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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单交易是货物贸易发展的一种高级形式。长期以来,对仓单的法律性质研究揭示了其具有多种形态的性质。但这种多态性,给仓单确权和交易带来很多困境,甚至被加以利用产生了很多恶性风险事件。
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CF40)常务理事、北京艾亿新融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家林以仓单交易为实际应用背景,提出通过将仓单构造为一种可变权利证券(VIS),建立一个理论模型来对其可变权利进行确权,从而实现交易各方对其交易的仓单的权利形态、状态都有明确、一致的共识,从而能够合理定价,消除歧义、减小交易成本。
本文节选自张家林《可变权利证券的理论及应用研究初探》,查看全文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
可变权利证券的理论及应用研究初探(节选)
by 张家林
仓单是一种可变权利证券
《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及《担保法解释》中的仓单条款构成的我国仓单制度体系,但就规制内容而言并不详实。
按《合同法》的规定,仓单是由保管人向存货人签发的,与仓储合同对应的提取货物的一种凭证[i]。它在满足一定条件下[ii]可以自由转让,从而实现了附带在仓单上的权利的流通。由于存货人、仓单持有人并不一定是货物的所有人,因此,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仓单到底是一种物权凭证还是债权凭证存在很多争议。[iii]
很多学者根据仓单的一些性质,指出仓单是有价证券。但这种说法过于简单。事实上,按照国际惯例,只有按照法定形式,由特定资格的主体签发,并表明一定权利、义务内容的仓单才是有价证券。我国《合同法》未在仓储保管人的资质问题上做出特定规定,也即我国未对仓储保管人的仓单签发权作特殊主体资格上的限定。从而,“任何人”理论上都可以签发仓单,这显然有悖有价证券对签发人需要特定资格的要求。
吴才毓(2014)[iv]非常系统的分析了仓单的法律性质。指出仓单作为商事仓储法律制度中 最重要、最具代表性的凭证,贯穿于仓储商行为始终。辅助仓储商行为顺利进行的文据证书或凭证主要表现为仓单、仓库收货单、仓库发货单等不同形式。他分析了仓单的法律性质,得出仓单在不同条件下,可呈现为要式证券、文义证券、指示证券、无因证券,并兼具物权证券与债权证券的性质。
虽然仓单交易自1998年以来就已经开始,经过几十年的发展,仓单交易的规模、品种都得到了巨大的发展,但屡次出现重大风险事件。虚假交易、仓单诈骗、仓单伪造、民事纠纷繁多等现象时有发生。笔者认为,核心问题就是缺乏对仓单确权的理论研究。
笔者综合上述学者的研究,认为仓单具有多种形态,在不同形态下呈现不同的法律性质和特征,这些不同的法律性质和特征表现为不同的权利,上述特性我们可以归结为“可变权利”:即这些权利只有在特定条件下才具有或产生效力。因此,将仓单构造为一种“可变权利证券“(VIS:Variable Interest Securites),并以此为理论模型进行研究能得出比较好的结论,消除很多争议和误区。仓单的上述可变权利特性是造成目前仓单诸多问题的根源。造成仓单可变权利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现有规制的内容不统一、缺乏一致性;另一方面是由于这方面的理论研究还不充分。
将仓单构造为一种“可变权利证券”,可以将仓单的可变权利进行有效的分类及鉴别后,解决确权的问题。仓单的确权是后续准确定价和交易的前提。这些可变权利包括:
1)提货权(RoD:Rights of Delivery):按照仓单文义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2)照单获取(GoS:Get on a single basis):当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与仓单文义内容不一致时,有权向保管人索赔,并要求保管人按仓单文义履行责任的权利;
3)所有权(OoG:Ownership of the Goods):货物的物权所有权;
4)抵押权(CM:Cargo Mortgage):指抵押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就其提供担保债权的动产设定抵押权,当债务人不履行时,抵押权人可以占有抵押物,并优先其他债权而受清偿的担保方式。
5)动产质权(MPR:Moveable Property Rights):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变价受偿的权利。
6)动产留置权(CL:Chattels Lien):留置权的成立是指债权人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因为法定事由的具备而发生“留置”该财产并对抗债务人的给付请求,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7)善意取得:善意取得在司法解释和实践中是获得承认的。同时,《物权法》明确支持善意第三方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及其他物权。
仓单所包含的这些权利,可以设立、转让以及质押,从而形成凭证或证券。在不同的条件下,仓单所表现出来的证券性质(权利属性)是不同的。仓单的确权的关键就是需要确定在什么条件下,具备什么样的权利性质,以及对应的证券属性。由此,才能更好的让交易各方对仓单达成公允、一致的共识。综上所述,我们对于仓单权利的构成可以采取设立的不同路径简化示意如下:(红色英文字母标示不同权利的形成路径)
由上图可以看出,仓单的权利的构成以及设立来源的复杂的。而且在仓单经过多次拆分、组合以及转让后,形成的复杂的权利关联网络就更复杂了,交易各方都很难在很短的时间内对这些权利逐一进行确权。这也是造成我国仓单交易市场虽然经过20多年的发展,但总是容易出现高发风险、民事纠纷的根本原因。这些问题悬而不决,也制约了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笔者通过构建仓单为一种可变权利证券理论模型,首先是明确仓单权利的复杂性、可变性;其次,采取此模型来对这些权利进行确权,让交易各方对于交易的仓单的权利性质形成共识,也即明确交易的仓单到底拥有什么权利有一致、清晰的认知;最后,通过这样的理论模型,解决在现有法律体系下,降低进入仓单交易的门槛和最大限度提高仓单交易的安全性。
该理论模型首先明确证券权利的条件可变性,它的各项权利不是在该证券设立时就一成不变的,而是在证券转让、流通过程中,权利动态变化。从根本概念上消除模糊性、以及法律规制内容的不完善导致的“权利各自解释”的弊端。其次,可变权利证券的确权是依赖对其各项权利的形成路径的历史演变的全过程了解的基础上才能得以确权。这就要求对于可变权利证券的交易,其必须附带其完整的“生命档案”。最后,可变权利证券的交易各方依据其权利变化历史,对其当前权利进行确权后,能够按照合理的定价进行交易。
通过分析和在区块链上进行模型验证,笔者发现“可变权利证券”理论模型可以有效的解决仓单确权的问题,为仓单交易安全性提供很好的基础。
笔者发现,可变权利证券在数字经济中将有更广阔的应用前景。特别是结合区块链、智能合约以及人工智能,将使数字资产的确权的成本更低、效率更高。
注:
[i] 《合同法》第385、386、387条。
[ii] 《合同法》第387规定“仓单是提取仓储物的凭证。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在仓单上背书
并经保管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可以转让提取仓储物的权利。”
[iii] 李佳玮,《仓单法律性质研究),2016;卢庆威,《仓储合同研究》,2007;郑真真,《仓单法律问题研究》,2008;任梦圆,《国际贸易中仓单交易法律问题研究》,2016
[iv] 吴才毓,《仓单凭证性质考》,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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