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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2月12日电(张文婷)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是衡量公司财务状况时的基本指标,也是消费者在投保时做选择的一个重要因素。日前,银保监会披露三季度保险业偿付能力充足稳定,178家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45%,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34%。
其中,财产险公司、人身险公司、再保险公司的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265%、241%和254%。经审议,107家保险公司在风险综合评级中被评为A类公司,65家被评为B类公司,2家被评为C类公司,3家被评为D类公司。
2017年原保监会公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要求,保险公司须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50%、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应不低于100%以及风险综合评级应在B类及以上三个指标同时满足才能视为偿付能力达标。
记者查阅目前各家公司披露的偿付能力报告显示,根据上述监管规定,永安财险、吉祥人寿、新光海航、中法人寿四家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
值得注意的是中法人寿的偿付能力为-6739%,风险评级为D。新光海航虽十月份增资成功,但风险评级仍为D。
据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业总杠杆率逐渐下降,业务结构继续优化,内生增长动力进一步增强,实际资本、偿付能力溢额等指标持续上升,抵御风险能力不断增强。
但是,外部环境变化给保险业带来的压力明显增大,风险隐患在保险业逐渐暴露,防范和化解重大风险的任务依然是保险监管的首要任务。