根据新加坡法律进行了注册,并结合美国证券法 D 条例和JOBS法案的规定提交相关法律文件。但简单套用现行的 IPO、股权众筹监管框架对 ICO 进行监管并不一定适宜。建议“适当给予 ICO 项目包容性豁免”,在上市审批、投资者限制、项目公开宣传和推介上给予一定的包容性豁免。

姚前也在文中提出了ICO监管框架的六项内容和“监管沙盒”的具体监管措施。以下内容摘自《当代金融家》杂志《人行姚前: 数字加密代币ICO及其监管研究》一文。

ICO监管框架的六项内容

一是额度管控与白名单管理。

ICO 发行主体不限定实体企业,但设定融资额度限制。我国股权众筹管理办法将发行人限定在中小企业,但目前大部分 ICO 是基于去中心化网络的 ICO,没有线下实体企业。去中心化的区块链行业特性决定了不宜将 ICO发行主体限定为实体企业。目前出现了投资基金性质的 ICO,而且融资额度较高,为避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从中进行监管套利,可考虑对 ICO 设定融资额度限制,并且在发行项目上作白名单管理。

二是 ICO 融资计划管理。

目前大多数 ICO 项目都采用一次性融资方式,这样会误导投资者认为项目从一开始就会成功,而从风险角度考虑,传统的 VC 投资在早期会投资一小部分,过一段时间根据项目的进展再重新评估风险以及项目的潜质,从而决定是否追加投资,因此 ICO 融资计划的披露也是监管重点。

从区块链项目的增值机理来看,通过持续的技术努力,提高去中心化网络的内生服务质量和吸引力,壮大网络,形成网络凝聚力和信心支持,从而潜移默化的实现价值网络的建立,最终让内置代币具有信用与价值。广大用户的参与和网络节点数量的扩大,是 ICO 代币价值的根本基础。ICO 代币持有者不仅是投资者,而且是价值网络的参与者和建设者,他们的范围越广泛,对代币价值增长越有利。

但 ICO 投资者本身不成熟,也没有足够的知识和信息判断项目风险。大多数代币投资人只看到比特币的巨大收益,就理所当然地认为 ICO 就是赚取的机会。因此引入 VC 的阶段性投资理念,有助于投资者保护。

三是对发行人施予持续、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强调反欺诈和其他责任条款。

大部分 ICO 都是以资产销售的形式进行推广,代币市场存在相当数量的“骗子币”,而且随着 ICO 的发展,投资者几乎没有可能研究每个 ICO 背后的可行性。由于交易都是在匿名情况下公开进行的,就很容易被无序炒作,也容易作假。

因此,建议规定发行人在 ICO 前应向监管部门提交详细的信息披露资料,包括项目白皮书、开发团队 (不应匿名)、商业模式、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特色、发展目标、发展策略、风险评估、ICO 时间、ICO 价格评估方法以及其他可能涉及投资者利益的信息,并保证这些披露的信息能被投资者公开获得。同时在 ICO 前设定 3~6 个月的技术开源期,发行人开源技术细节。鉴于 ICO 项目技术的专业性,ICO 时应由独立、专业的第三方对发行人报告的合理性和适当性出具评估报告,向投资者提示风险。项目进展过程中,发行人应定期、持续披露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及其他重大事实和进展情况,金额重大的,以季度为频度,金额较小的,可以年度为频度。最后是明确发行人的主体责任,承担重大信息错报、漏报以及涉及欺诈、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的法律责任。

此外,在 ICO 过程中,发行人没有权利选择投资者,完全不知道最终是谁投资的,若没有专业外部资源的帮助,则不具备向外界提供合理、适当的信息资料的能力,而且发行人往往是信息技术人员,对于 ICO 后续的资金管理,也不具有专业优势。因此,建议引入风险投资 (VC) 的管理思路,让专业管理人员辅助 ICO 发行,并参与 ICO 项目运营 (如资金的投向与管理等),由此不仅能有效提升 ICO 项目的透明性,同时还能促进 ICO 项目的创新与发展。

