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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北京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日前,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表论文《分布式账户、区块链和数字货币的发展与监管研究》。文中指出,与分布式账户、区块链、数字货币相关的资金交易结算、衍生产品交易、ICO 融资、运营交易场所等活动均为法定金融业务,须纳入相应的金融监管框架,在许可范围内合规审慎经营。针对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监管者应遵循“技术中立”原则,按照金融业务本质实施监管;及时对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业务进行“穿透定性”,防止冒用“技术”名义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
思考与建议
(一)遵循“技术中立”原则,按照金融业务本质实施监管,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技术创新有助于扩大金融服务渠道、提高经营效率,但代替不了金融的基本功能,也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和突发性。无论是科技企业还是金
融机构,只要从事同类金融业务,都应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下,接受相应的市场准入和持续监管,遵循同等的业务规则和风险管理要求,以维护公平竞争,防止监管套利,避免“劣币驱逐良币”。
(二)及时“穿透定性”,防止冒用“技术”名义违法违规开展金融业务
按照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关于强化金融监管、将所有金融业务纳入监管的要求,进一步梳理我国现存的金融科技/互联网金融业务,透过其名称、形式和渠道,分析业务实质、法律关系和风险特征,明确哪些业务需要持牌经营及其所适用的监管规则(李文红,2017)。目前,与分布式账户、区块链、数字货币相关的资金交易结算、衍生产品交易、ICO融资、运营交易场所等活动均为法定金融业务,须纳入相应的金融监管框架,在许可范围内合规审慎经营。
(三)加强对金融机构与科技企业合作的监管
在鼓励金融机构积极运用分布式账户、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同时,应加强对其与科技企业合作的监管,要求其强化对信息科技风险、外包风险和其他操作风险的管控,尤其应确保在业务外包时仍要承担风险管控主体责任,对科技企业等外包服务机构建立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持续监测制度,不能因业务外包而降低风险管控标准。
(四)持续加强跟踪研究和监测分析,做好监管准备
密切跟踪研究分布式账户、区块链等金融科技发展对银行业务模式、风险特征和银行监管的影响,加强与金融科技企业的沟通交流,及时准确把握发展动态, 做好专业知识、人才队伍、政策措施等方面的储备。同时,积极参与金融稳定理事会、巴塞尔委员会等国际组织的政策研讨,加强与其他国家监管同行的沟通交流,共同探索如何完善监管规则,改进监管方式,确保监管有效性。
(编辑:杨少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