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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外资的时代快结束了
10月22日,中国外汇管理局公布20起外汇违规案例,首次提及两例境内居民通过境外SPV(特殊目的企业)返程投资的外汇违规案例。此例一开,这意味着今后境内个人/机构想利用境外壳公司返程投回境内,再把境内经营利润转移至境外的方式(即借助“假外资”资本外逃),不再可行。
下面让我们看看这次被提及的2个案例:
这两起案例,一个是2005年返程投资回国内的,一个是2008年投资回国内的,此次被罚,都是栽在了购汇汇出利润阶段。也就是说,两家公司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并未做返程投资(返程投资,指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SPV)对境内开展的直接投资活动)外汇备案,如今想把利润汇出去时,外管局往上追查,就会发现其是个“假外资”,实际控制人是中国的境内居民。
那么“假外资”为什么如此盛行呢?
“假外资”的风靡,主要是由外资可以享受诸多优惠这一历史遗留因素造成的。如果一家境内公司披着境外壳公司的伪装,以外资公司的身份回境内投资,凭借着“税收身份差异”也造成很多企业内转外“合理避税”。而且作为一家外资企业,在税收(2008年以前)、以及外汇管理、市场准入、人力资源等等方面,中国都提供大量的优惠政策,刺激了国际资本对中国市场的兴趣。
据发改委资料显示,2018年对华投资前十位的国家/地区,以实际投入的外资金额算,香港(605.8亿美元)、新加坡(39亿美元)、台湾省(33.9亿美元)、韩国(32.1亿美元)、日本(28.3亿美元)、英国(25.8亿美元)、美国(25.6亿美元)、德国(15.1亿美元)、澳门(8.8亿美元)、荷兰(8.1亿美元)。
注:上述国家/地区对华投资数据包括这些国家/地区通过英属维尔京、开曼群岛、萨摩亚、毛里求斯和巴巴多斯等自由港对华投资。
由此可见,BVI、开曼群岛等离岸金融中心,已经成为中国FDI的重要资金来源国。事实上,它们很大部分的资金正是来源于中国,然后再以“外资”的形式回到中国返程投资。而这也是外管局逃汇监管的一个重点。
其实早在2014年7月14日,外管局就发布了《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也就是我们通常说的“37号文”)。
“37号文”明确规定了境内居民个人设立了境外控股公司之后,在回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之前,应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37号文”第十五条明确,对于境内居民未按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登记、未如实披露返程投资企业实际控制人信息、存在虚假承诺等行为,如发生资金流出,则构成逃汇行为,应按《外汇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惩罚。
所以,境外投资也好,返程投资也罢,外汇不登记,就算逃汇!
宏杰观点:
---“37号文”规定,境内机构/个人设立了境外控股公司(SPV)之后,在返程回境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之前,应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外汇登记是前置审批,请务必申请在前,外汇处理在后,否则将会面临重大不便甚至处罚。
--- 宏杰建议,跨境投资(无论是境外投资还是返程投资)应向外管局申请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否则会造成WOFE与境外母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利润、出资等)不合法。最为重要的是,从特殊目的公司获得的利润和权益变现所得将难以调回境内使用,甚至可能会对公司境外上市造成障碍。
---在此,宏杰特意提醒您注意:针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ODI)有专门手续,无需办理37号文项下外汇登记。
--- 外管局首次处罚这种逃汇行为,仅仅是警示的开始,日后利用SPV公司返程投资再汇出境外的做法,将不再可行。在外汇管理趋于严格的大背景下,投资者需要调整心理预期,合理交税,逃汇逃税切记不可有。
注:图片来源于视觉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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