四是强化中介平台的作用。

有两种方案:一是推动成立专门的类似于众筹平台的 ICO 平台,承担投资者教育、风险提示、ICO 项目审查、资格认定、资金托管、督促发行人信息披露、督查资金使用、反洗钱等相关职责。二是以加密代币交易所为监管抓手,要求代币交易所进行投资者教育和风险提示,并在代币上市交易时督促发行人进行信息披露,同时履行反洗钱等其他职责。

五是监管部门主动、及早介入,加强行为监管,全程保留监管干预和限制权力。

为进一步提高投资者保护程度,监管部门应主动及早介入,加强行为监管,包括实施监管沙盒,增强监管对区块链创新的适应性,通过监管沙盒测试预判 ICO 风险点;进行质询式监管,从技术逻辑和商业逻辑对 ICO 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全程监测 ICO 项目开展过程,保留监管干预和限制权力,必要时,可直接干预 ICO 项目,防止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损害。

六是加强国际监管合作与协调。

目前,虽然区块链项目的发起、运作是去中心化,没有明确的法律管辖地,但监管者可以将中心化的代币交易所作为监管着力点。随着去中心化的交易所技术的发展和成熟,未来代币交易所也可能去中心化,届时单国的监管行动将失去抓手,国际监管合作与协调变得尤为重要。

监管路径:监管沙盒

作为新兴事物,数字加密代币 ICO 要获得法律上的明确定位和建立完整成熟的监管框架,还需要一段很长时间。监管不确定性将是 ICO 长期面临的最大政策风险。可以参考英国监管沙盒模式,建议对 ICO 实施监管沙盒,监管部门可在确保投资者利益保护的前提下,在监管沙盒内对 ICO 的上市审批、投资者限制、项目公开宣传和推介等方面实施豁免或有限授权,允许 ICO 项目开展测试活动而不需要担心监管后果,为 ICO 项目创造 “安全” 的创新空间,降低创新成本和政策风险。

同时,ICO 项目涉及网络支付、资产托管、金融交易、数字钱包、供应链金融、保险等广泛领域,技术前沿,理念先进,对监管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通过监管沙盒,监管部门在 ICO 项目发展之初即可涉入,通过与创新者的良性互动,全面学习和深入了解 ICO 项目的技术细节、创新行为和产品特点,剖析和研判可能存在风险点和潜在问题,并在此过程中,结合对行业发展特性和未来可预见趋势,与时俱进地改进完善监管重点、工具、手段、规则和制度安排,实现监管的新平衡点,最终建立契合区块链技术创新和行业发展特性的 ICO 监管框架。

借鉴英国、新加坡等国家的经验,可从以下方面开展 ICO 监管沙盒:

一是选择监管沙盒使用者。监管沙盒使用者应满足以下标准:真正具有实质性创新;有助于解决行业 “痛点”,能为消费者和行业带来益处;已做好测试准备。

二是授权与白名单管理。对 ICO 项目进行白名单管理,设定准入行业。对于可预见风险较高的项目,酌情有限授权。考虑到 ICO 项目的差异化,可对测试活动进行 “个别指导”,建立单独的适用规则。

三是投资者保护。只有对测试活动表示同意并被充分告知潜在风险、补偿措施的客户,才能被纳入测试范围;进行测试的 ICO 项目应制定测试活动的信息披露、投资者保护、损失赔偿等方案,并获得监管部门审核通过;进行测试的 ICO 项目发起人需证明具备赔偿能力,造成客户损失时,由其负责赔偿。

四是监督管理。测试过程中,测试的 ICO 项目应就测试情况定期向监管部门报告,并在测试完成后向监管部门提交最终报告。监管部门全程监督测试活动,保留关闭测试的权利。测试结束后,由监管部门评估审查项目的测试结果,决定是否在沙盒之外推行。

需要指出的是,实施监管沙盒的先要基础是完备清晰的授权或许可的金融监管体系,目前开展监管沙盒的国家均具备这一基础,如英国和澳大利亚施行清晰的 “双峰” 金融监管模式 (审慎监管和行为监管),新加坡采用统一的金融综合监管。基于我国当前的分业监管体制,若按分业授权或许可,容易产生监管套利或监管混乱,也不符合 ICO 项目的多元创新特点和测试需要,因此建议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将其提升到更有效的层次,在此框架下开展监管沙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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