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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4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通知(京建发【2010】506号),在通知中第四条明确规定,在2010年9月4日以后取得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项目,在建设单位尚未完成共用部分交接前,建设单位不得向业主收取物业服务费。但是,有四种情形是例外的:
第一,.筹备组成立满3个月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
第二,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
第三,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查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开始查验的;
第四,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建设单位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交接的。
由于上述文件出台后,尤其是关于前期物业服务费承担问题产生了非常大的争议,于是2017年11月20日,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将京建发【2010】506号中第四条内容进行了修改:“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或现房销售的住宅物业项目,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建设单位将查验结果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之日起30日后,业主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建设单位和业主对物业服务费用交纳责任主体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通过前后两份文件的对比,2017年北京市建委修改了之前的规定,即:
第一,建设单位可以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
第二,查验的结果符合相关标准;
第三,建设单位在显著区域内进行公示查验结果;
第四,公示时间为30天。
满足以上条件后,业主就应该缴纳物业费。
同时,新通知中还明确规定,若是建设单位和业主对物业费有约定是业主缴纳,那应该从其约定。
所以,并不是大家所理解的,只要没有完成共用部位的交接,业主就一直不用缴纳前期物业服务费。
按照新的规定,若是合同约定了前期费用业主缴纳,那么业主就得缴纳;或者只要开发商公示了物业共用部分的查验结果,业主也得缴纳物业费了。
建议大家对新规定有新了解,这样才能更进一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专栏作者:王佳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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